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補償的稅收政策(企業拆遷補償款稅收政策要點提示)
1.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引發)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p>
2.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發布)規定: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p>
4.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
“二十七、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p>
5.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
“三十一、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p>
6.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二、土地增值稅
1.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
2.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十一、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p>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
“四、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吨腥嗣窆埠蛧恋卦鲋刀悤盒袟l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p>
三、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
(九)其他收入?!?/p>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依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執行范圍僅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第三條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p>
“第十四條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二)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三)拆遷補償協議;
(四)資產處置計劃;
(五)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p>
四、個人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p>
〔稅舟注: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重新修改,不限于城鎮房屋?!?/p>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p>
3.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發布)規定:
“第十條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p>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規定: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5.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24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币弧⒃鲋刀?/p>
1.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引發)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2.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無償轉讓股票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0號)規定:
“三、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關有形動產、不動產補償費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一條第(三十七)項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3.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發布)規定: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4.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
“二十七、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p>
5.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規定:
“三十一、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生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p>
6.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4號)規定:
“六、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非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并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二、土地增值稅
1.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p>
2.根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
“十一、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由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房地產的,比照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p>
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規定:
“四、關于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的征免稅問題。《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四款所稱:因“城市實施規劃”而搬遷,是指因舊城改造或因企業污染、擾民(指產生過量廢氣、廢水、廢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根據已審批通過的城市規劃確定進行搬遷的情況;因“國家建設的需要”而搬遷,是指因實施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的建設項目而進行搬遷的情況?!?/p>
三、企業所得稅
1.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
“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
(九)其他收入?!?/p>
2.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3.依據《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發布)規定:
“第二條本辦法執行范圍僅限于企業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不包括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的稅務處理事項。
第三條企業政策性搬遷,是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四條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進行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第十四條企業搬遷期間新購置的各類資產,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計算確定資產的計稅成本及折舊或攤銷年限。
企業發生的購置資產支出,不得從搬遷收入中扣除。”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的政策性搬遷依據、搬遷規劃等相關材料,包括:
(一)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
(二)搬遷重置總體規劃;
(三)拆遷補償協議;
(四)資產處置計劃;
(五)其他與搬遷相關的事項?!?/p>
四、個人所得稅
1.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45號)規定: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被拆遷人按照國家有關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規定的標準取得的拆遷補償款,免征個人所得稅?!?/p>
〔稅舟注: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重新修改,不限于城鎮房屋?!?/p>
2.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規定:
“五、個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貨幣補償并用于購買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進行房屋產權調換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關規定減免契稅。個人取得的拆遷補償款按有關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p>
3.根據《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發布)規定:
“第十條實行核定征稅的投資者,不能享受個人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5號)規定:
“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稅收政策
(一)對易地扶貧搬遷貧困人口按規定取得的住房建設補助資金、拆舊復墾獎勵資金等與易地扶貧搬遷相關的貨幣化補償和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以下簡稱安置住房),免征個人所得稅。”
5.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