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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計算是否應該包括五險一金(三險一金)

個人所得稅計算是否應該包括五險一金?依據文件是什么?個人所得稅總額包括工資的哪些項目,扣掉的算不算個人所得?

答:

先糾兩點:

1、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有九項,“工資薪金所得”只是其中一項;

2、“五險一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其中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不需要個人承擔,因此跟個人所得稅有關系的實際只有“三險一金”。

一、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范圍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通常情況下,工資、薪金所得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這里所稱非獨立個人勞動,是指個人所從事的是由他人安排或指定并接受管理的勞動,工作或服務于公司、工廠、政府機關、事業單位的人員(個體私營企業主除外)均為非獨立勞動者。

除工資、薪金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被確定為工資、薪金范疇。其中,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不分種類和取得情況,一律按工資、薪金所得課稅。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有單獨的規定。

此外,還有一些所得的被視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例如,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經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營運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獎金和津貼、補貼、福利費等都需要納稅,部分符合稅法規定的是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另外,在實際經濟活動中,有些個人所得并不一定以工資、薪金的形式呈現出來,為避免稅款的流失和稅收公平,稅法對一些特殊項目專門規定應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一)免稅的獎金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由以下政府機構、部門或組織頒發的獎金免稅:

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二)免稅的津貼、補貼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免稅。

對于此處所稱的“津貼、補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另外,一些專門文件還有一些補貼、津貼,比如:

1.軍隊干部取得的補貼、津貼有8項,不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即:

(1)政府特殊津貼;

(2)福利補助;

(3)夫妻分居補助費;

(4)隨軍家屬無工作生活困難補助;

(5)獨生子女保健費;

(6)子女保教補助費;

(7)機關在職軍以上干部公勤費(保姆費);

(8)軍糧差價補貼。

2.軍隊干部取得以下5項補貼、津貼,暫不征稅:

(1)軍人職業津貼;

(2)軍隊設立的艱苦地區補助;

(3)專業性補助;

(4)基層軍官崗位津貼(營連排長崗位津貼);

(5)伙食補貼。

3.外國來留學生,領取的生活津貼費、獎學金,不屬于工資、薪金范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80189號規定)。

(三)免稅的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免稅項目包括“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組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所稱救濟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對于從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由于缺乏明確的范圍,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具體界定,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規定:

1.上述所稱生活補助費,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2.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1)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3.以上規定從1998年11月1日起執行。

特別說明:雖然《個人所得稅法》重新進行了修訂,但是國稅發〔1998〕155號至今依然有效。作為企業財務人員,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雖然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發給企業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但是在沒有國家統一規定的情況下仍然屬于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經在媒體上炒得沸沸揚揚的“月餅稅”、“粽子稅”等。

但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官員多次在線訪談回答網友提問或者季度政策解讀時,都明確回答對于那種雖然人人有份,但是沒有具體量化到個人的補貼或補助,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比如工廠給上班的工人提供免費的工作餐等。

(四)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

稅法規定,對按照國務院法規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法規免納個人所得稅的補貼、津貼,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他各種補貼、津貼均應計入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

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3.托兒補助費;

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說明:國稅發﹝1994﹞89號文只是部分條款失效,上述條款的規定依然有效。

針對有些單位濫用“誤餐補助”不征稅規定的情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誤餐補助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財稅﹝1995﹞82號)補充規定:國稅發﹝1994﹞89號文件規定不征稅的誤餐補助,是指按財政部門規定,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據實際誤餐頓數,按規定的標準領取的誤餐費。因此,一些單位以誤餐補助名義發給職工的補貼、津貼,應當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五)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免費旅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免費旅游方式提供對營銷人員個人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1號)規定,自2004年1月20日起,對商品營銷活動中,企業和單位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通過免收差旅費、旅游費對個人實行的營銷業績獎勵(包括實物、有價證券等),應根據所發生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并由提供上述費用的企業和單位代扣代繳。其中,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雇員享受的免費旅游等形式獎勵,性質上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承擔或支付了旅游費,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六)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保險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七)從股權激勵中取得的股票增值所得和限制性股票差額所得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規定: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稅﹝2009﹞5號文件等規定,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規定,員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權,凡該股票期權指定的股票為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的,均應按照財稅〔2005〕35號文件進行稅務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規定,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是因員工在企業的表現和業績情況而取得的與任職、受雇有關的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因特殊情況,員工在行權日之前將股票期權轉讓的,以股票期權的轉讓凈收入,作為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八)現金發放的住房補貼和醫療補助費屬于工資、薪金所得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財稅字﹝1997﹞144號)規定,企業以現金形式發給個人的住房補貼、醫療補助費,應全額計入領取人的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但對外籍個人以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仍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的法規,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九)公務用車補貼和公務交通補貼、通訊補貼可能需要并入工資、薪金項目征稅

1.公務用車補貼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具體計征方法,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的有關規定執行。

2.公務交通補貼、通訊補貼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于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

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入,扣除一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后,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并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并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并后計征個人所得稅。

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公務交通、通訊費用的實際發生情況調查測算,報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雖然有上述兩個文件規定,但是現實中遇到的問題是,很多省份根本就沒有頒布“公務費用的扣除標準”,從而使得這部分補貼收入需要計入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或代扣代繳義務人需要查詢當地是否已經頒布有“公務費的扣除標準”,如果有就可以在稅前扣除,從而避免多交稅。

(十)駕駛員取得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機動出租車駕駛員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50號)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出租汽車經營單位對出租車駕駛員采取單車承包或承租方式運營,出租車駕駛員從事客貨運營取得的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十一)取得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規定,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十二)退休(含離休)、內部退養和提前退休取得部分所得可能需要按工資、薪金所得征稅

(十三)遠洋船員的工資薪金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關于遠洋船員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7號)規定:

1.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累計滿183天的遠洋船員,其取得的工資薪金收入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本公告所稱的遠洋船員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和在漁業管理部門依法登記注冊的遠洋漁業船員。

3.在船航行時間是指遠洋船員在國際航行或作業船舶和遠洋漁業船舶上的工作天數。一個納稅年度內的在船航行時間為一個納稅年度內在船航行時間的累計天數。

4.遠洋船員可選擇在當年預扣預繳稅款或者次年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上述優惠政策。

5.海事管理部門、漁業管理部門同稅務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定期交換遠洋船員身份認定、在船航行時間等有關涉稅信息。

6.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執行。

(十四)根據單位的考勤制度等扣減的工資不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單位根據考勤制度、績效考核制度等扣減的工資,本身就屬于個人并未實際取得的收入,因此不需要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減除基本費用

預扣預繳時累計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納稅人當年截至本月在本單位的任職受雇月份數計算。

如果新入職的員工在入職本單位前存在本納稅年度內有未減除費用的月份,本單位不能也沒有義務代為補充或累計扣除,由此而造成多交稅款的,可以由本人通過匯算清繳而申請退稅。

三、專項扣除(三險一金)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專項扣除,是指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

四、專項附加扣除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專項附加扣除是2018版《個人所得稅法》修訂的亮點,也是新版個人所得稅法主要新增的內容。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國務院為此專門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以下簡稱“專項附加扣除辦法”),對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進行了明確的規定。

五、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明確,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包括個人繳付符合國家規定的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購買符合國家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支出,以及國務院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項目。

六、工資薪金所得預扣預繳總結(流程圖)

2017年9月的解讀——

工資薪金所得“五險一金”扣除有何規定?暗藏的稽查風險點又有哪些?

工資薪金,想必是大家都普遍關心的話題了吧?每當您領到工資的那一刻,欣慰之余,您可否想過,其中的“五險一金”是如何扣除的?相關規定您是否清楚?當中暗藏的涉稅風險點又有哪些?今天小編就來為您細細梳理一下,讓您今后做賬明明白白~~

1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個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階段性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6號)

一、從2016年5月1日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超過20%的省(區、市),將單位繳費比例降至20%;單位繳費比例為20%且2015年底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可支付月數高于9個月的省(區、市),可以階段性將單位繳費比例降低至19%,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二、從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兩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三、各地要繼續貫徹落實國務院2015年關于降低工傷保險平均費率0.25個百分點和生育保險費率0.5個百分點的決定和有關政策規定,確保政策實施到位。

2住房公積金的個稅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二、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3企業年金的個稅規定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職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職工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二、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在本通知實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領取的年金,平均分攤計入各月,每月領取額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4商業保險、商業健康保險的個稅處理

《關于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18號)

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

特殊:商業健康保險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于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 》(財稅〔2017〕39號)

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單位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視同個人購買,按上述限額予以扣除。

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額扣除為個人所得稅法規定減除費用標準之外的扣除。

二、關于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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