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對方承擔律師費該如何開具發票
本文中筆者結合稅法及發票管理相關法規的規定,就上述問題作出詳細分析論證,并提供參考解決方案。
結論摘要
原告在取得法院判決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時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需判斷該律師費是否構成“價外費用”。
只有在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時,由銷售方基于交易順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應當由銷售方根據主營業務內容開具發票。
其余情況,均無需開具發票,敗訴方當事人憑法院發票、付款憑證即可入住并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律師事務所只能開具發票給自己的委托方,不得將發票開具給對方當事人。
文
一、“判令對方承擔的律師費”的性質
在分析“判令對方承擔的律師費”該如何入賬以及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的問題之前,我們應當先對該上述費用的性質進行分析。
律師費是指訴訟當事人為了聘請律師代理訴訟而支付給律師事務所的報酬,律師事務所在收到律師費開具發票給委托方當事人。
根據律師費屬于報酬的屬性來看,律師費所依賴的合同關系為委托方與律師事務所之間的聘請律師合同關系,該合同具有相對性即只約束委托方與律師事務所,不得約束第三人。因此,當法院判令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律師費時,只是判決費用的最終承擔者,并不改變聘請律師合同的法律關系,律師事務所無權向沒有合同關系的對方當事人索要報酬。
基于上述原因,在法院判令被告承擔律師費時,律師事務所沒有義務先行將律師費退還給原告。原告需自行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告支付律師費。事實上,原告支出的律師費屬于原告的“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其實際支出的律師費屬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的要求對方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故原告在向被告收取律師費時相當于向被告收取了違約金,其賬務及發票處理應當按照違約金的做法處理。
二、取得“判令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是否需要開具發票的規則
在筆者上一篇文章《取得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中,筆者對取得的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問題進行總結,即取得的違約金是否構成“價外費用”。只有在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時,由銷售方基于交易順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違約金構成“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應當開具發票。其余情況,均無需開具發票。
法條鏈接: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故對于原告取得法院判決對方承擔的律師費問題也是按上述方式處理,即判斷是否構成“價外費用”。只有在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時,由銷售方基于交易順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應當開具發票。其余情況,均無需開具發票。
在判斷是否屬于“價外費用”時需考慮以下因素:
1、交易的性質
只有增值稅應稅交易才有可能與“價外費用”有關,會涉及開具發票事宜。諸如股權轉讓等非增值稅應稅交易不可能與“價外費用”有關,也不涉及開具發票事宜。
2、收款主體
只有收取價款的銷售方取得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才可能構成“價外費用”,支付價款的購買款取得對方承擔的律師費不可能構成“價外費用”。
3、交易履行情況
只有在合同順利履行的情況下取得的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才有可能構成“價外費用”,如法院判令合同解除情況下,取得的任何款項均不構成“價外費用”。
具體分析詳見另一篇文章:
取得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劉世君,公眾號:御用大律師
取得違約金是否需要開具發票?
三、雙方的賬務處理及稅前扣除憑證
以下筆者通過案例方式詳細介紹具體的賬務處理及開票情況,關于會計科目,本文僅介紹一級科目。
(一)構成“價外費用”情況下的處理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人民幣1130萬元,因乙公司遲延付款6個月,甲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乙公司支付貨款1130萬元并承擔甲公司實際支出的律師費20萬元。甲公司聘請了a律師事務所并支付了2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甲公司訴訟請求。假設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13%,律師事務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本案中,因甲公司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應稅交易,甲公司為銷售方,甲公司因合同順利履行而取得有對方支付的律師費,該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以下我們就相關賬務處理及開票情況分析如下:
1.甲公司支付a律師事務所20萬元律師費的處理
甲公司采購法律服務并支付律師費,a律師事務所在取得20萬元律師費后應當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甲公司,甲公司憑該發票入賬扣除進項稅額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公司應當將律師費計入管理費用:
借:管理費用 18.8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注:
應交稅金是指a律師事務所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款,計算方式為:20萬元÷1.06×6%=1.13萬元(四舍五入)。因a律師事務所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故該稅款甲公司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自己應當繳納的增值稅。
2.在法院判決生效后甲公司就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法院判決對方支付價款,相當于“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故判決生效后的判決給付日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此時甲公司應當確認收入并在法定的期限內申報該筆增值稅應稅收入。至于發票,可以等到實際收款款項后再開具,但應當先行申報繳納增值稅。
因該筆律師費定性為“價外費用”,故甲公司應當將該律師費計入主營業務收入: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20萬元
貸:營業收入17.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3萬元
增值稅=20萬元÷1.13×13%=2.3萬元(四舍五入)
3.甲公司實際取得乙公司支付的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收款后由甲公司按主營業務內容開具發票給乙公司,具體發票類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增值稅普通發票)根據雙方的約定開具。本案假設甲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20萬元
4.乙公司支出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對于乙公司而言,該筆律師費支出屬于購買貨物的成本,應當計入存貨計稅基礎。
借:存貨 17.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小結
這筆20萬元律師費的業務中,a律師事務所繳納增值稅1.13萬元,實現律師費收入18.87萬元;甲公司繳納增值稅1.17萬元(2.3萬元-1.13萬元),實現營業收入17.7萬元,產生管理費用支出18.87萬元;乙公司未繳納任何稅費,存貨的計稅基礎增加17.7萬元。
甲公司憑律師事務所的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乙公司支出的20萬元中,由2.3萬元屬于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憑甲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前扣除,剩余17.7萬元只能憑甲公司開具的發票計入存貨計稅基礎,當期不得抵扣企業所得稅,只能在將來賣出貨物時計入營業成本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處理。
(二)不構成“價外費用”的處理
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一批貨物,價稅合計人民幣1130萬元。乙公司全額支付貨款,但因因公司遲延交貨6個月,乙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甲公司退還貨款1130萬元并承擔乙公司實際支出的律師費20萬元。乙公司聘請了b律師事務所并支付了20萬元。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支持乙公司訴訟請求。假設該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13%,b律師事務所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本案中,甲公司銷售貨物屬于增值稅應稅交易,乙公司為購買方并非銷售方,乙公司因解除合同而取得有對方支付的律師費而并非因合同繼續履行而取得費用,故該律師費不構成“價外費用”。以下我們就相關賬務處理及開票情況分析如下:
1.乙公司支付b律師事務所20萬元律師費的處理
b律師事務所在取得20萬元律師費后應當以律師事務所名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乙公司,乙公司憑該發票入賬扣除進項稅額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乙公司應當將律師費計入管理費用(僅涉及一級科目):
借:管理費用 18.87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13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注意:
此時乙公司不可將該筆支出作為“其他應收款”處理,因為最終律師事務所是不會退還該筆款項,而是由乙公司向甲公司索要。乙公司與b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交易客觀發生后不會因法院判決轉嫁律師費而取消,故此處不能作為應收款處理。
2.在法院判決生效后乙公司就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因該筆律師費不屬于“價外費用”,故乙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也無需開具發票。乙公司應當將該律師費計入營業外收入:
借:應收賬款——甲公司 2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20萬元
注意:
此處乙公司不可將收到的律師費抵消應收款,因為該款項并非b律師事務所退費,而是由甲公司賠償乙公司的損失,故該賠償損失構成營業外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法上屬于“其他收入”。
3.乙公司實際取得甲公司支付的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收款后乙公司無需開具發票,只需出具收據。甲公司憑法院判決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入賬。
借:銀行存款 20萬元
貸:應收賬款—甲公司 20萬元
4.甲公司支出該筆律師費的處理
甲公司憑法院判決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對于甲公司而言,該筆律師費支出屬于營業外支出:
借:營業外支出 20萬元
貸:銀行存款 20萬元
小結
這筆20萬元律師費的業務中,b律師事務所繳納增值稅1.13萬元,實現律師費收入18.87萬元;乙公司無需繳納增值稅,但因實現營業外收入20萬元,需,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扣除管理費用18.87萬元;甲公司無需繳納任何稅費,其支出的20萬元可以抵扣企業所得稅。
乙公司憑b律師事務所的發票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甲公司支出的20萬元,可以憑法院判決及銀行轉賬記錄、乙公司出具的收據即可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
總結
原告在取得法院判決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時是否需要開具發票,需判斷該律師費是否構成“價外費用”。
只有在發生增值稅應稅交易時,由銷售方基于交易順利完成或部分完成而取得的“由對方承擔的律師費”構成“價外費用”,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應當由銷售方根據主營業務內容開具發票;敗訴方憑銷售方的發票將該支出計入存貨的計稅基礎。
其余情況,均無需開具發票,敗訴方當事人憑法院發票、付款憑證即可入住并辦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手續。律師事務所只能開具發票給自己的委托方,不得將發票開具給對方當事人。
2021年8月的解析——
12種情況下,律師費可讓對方承擔
經常有人問,我去打民事官司,對方敗訴了,訴訟費對方負擔,那么我的律師費,可以主張讓對方承擔嗎?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進行訴訟,代理人包括了律師,但并不是每個當事人必須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因此,在民事訴訟中是否請律師是當事人的權利,往往根據案件復雜程度、經濟狀況等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通常情況下,律師費由聘請律師的人負擔,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主張由敗訴方承擔,快快記筆記啦~
一、違約方、債務人承擔
01、合同約定由違約方承擔律師費
《中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可以約定,違約方承擔的違約責任包括守約方通過司法程序救濟權利產生的律師費。若此合同及違約條款合法有效,則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雙方合同約定的律師費,法院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相關法律和行業標準合理確定由違約方承擔的律師費數額。
02、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案件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03、擔保權糾紛案件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規定: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侵權方承擔
04、人臉信息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1年8月1日生效)第八條規定:信息處理者處理人臉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造成財產損失,該自然人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主張財產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自然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合理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05、著作權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06、商標權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07、專利權侵權案件
《中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一條規定: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08、網絡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09、生態環境侵權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十四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下列費用的,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案情予以判決:
(一)實施應急方案以及為防止生態環境損害的發生和擴大采取合理預防、處置措施發生的應急處置費用;
(二)為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和訴訟支出的調查、檢驗、鑒定、評估等費用;
(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其他為訴訟支出的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二條規定:原告請求被告承擔以下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三)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
10、不當競爭案件
《中人民共和國反不當競爭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因不當競爭行為受到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三、非誠信訴訟行為方承擔
11、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濫用權利
2021年6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關于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以原告濫用權利為由請求賠償合理開支問題的批復》(法釋〔2021〕11號),該批復具體內容為:“在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被告提交證據證明原告的起訴構成法律規定的濫用權利損害其合法權益,依法請求原告賠償其因該訴訟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師費、交通費、食宿費等開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也可以另行起訴請求原告賠償上述合理開支。”
12、存在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等明顯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