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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補償金賬務處理(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解答:

公司支付職工的離職補償金,屬于“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1、企業所得稅處理

可以“與收入有關的合理支出”,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在稅前扣除。

必須是在實際支出后才能扣除,企業只是在賬上預提了該項支出而沒有實際支付的不得稅前扣除。

該項支出,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不需要取得發票。

該項支出,也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不得作為“工資薪金總額”的組成部分,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費、工會經費等限額扣除費用的計算基數。

2、個人所得稅處理

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3倍數額的部分,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

3、會計處理

(1)計提

借:管理費用

貸: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2)實際支付

借:應付職工薪酬-辭退福利

貸:銀行存款等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如有)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問:離職補償金能否稅前扣除?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曾經出臺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給職工的一次性補償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1918號),規定:企業對已達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齡或接近退休年齡的職工內部退養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補貼,以及企業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的一次性補償支出(包括買斷工齡支出)等,屬于《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條,即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所有必要和常的支出的,原則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各種補償性支出數額較大,一次性攤銷對當年企業所得稅收入影響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勻攤銷。具體攤銷年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但是,該規定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該規定全文廢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法規并沒有對離職補償金的稅前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企業支付的員工離職補償金不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有必要和常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但是部分省市區有這方面的規定,企業應注意當地稅務規定。例如,《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0號)第12條:

【問】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能否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3年修訂)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給予的一次性經濟補償金,屬于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管理需要發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規定申報稅前扣除。因實際支付的經濟補償金不屬于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范圍,不應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規定: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該文雖然不是規范性文件,但是各地稅務機關執行時基本上都參照執行。

綜上所述,離職補償金可以在實際支出后全額稅前扣除,但是不能計入“工資薪金支出”,不應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限額的基數。

來源:稅屋 作者:彭懷文

2016年1月的解析——

員工離職補償金的會計與稅務處理

在企業的生產經營中,由于企業發展變化原因或者員工自身原因,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企業應當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員工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那么企業支付的這筆離職經濟補償金該如何進行會計和稅務處理?

一、會計處理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由于導致義務產生的事項是終止雇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企業應當將辭退福利作為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企業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兩者孰早日,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應當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定,合理預計并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具體考慮下列情況。

1.對于職工沒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根據計劃條款規定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2.對于自愿接受裁減建議的辭退計劃,由于接受裁減的職工數量不確定,企業應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一一或有事項》規定,預計將會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根據預計的職工數量和每一職位的辭退補償等確認職工薪酬負債。

3.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其確認的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十二個月內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短期薪酬的相關規定。

4.對于辭退福利預期在年度報告期間期末后十二個月內不能完全支付的辭退福利,企業應當適用本準則關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相關規定,即實質性辭退工作在一年內實施完畢但補償款項超過一年支付的辭退計劃,企業應當選擇恰當的折現率,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計人當期損益的辭退福利金額。

因此,對于滿足負債確認條件的所有辭退福利,無論是哪個部門的人員,會計處理借方均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科目,而不是計入資產成本進行資本化,貸方是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單獨一類職工薪酬進行會計處理。

二、企業所得稅處理

1、離職經濟補償能是否屬于“合理工資薪金”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對工資薪金列舉不包括員工辭退福利,并且被辭退員工顯然已經不再符合“任職或者受雇”,任職或者雇用關系,一般是指所有連續性的服務關系,提供服務的任職者或者雇員的主要收入或者很大一部分收入來自于任職的企業,并且這種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服務人員提供的勞動價值。而離職補償產生的原因是終止雇傭而不是為獲得職工的服務。

因此,員工離職經濟補償金雖屬于職工薪酬的核算范圍,但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合理工資薪金范疇。企業支付給離職人員的離職補償金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并且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等的基數。

2、離職經濟補償金如何稅前扣除

(1)《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同時,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

“八、關于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并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法規并沒有對離職補償金的稅前扣除標準作出明確規定,因此,企業支付的員工離職補償金不超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作為與取得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有必要和常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為集團內部人員調動離職補償稅前扣除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5299號)規定:企業根據公司財務制度為職工提取離職補償費,在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當年度“預提費用”科目發生額進行納稅調整,待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會計上在計提離職補償時,多數情況下是按照預計負債的方式進行處理的,離職補償的確切金額尚未確定。而在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中,需要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即稅前扣除項目的金額是實際發生的、確定的,由于企業計提的離職補償不符合實際發生原則的要求,因此稅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納稅調增;在職工從企業離職并實際領取離職補償費后,由于該項補償已經實際發生,且金額可以確定,因此企業可按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三、個人所得稅處理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對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考慮到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數額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員可能在一段時間內沒有固定收入,因此,對于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為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為: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上述兩個文件,明確了兩個重要問題:

(1)企業支付的離職補償金,應該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

(2)給予了相應的優惠,員工取得的離職補償金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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