合同控制就是企業在梳理合同管理的整個流程中(合同控制)
稅總征科發202169號是關于“放管服”領域的稅收征管文件,其中文件第一條“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里第(一)至(五)款內容,對應“簡政放權”的“放”;第二條“優化稅務執法和監管,維護公平公稅收環境”里第(六)至(十)款,對“應創新監管”的“管”;第三條“持續提升辦稅繳費便利度,優化稅收營商環境”里第(十一)至(十五)款,對應“高效服務”的“服”。所以這個文件不是簡單地推簡化管理推廣服務,還有加強監管的意思。
在加強監管的條款里第(九)款對最新關聯交易與關聯申報情況進行了最新明確,定義了一種常見跨境經營和交易中的關聯關系,“嚴格執行關聯申報要求。認真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有關事項的公告》(2016年第42號),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之間,一方通過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1、文件定義了什么新的關聯關系?
以前2016年第42號公告第二條對關聯關系的定義是以下七條:
“二、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本公告所稱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借貸資金總額占實收資本比例=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其中:
年度加權平均借貸資金= 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賬面金額×i筆借入或者貸出資金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年度加權平均實收資本= i筆實收資本賬面金額×i筆實收資本年度實際占用天數/365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贍養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以上七條主要是股權關系、股權關系基礎上的借貸關系生產經營關系、人事任命關系、親屬關系、其他實質關系。
本次稅總征科發202169號第(九)款把“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夠控制另一方的相關活動并因此享有回報的,雙方構成關聯關系”定義為關聯關系。
2、怎樣理解新關聯關系中的合同控制的“相關活動”?
這個定義很容易讓人想到典型的合同協議控制關系,即vie架構中的協議控制關系。當然除了vie架構外,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等復雜創新的金融關系。把握以上關系還應關注這種合同形式的控制關系不是類似于股權控制那樣對企業全面實際控制才算關聯方,只要達到對部分“相關活動”的控制即可。這對應實際中vie協議中的經營咨詢協議、獨家咨詢協議、股權質押協議等具體協議關系,這些具體對某方面的協議控制關系不能簡單認為等同于簽訂了全面接管協議。
3、怎樣理解“因此享有回報”,如果具有合同關系但沒有取得收益回報是否構成關聯關系?
對于“因此享有回報”這個條件,可以理解為除簽訂合同協議外,還要存在享受回報的事實才能令關聯關系成立。以vie架構里的wofe為例,wofe與境內經營實體簽訂控制協議后,wofe可以據此收取特許權使用費、勞務報酬等,那么假如vie架構簽訂后沒有支付這些款項,是否當年就不構成關聯關系了呢?這個恐怕較難,因為我們知道簽訂vie架構的最大好處是把境內經營實體納入海外開曼(香港)上市主體合并財務報表,如果不能納入,那么上市公司就是個空殼,在資本市場上沒有任何價值,就無法實現股市融資,因此可以說vie架構的最大回報就是使企業獲得上市融資功能。從這個角度看未必需要實際支付關聯方相關合同報酬就會構成關聯關系。
2008年12月份的解讀——
謹防假借補償貿易混淆關聯關系的案例分析
被查單位:河北省唐山市某鋼鐵廠
稽查單位:河北省灤南縣地稅稽查局
基本案情:唐山市某鋼鐵廠(以下簡稱鋼鐵廠)是一家中型個人獨資企業,主要生產各種規格的鋼坯。2002年12月,灤南縣地稅稽查局對該廠2001年的賬簿資料進行日常稽查。在檢查中發現,該廠2001年10月~11月銷售給天津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貿公司)的共3350噸鋼坯的價格為1600元/噸,而當時的市場平均價格為1750元/噸。經詢問,財務人員解釋說他們之間是補償貿易,并拿出一份2001年9月該廠與國貿公司簽訂的補償貿易合同一份。合同規定,因鋼鐵廠技改項目急需資金,特向國貿公司無息借款人民幣100萬元,所借款項需在2003年l月~6月還清。作為補償,鋼鐵廠在2001年年底以前以1600元/噸的價格向對方提供3350噸鋼坯。
什么是補償貿易呢?補償貿易是指一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從國外另一方買進機器、設備、技術、原材料或勞務,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用其生產的產品、其他商品或勞務,分期清償貸款的一種貿易方式。其主要特點是:(1)貿易與信貸結合,一方購入設備等商品是在對方提供信貸的基礎上,或由銀行介入提供信貸。(2)貿易與生產相聯系。設備進口與產品出口相聯系,出口機器設備方同時承諾回購對方的產品,大多數情況下,交換的商品是利用其設備制造出來的產品。(3)貿易雙方是買賣關系,設備的進口方不僅承擔支付的義務,而且承擔付息的責任,對設備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本案中,簽訂合同的雙方均為國內企業,他們之間的這種經濟關系不具備補償貿易的最基本前提條件,嚴格說也不具備任何補償貿易的特點。因此,他們之間的買賣行為并不是補償貿易。
既然不是補償貿易,那么鋼鐵廠和國貿公司之間到底是什么關系呢?根據財政部1997年5月22日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第四條規定,在企業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本準則將其視為關聯方。同時,第六條規定,不將下列兩種情況的各方視為關聯方:(1)與企業僅發生日常往來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雖然他們可能參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或在某種程度上限制企業的行動自由。(2)僅僅由于與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性的單個購買者、供應商或代理商。而本案中恰恰是,國貿公司既是鋼鐵廠的資金提供者,又是鋼鐵廠的單個購買者。在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中有一條很重要的原則,就是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在判斷是否存在關聯方關系時,我們應當看其關系的實質,即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是否存在著有礙公平交易的因素,交易結果是否影響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等。國貿公司是以資金提供者的身份影響了鋼鐵廠銷售給自己的鋼坯價格,雙方實質上構成了關聯方關系,應該互為關聯企業。《稅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據此,檢查人員調增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750-1600)×3350=502500(元)。
處理決定: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灤南縣地稅稽查局認定該廠的行為為偷稅行為,除責令補繳個人所得稅502500×35%-6750=169125(元)、城建稅502500×17%×5%=4271.25(元)、教育費附加502500×17%×3.5%=2989.88(元)外,并按規定加收了滯納金,對所偷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分別處以1倍的罰款。
稽查建議: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我國企業與國際間的交往將越來越頻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