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物品發給員工如何做賬(公司購實物發給員工如何財稅處理)
如果公司購買實物發放給員工,是否可以計入工資科目,還是必須計入福利費?如果計入工資科目,付款取得的發票如何入賬處理?如果計入福利費,是否能夠稅前扣除?
【解答】
1、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第一條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第二條最后一款同時明確,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應當公司購實物財稅處理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政策答記者問》中提到:
問: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允許企業向職工發放各類購物卡、消費券,但事實上屢禁不止。《通知》對現實中企業發放的這類購物卡、消費券是如何考慮的?
答:企業職工福利費在定義中就明確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對于職工福利費各類項目,《通知》采取列舉法進行規范,事實上是難以列舉齊全的。因此,根據《通知》規定,對于“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企業都應當納入公司購實物財稅處理職工福利費規范管理。
問:按照《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當怎樣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后支付的,由于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于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產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于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會計上計入工資還是福利費,應根據上述文件精神確定。會計處理時,借記“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貸記“銀行存款”。發生的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游、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則應借記“營業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