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以什么為基數(城建稅的稅基規定多,計算勿犯錯)
整體上講,筆者認為企業可以以申報表的計算邏輯為主線,同時還需關注非直接減免方式退還的兩稅稅額,以便準確計算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
參考“應納稅額”計算邏輯
理論上講,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應納稅額為,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乘以適用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計稅依據確定辦法等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以下簡稱“28號公告”)明確了“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的內涵和外延。即“依法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的應當繳納的兩稅稅額(不含因進口貨物或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繳納的兩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后的金額。
不難發現,28號公告對兩稅稅額的具體解釋,也是兩稅申報環節中,計算“應納稅額”的重要組成部分。
具體來說,納稅人進口貨物,應在貨物報關進口時申報繳納兩稅;境外單位和個人向境內銷售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應在購買方非貿付匯申報環節,由境內購買方代扣代繳兩稅。28號公告明確上述兩稅金額不構成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
增值稅免抵稅額,也構成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這可以有效避免因出口退稅政策而影響城市維護建設稅的征收效率,確保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的穩定。
此外,納稅人因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是企業在納稅申報環節即可享受的兩稅減免事項,由于其實際不構成兩稅收入,故而不構成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
與此同時,納稅人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同時減少留抵稅額,即通過該業務退還的增值稅,會使留抵稅額減少,相應地,后續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也會因無法抵減上述減少的留抵稅額而發生應納稅款。為保證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有效落實,同時不因上述增值稅留抵退稅導致企業重復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80號)和28號公告的要求,因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額,抵減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
非直接減免方式退稅不構成稅基
需要注意的是,28號公告明確,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指依照增值稅、消費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直接減征或免征的兩稅稅額,不包括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辦法退還的兩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六條進一步明確,兩稅實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除另有規定外,不予退還隨兩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從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對于政府補助性質的兩稅優惠政策,如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等事項,由于其屬于繳納稅款完畢后,國家給予的補償性返還或退稅,一方面,不退還城市維護建設稅;另一方面,也不會再次影響返還或退稅后續納稅期間申報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稅基。
綜上所述,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按規定計算的兩稅稅額+增值稅抵免稅額-直接減免的兩稅稅額-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
實際案例:城建稅稅基如何確認?
甲公司位于某市市區,2021年9月發生如下業務:企業零售金銀鑲嵌首飾,當期應納消費稅10萬元;當期銷售珠寶首飾,境內購銷業務的銷項稅額與可抵扣進項稅額之差20萬元;當期進口少量配件,繳納并取得增值稅進口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增值稅稅額5萬元;甲公司同時擁有一項珠寶零售it系統的軟件著作權,當期申請并取得該軟件著作權的即征即退稅額3萬元(上月繳納入庫)。已知甲企業出口業務中,當期實際免抵稅額4萬元。
綜合上述業務,按照前述城建稅稅基確認原則,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消費稅方面,當期消費稅應納稅額10萬元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
增值稅方面,當期境內購銷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間的差額20萬元,加當期免抵稅額4萬元,屬于當期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根據26號公告規定,甲公司當期取得的3萬元即征即退稅額,不影響其城市維護建設稅稅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