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財產分割收取多少稅(法院處置查扣財產,稅局可要求參與分配嗎)
一、民事執行理論
(一)一般原則
在民事執行過程中,遵循誰先控制、誰先執行原則,即誰查封、扣押在先,誰有財產處置權。即使是同屬法院系統,對a法院已先執行控制性措施的財產,b法院只能在財產被a法院執行完畢后,才可依法院間協助義務,請求a法院及時通知以便接手控制、執行剩余財產。
(二)兩種例外
但凡事都可能有例外!
例外1:基于破產程序中止在先的執行程序
若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單位,b法院可基于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依法宣布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序。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即在a法院將執行財產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前,查封扣押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于中止。根據第十七條規定,a法院應當將控制的財產向b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交付,以便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依法定順序公平清償。
例外2:被執行人為非法人單位,其他法院可參與分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即,若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等非法人單位,若申請b法院執行的其他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可以向a法院申請參與分配。此時,類似例外1,解決的是在特定情形下的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問題,此時誰先控制、誰先執行的原則,就需要有所突破。
二、稅收優先權在民事執行中的應用
(一)法律規定
1、《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先償付員工工資社保及補償金、后稅款、再普通破產債權的順序清償債務。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還規定,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
(二)具體應用
鑒于稅務機關是代表國家追繳欠稅的債權人,且有一定的強制執行權。其可看做是集合債權人和執行法院功能與一體的特殊主體。綜合上述規定,即可得出如下稅款優先權應用要點:
1、若被執行人為企業法人,查扣在后的稅務機關唯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被執行人破產,且人民法院受理后,稅務機關才可以依法參與分配查扣在先的欠稅人財產。
2、若被執行人為非企業主體(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可證明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稅務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被法院查扣在先的欠稅人財產。
3、在上述兩種情況下,稅務機關在參與分配過程中,可主張行使稅收優先權,在法院主持的分配過程中,優先保障稅款及時入庫。
三、總結及提醒
1、稅收優先權不能一概優先于法院民事執行程序,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才可“彎道超車”于查扣在先的法院執行程序。
2、實務中,部分稅務機關未按《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欠稅公告辦法》及時公告欠稅人信息。這是有風險的。現已有司法案例因此否決稅務機關行使稅款優先權請求。所以,稅務機關要及時公告欠稅人相關信息哦。
綜上,答案就是:法院民事執行處置查扣欠稅人財產,稅務機關只有在上述兩種例外情況下才可要求參與分配,并依法行使稅款優先權。
來源:法稅先鋒劉金濤 作者:劉金濤
2008年12月的解析——
扣押查封拍賣財產要執行新規定
近日,河南省某化工研究所的劉所長找到鄭州市地稅稽查局李科長,要求撤銷查封,退回房產證,并要討一個說法。
原來,劉所長在美國考察時得知研究所因欠稅150余萬元,稅務機關查封了該所價值200萬元的房產,并保管了該單位的房產證便急忙趕回來,找稅務機關申訴,“去年我隔壁的一家娛樂城,欠了260萬元稅款,為什么沒有查封他的樓,他的樓比我的樓還要好還要值錢,為什么單要查封我的房產,肯定是稅務機關弄錯了,應該撤銷對我研究所房產的查封,退回我的房產證。”劉所長說。
其實,劉所長提出撤銷查封、退回房產證的要求是錯誤的。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對價值超過應納稅額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稅務機關在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無其他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的情況下,可以整體扣押、查封、拍賣,以拍賣所得抵繳稅款、滯納金、罰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賣等費用。”第六十六條規定:“稅務機關執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的規定,實施扣押、查封時,對有產權證件的動產或者不動產,稅務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將產權證件交稅務機關保管,同時可以向有關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機關在扣押、查封期間不再辦理該動產或者不動產的過戶手續。”
該化工研究所是在11月15日被查出欠稅的,此時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已經實施一個月了,所以對該企業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應該按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該企業欠稅,且不能按照稅務機關下達的《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上規定的日期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根據要求對其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而該企業又沒有可供稅務機關查封的物品,故稅務機關根據第六十五條、六十六條規定采取了整體執行。該企業隔壁的那家娛樂城,欠稅行為發生在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實施以前,且娛樂城提供了相當于欠稅款的其他財產作為扣押物,稅務機關只能按照原《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查封扣押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物品和財產,而不能對該娛樂城價值超過其所欠稅款的房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