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額零星業務判斷標準(小額零星的判斷標準到底是什么)
其實,提到小額零星這個詞大家肯定都不陌生,但是具體的判定標準實務中一直是有爭議的。所以,小編對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口徑進行梳理,結果發現,大家只要把握清楚這兩個問題就可以得出結論。
1.“小額零星”的判斷口徑及相關政策依據是什么?
2.減稅降費政策口徑如有變化是否提高判斷標準?
一、“小額零星”的判斷口徑及相關政策依據
1.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小額零星”這個說法是源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2019年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12366在線答疑:現在增值稅的起征點,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執行。
于是,我們來看下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及財稅201636號規定,增值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按期納稅的,為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含本數)。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2.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原文摘錄如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讀現場實錄,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劉寶柱明確: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征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776號等政策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具體標準按照各省有關部門規定執行)。但是,如果個人銷售額超過上述規定,相關支出仍應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先來看看2019年4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回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如下圖:
然后,在2019年5月29日,廈門稅務企業所得稅處楊毓芳主任在線解答201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時回復: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財稅201913號)規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接著,在2019年9月3日,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減稅降費政策答復匯編(第一輯)中答復: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可按以下標準判斷: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如下圖:
根據以上政策規定,我們最后只需要明確一個問題,就是如何判斷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這個問題,國家稅務總局在2019年3月15日,解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在線訪談中明確,按次納稅和按期納稅,以是否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臨時稅務登記作為劃分標準。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申報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則需要常征稅。對于經常代開發票的自然人,建議主動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以充分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如下圖:
二、減稅降費口徑擴大后標準是否提高
大家都知道,從2021年4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提高到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那么小額零星判斷口徑是否也相應提高了呢?
目前,小編只看到海南稅務對此作出了明確回復:凡辦理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按季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為季度銷售額未超過45萬元)的,都可以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小規模納稅人,除特殊規定外,則執行《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關于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有關規定,每次銷售額未達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稅,達到500元的需要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如下圖:
分析:隨著2021年減稅降費政策力度加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標準提高到了按月銷售額不超過15萬元。企業所得稅中關于“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否也隨之提高,除個別省份稅局發布了提高判斷標準的口徑,總局層面并沒有發布統一口徑。因此,建議納稅人在實際執行時咨詢所屬稅務機關,避免給企業帶來涉稅風險。
小結:
根據上述分析,通常來說,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判斷標準可以歸納為三點:
一是有稅務登記的都是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提高到15萬的除外)。
二是依法未辦理稅務登記的,一般按次納稅,每次(日)銷售額不超過300-500元。
三是有特殊規定的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也可視為按期納稅,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主管稅務機關規定提高到15萬的除外)。
提醒:
個別省份按期納稅的執行口徑,可依據當地稅局規定。
來源:眾可信財稅
2019年5月的解析——
12366依法答復: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判斷標準,按月的是2萬元
為了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2019年1月17日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由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提高到10萬元以下(含本數)。有人據此認為,無需發票可稅前扣除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也隨之水漲船高,按月納稅的,提高到十萬元。
為了求證上述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問題,2019年5月20日10時20分許,筆者撥打(010)12366電話向12366納稅服務熱線咨詢。根據語音提示,依次按了1、0和2按鍵,得到1972號咨詢員的解答。現將咨詢情況簡要記錄如下:
對話錄
筆者:《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28號公告)第九條規定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2萬元、3萬元還是10萬元?
咨詢員:增值稅起征點,按月的為2萬元,按次的為500元。
筆者: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以前有人解讀、解答為3萬元,現在又有人說是10萬元。
咨詢員:看不到您說的。增值稅起征點,按月的為2萬元,按次的為500元。
筆者:我可以將掛在官網上的解讀提供給您。
咨詢員:要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怎樣規定的),只能根據文件政策給您解答。
筆者:我的觀點與您的解答一致,謝謝!
筆者認為,28號公告規定得清清楚楚: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請注意,這里說的是起征點,既不是免征額,也不是符合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標準的上限。盡管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月銷售額由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提高到10萬元以下(含本數),但是《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五十條關于增值稅起征點的規定并未隨之變化,與此相關的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也未發生變化,即:按期納稅的月銷售額為20000元,按次納稅的每次(日)銷售額為500元。
之所以會產生“從2019年開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相應可按以下新的標準判斷:個人從事增值稅應稅項目經營業務,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元……”的錯誤觀點,是因為混淆了增值稅起征點與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銷售額的概念,誤將符合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月銷售額標準的上限當作起征點。
筆者提醒:稅務機關是以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為執法依據。不管是誰,也不論其地位的高低,或者名氣的大小,如果其解讀、解析、解答或者觀點違背了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本意,則均不能采信;如果納稅人誤聽誤信,或者偏聽偏信,以此作為處理稅務事項或者稅收籌劃的依據,則稅收風險便會悄然而至。
警惕啊,善良的人們!
附: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
第九條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