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嗎(境外投資者撤資如何繳納所得稅)
二、境外投資者為個人,應當扣繳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第9條第二款規定,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9條第9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根據上述規定,外籍投資者個人為在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其從境內取得的所得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該股權在中國境內,屬于轉讓在境內的財產。其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建筑物、土地使用權、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因此,外籍投資者個人撤資取得的所得屬于來源于境內所得,并為財產轉讓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但對境外投資者投資收回的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應當免征個人所得稅。依據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1994)財稅字第20號)第二條(八)的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應當注意:外籍人員出資設立外資公司是以美元幣種出資。其股權轉讓所得以從受讓方取得的外幣收入減去股權成本和合理費用為應納稅所得稅,計繳個人所得稅。如果收入為美元,則該外籍個人的股權轉讓所得為按美元計價,進而按前述規定折合成人民幣計繳個人所得稅。外籍個人取得收入時幣種與其初始投資幣種不一致時,應將收入幣種調整為初始投資幣種計算以初始投資幣種計價的股權轉讓所得,再折合成人民幣計價所得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來源:中匯武漢稅務師事務所十堰所 作者:紀宏奎
2014年10月的解析——
第三只眼看撤資減資所得稅
投資者對外投資,發生撤資與減資的情形還是比較常見,小編甚至都有點聽的麻木了,今天好與長者交流,想想,稅法對于投資股東的規定是挺高大上的,但是對于被投資公司來講,是否有必要在稅上的處理嗎?小編結合自己的理解,分析如下:
投資者的所得稅處理規定,美麗的外衣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
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承上規定,如果張三是個富二代,有錢,搞了個公司做投資,投了點錢給一個游戲公司千度公司,金額2000萬元,過二年,因為腐敗行為,沒錢,于是要求收回投資,收回2100萬元,其中100萬元是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的比例計算部分,因此100萬元享受免稅處理。注意這兒的累計未分配利潤與盈余公積,有一個理論問題,即好是12月31日好說,如果是8月6日,那到這個時間的企業報表還沒有做完呢,甚至有的公司始終也沒有審計報告,那是不是會有水份影響所得稅的股息紅利的金額呢,這也保不齊有點貓膩!
但是如果張三收回的是一部汽車,珍藏版的勞斯萊斯,市場價值2100萬元,千度公司賬面計稅基礎是800萬元,張三的公司同樣計入固定資產2100萬元,其中100萬元仍然享受股息紅利部分的免稅。那此時千度公司如何做呢:
(1)如果這個車是購入時抵扣過17%增值稅,則轉給股東,要知道如果從投資的角度,在所得稅上是視同銷售處理的,即先銷售再投資的邏輯,如股東投入存貨,是按公允價值計算轉讓所得,再轉長投處理,要先確認所得稅收益或損失的。此時分車給股東,一樣是有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理解的,有這樣一個環節,即其間有交易的因素,先銷售再分配的邏輯,如此增值稅上按2100萬元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2100/1.17*17%).
(2)那所得稅呢,小編理解也是有這樣一個問題,這可以從錢的角度來理解,先轉讓再分配的角度,那2100-800=1300萬元,被投資企業要先確認應稅所得,再將2100萬元轉給投資者,不然這個2100萬元在被投資企業的身上根本無法匹配。
上述企業會計處理可能直接就沖資產與未分配利潤、實收資本等科目了,不一定體現出公允價值的數值來。如果分的公允價多了,投資者還要補償處理。
實物投資實物收回的問題
投資者投入資產,需要走視同銷售,確認相關所得稅、增值稅(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沒有營業稅問題),同時轉記長期投資之類。反之如果實物收回,這個行程是變化的,因此有差異是常的,但理解上同樣需要確認視同銷售及減資給付的兩個步驟。
除了上面說過的增值稅之外,如果涉及不動產減資收回,我們知道,不動產投資是沒有營業稅,對于投資非房地產開發企業也沒有土地增值稅,此時減資收回,能不能從向沒有推出反向也沒有呢,注意這至少不能說是投資了,因此如果有人認為是轉讓呢,轉讓之后給錢的調子呢,這塊必然存在爭議,不過邏輯上可以試試爭取吧。
重復納稅的情形是否存在
上述我們分析千度公司時,他有這個稅、那個稅,如1300萬元的所得稅合并計算,張三的公司還要就100萬元計算納稅(這里是享受的免稅),這不重復了嗎?首先1300萬元是千度公司利益對價的差額,所以要計算所得稅,張三的公司再計算所得稅,是取得的千度公司給的利益的基礎上扣除投資成本計算的,是兩個計算的層級,如果原來投資1500萬元,那2100-1500-100=500萬元就要確認為轉讓所得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