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建筑預收款預繳嗎(建筑企業預收款預繳VS異地預繳)
財稅【2017】5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增值稅。從58號文中我們看到建筑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需要去預繳增值稅,我們俗稱為“時間上的預繳”,當然只看到這個文件相信會有很多人不禁要問:什么時候收到的錢是預收款?開工前收到的預收款還是開工后收到的預收款需要預繳?……在實務操作中很多中小企業在預收款預繳這一塊操作還是比較模糊的,沒有嚴格按照稅法規定執行。
其實,對于預收款的劃分或者說是對于預繳義務的劃分是需要結合納稅義務一起來看的,因為預繳義務是在納稅義務發生之前的一個行為,所以我們只要能準確判斷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那么在這之前收到的款項就是預收款,發生的就是預繳義務。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45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36號文中規定了三條觸發納稅義務的條件,其中有關收款的就這一句: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從這一條的規定我們能夠看到,對于建筑企業來說只要應稅行為開始發生后(項目開工后)收到了工程款,不論是在提供建筑服務過程中或者完工后,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
建筑企業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就是工程開工后收到工程款時納稅義務就已經發生,那么對于增值稅預繳義務自然也就歸到了納稅義務發生前,也就是工程開工前。所以對于建筑企業收到預收款預繳增值稅的時間也就說清楚了,就是在工程開工前收到預收款時,建筑企業需要去履行增值稅的預繳義務。
二、異地項目預繳
建筑企業異地項目,因為考慮到地方稅務局稅源問題,所以對于異地施工項目,都需要在項目地去預繳稅款,俗稱為“空間上的預繳”。對于異地項目預繳目前文件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了;納稅人不在同一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有自主權,可以選擇按照國家文件執行,也可以選擇單獨規定。對于小規模納稅人差額后銷售額如果月度不超15萬,季度不超45萬,不需要預繳增值稅。
國稅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在建筑勞務發生地預繳稅款了。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第二條: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5號:
1、小規模納稅人起征點由月銷售額10萬元提高至15萬元以后,延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執行口徑,本公告明確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兩者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