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稅務行政賠償
1、稅務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征收稅款,使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2、稅務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使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3、稅務機關濫用職權違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或者采取保全措施、強制措施不當,使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4、納稅人在限期內已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
二、適用程序
1、賠償請求人應當遞交申請書,也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2、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納稅人合法權益的,該稅務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賠償請求人根據受到的不同損害,可以同時提出數項賠償要求。
三、法律時效
1、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2年,自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在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 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2、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賠償申請書應載明的事項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
五、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1、稅務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