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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餐補助要交稅嗎(誤餐費不是午餐費,亂用政策要補稅)

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

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后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主要是誤餐補助和午餐補助,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下面對二者的涉稅問題做簡要分析。

一、誤餐費

財稅字199582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1.涉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

針對前言第四點誤餐補助情形,費用實質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企業具備規范的財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相關規定,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2.稅收風險

財稅字199582號文件對誤餐補助的標準進行了原則上的定義,對于具體的補助標準,該文件沒有給出明確規定。為防止誤餐補助的費用支出在稅務稽查中產生稅收風險而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應當制定誤餐補助報銷和發放的制度和標準,結合具體情況,明確在何種情況下向員工發放誤餐補助以及誤餐補助的金額標準,并做好誤餐天數、人數、事由等記錄,以誤餐補助發放記錄表作為原始憑證入賬,建立完善的報銷審批和補助發放制度。

對于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直接發放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很多地方財政部門在20多年前制定的誤餐補助,補助標準很低,一直沒有調整。在實際操作中,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制度規定,執行標準也不統一。但由于政策的不明確,這部分誤餐補貼個人所得稅政策目前執行起來還是有一定稅收風險的。

二、午餐費

午餐費,顧名思義就是吃午飯的費用。

1.涉稅處理

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比例扣除。

前言第一、二種情況,屬于職工福利,不超過企業所得稅扣除比例的,可以稅前扣除。

注:如果是食堂發生的,那么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所以上述第三種情況,可以并入工資發放,符合國稅函20093號工資的扣除規定的也可以按照工資來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實務中需要關注的是由于計入工資總額可能產生對社保基數的影響,往往由于這個原因,很多企業還是在福利費中核算這部分津貼,而不并入工資總額。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并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第一、二種情形一般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第三種情形中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助應當并入“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稅,由公司代扣代繳。

2.稅收風險

目前有的企業會采取內部制定標準,由員工提供相應金額的發票進行報銷的方式解決午餐補貼的問題。雖然在稅務稽查中較難以辨別該支出的性質,但一方面可能會被認定為業務招待費,從而受更嚴格的扣除比例的限制;另一方面可能由于支出列支的不規范,而被認定為不真實的支出,存在被全額調整、補稅的風險。還可能無法規避個人所得稅的風險。因此,企業應當謹慎選擇籌劃方式。在業務真實的基礎上,準確運用稅收政策,實現公司支出與員工福利稅收成本最低。

來源:中稅匯金 作者:李月雅

誤餐費不是午餐費,亂用政策要補稅

實操君近來跟朋友們閑聊的時候,說到自己每天叫外賣都吃膩了,然后對方就開始拉仇恨了,一個說自己公司有食堂,一個說自己出外勤辦事吃飯都可以報銷……

最后繞到了“午餐補助”跟“誤餐費”上……

01、一字之差,午餐費≠誤餐費

午餐費,這個沒有什么好解釋了,就是中午吃飯的費用。

誤餐費,是指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情況,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

主要是勞動部門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而設立的,具有一定的關愛和保護意義,不同企業對于誤餐費有不同的標準,比如說事業單位出差人員的伙食補助可按以下分類。

補助標準僅供參考

02、會計處理

我們簡單的舉日常的例子來看看~

(1)公司職工食堂為職工提供午餐,又或者是沒有食堂,但承包了午餐

注:一般來說,這種情況都是按照企業職工福利進行核算,計入福利費中。

(2)公司每月提供職工幾百塊的補助和工資一起發放

注:那么既然是與工資一起發放的,補助就該作為工資的一部分進行核算。

(3)公司員工外勤辦事,回不了公司的同事按次統計給予補助

注:像這種補助類型不算午餐補貼,而應該算是誤餐補助。

實操君還是實名羨慕有這種待遇的單位,就算不包吃,稍稍有點補助也好。

在實務中,其實都并入費用核算都沒有太大關系,比如計入差旅費核算。

(一般來說差旅費是指出差期間因辦理公務而產生的各項費用,包括購買車、船、火車、飛機的票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及其他方面的支出)。

因此異地出差、特殊工作等原因而影響常就餐時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計算發放給職工的的誤餐補助實屬于差旅費的核算內容。

03、涉稅處理

上述的三種情況,都是日常企業最常見。

1、第(1)種情況按照職工福利,應當遵循所得稅扣除的比例(也就是按工資總額14%作為稅前扣除比例)

注:如果是食堂發生的,那么需要取得合法合規的票據。

但不管是公司自辦食堂支出,還是集體用餐統一結算,由于是員工整體享受,難以分割的非現金福利,所以并不需要員工繳納個人所得稅。

2、第(2)種情況并入工資發放,也同樣是可以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如果已經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3、第(3)種屬于誤餐補助形式。

實質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報銷的費用,它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企業具備規范的財務制度,按制度執行的可以據實扣除。

而對于個人所得稅這方面的處理,企業建立誤餐補助標準和補助制度,規范補助手續,只要能夠實事求是地有足夠的依據稅務機關表明誤餐補助不是變相發放工資性補貼、津貼,就可以不征稅。

04、以下5種情況可以報銷誤餐補助

1、工作日當天連續加班3小時以上的,可報銷一餐;

2、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加班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的,可報銷一餐;

3、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加班8小時以上的,可報銷兩餐;

4、工作日夜間值班可報銷一餐,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值班超過4小時不足8小時的,可報銷一餐;

5、公休假日當天連續值班8小時以上的,可根據誤餐情況報銷,最多不超過三餐。

說是這么說,但也不是所有企業都有這樣好的福利圖片

企業應完善建立健全誤餐補助標準和補助制度,規范補助手續,以此來發放合理的誤餐費。

實操君希望企業boss們能關愛保護弱小無助的員工合法權益……

來源:每日會計實操 作者:實操君

2017年12月的解析——

誤餐費不是午餐費,亂用政策要補稅

1.公司有職工食堂,中午為職工免費提供一頓午餐

2.公司沒有職工食堂,但是讓外面的餐館每天中午統一送餐,公司和餐廳月結

3.公司沒有提供午餐,但是給每個職工300塊的補助

4.公司在郊區有個工地,每天都有人員去辦事,對于不能回公司的人員,公司按次統計后給予一定補助。

以上問題都是涉及職工中午就餐的問題,也是非常務實的問題,那會計上怎么核算?稅務上怎么處理?會計核算我們要找會計上的核算依據,稅務處理我們要按照稅法相關條款進行處理,不能按照稅務規定來做賬,也不能按照會計要求來交稅,這就是核心思想。

會計核算上:

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及財企2009242號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有關規定。

1、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或未辦職工食堂統一供應午餐支出,均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管理核算。

2、同時規定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雖然這個242文件是針對中央企業的,但是中央企業的財務核算就是規范化的標桿,我個人覺得應該參照借鑒。

所以,按照此文件的核心思想,

第1、2種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進行核算;

第3種直接并入工資進行核算。

第4種誤餐補助,在實際操作中,個人倒是覺得可以并入費用核算,比如計入差旅費核算。首先、類似于出差給予的定額餐補,并入差旅費,是一種對勞動力的合理補償,并非職工取得的與任職相關的收入。這個收入本身也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稅務處理

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以及是否計征個人所得的問題

企業所得稅

國稅函20093號規定,職工食堂費用、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是企業所得稅規定的職工福利費范疇,可以按照工資總額14%的比例稅前扣除。

那么第1、2種情況的扣除沒有問題。

對于第3是否能夠按照工資來進行稅前扣除?

其實這個問題也非常明確,可以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

也就是說,這些以現金形式發放的補貼,會計核算計入了工資,也符合企業工資管理制度,并依法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那么按照規定可以全額稅前扣除。

第4種合理的費用可以全額扣除。

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第二條的規定,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費用由公司按月與餐廳結算,并不向職工支付就餐補助,結算費用不計入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對于這種無法量化到個人收入的福利性質的支出普遍也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但是筆者了解有個別企業在對職工差異化管理中,對部分少數民族職工采取現金補貼,對漢族職工采取統一就餐(主要是少數民族職工飲食習慣),稅務局對統一就餐也要求按對少數民族標準進行個稅繳納。

所以,第1、2這種是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

第3種需要計征個人所得稅。

當然,對第4這種屬于誤餐補助這種,明確規定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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