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制改革的方向(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該往什么方向走)
這一方面是因為,在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所勾勒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圖譜”中,稅收作為再分配調節機制中的主要手段,位居基本經濟制度系列。新發展階段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當然要突出堅持和完善支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這其中,就包括位居基本經濟制度系列的稅收制度。因而,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走向,關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建設全局。
另一方面是因為,“財政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重要支柱”。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這一重大論斷以來,將財政與國家治理相對接,將財稅體制與國家治理體系一起謀劃、一起部署,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研究、解決財稅領域的問題,不僅越來越深入人心,而且越來越落實于財稅體制建設實踐。作為財稅體制建設的重要內容,稅制建設已經被擺上國家治理層面,納入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版圖。因而,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成效,關乎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全局。
將上述兩個方面用一句話加以概括,那就是稅制建設關乎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必須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加以謀劃和部署。
這是一個非同小可的變化。認識到此稅制建設非彼稅制建設,隨著邁入新發展階段,稅制建設不僅站到了一個新的更高起點上,而且擁有了謀求更高目標、去“摸更高房梁”的底氣和實力。是基于這樣一種判斷和認識,《中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以下簡稱《綱要》)圍繞建立現代財稅體制的戰略部署,是在“更好發揮財政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財稅金融制度”的旗幟下作出的。聚焦于稅收,也可以將其引申理解為“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稅收制度”。
應當說,這是關于新發展階段稅制建設前行方向的一個既全新又精準的集中概括。
說其全新,是因為,無論是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還是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稅收制度,都是基于稅收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的全新定位而作出的集中概括。躍出稅收以及經濟視域局限而伸展至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各領域在內的國家治理層面,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高度對新發展階段稅收所應發揮的作用、稅制建設所應對標的主題提出明確要求,是其突出的特點。說其精準,是因為,無論是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還是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稅收制度,都是建立在深刻認識現代稅收運行規律、現代稅制建設規律、現代稅收管理規律基礎上的,也都是基于對稅收本質屬性、稅制本質特征的深刻把握而作出的集中概括。透過現象看本質,立足于尊重規律、遵循規律,從回歸本義、契合規律的立場出發對新發展階段稅收所應發揮的作用、稅制建設所應對標的主題提出明確要求,是其突出的特點。
要更好發揮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的基礎和重要支柱作用,固然有種種路徑選擇,但最為關鍵的一條,就是從根本上擺稅收在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的位置,讓稅制建設圍繞黨和國家事業發展全局中的“大事”“大勢”而展開,有針對性地加以謀劃和部署。在此過程中,不僅要跳出稅收看經濟,而且要跳出稅收看全局。不僅要將稅收制度視作經濟體制的組成部分,而且要將稅收制度納入國家治理體系、作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礎性和支撐性要素來打造。
要健全符合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稅收制度,固然可以實施多重舉措,但最為重要的一條,就是從根本上擺稅收在推動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位置,讓稅制建設圍繞推動高質量發展進程中的“大事”“大勢”而展開,有針對性地加以謀劃和部署。在此過程中,不僅要致力于稅收自身高質量發展,而且要致力于以稅收高質量發展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不僅要讓稅制建設對標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要求,而且要讓稅制建設對標經濟社會生活方方面面高質量發展的要求,進而將高質量發展要求貫穿于經濟、社會、文化、生態各領域。
這意味著,站在全局高度而非出于局部考量推進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便可占據稅收在國家治理中發揮基礎性和重要支柱性作用的制高點。這也意味著,秉持全新理念而非慣性思維推進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便可找準稅收制度和高質量發展要求的契合點,從而建立起適應高質量發展要求的稅收制度。
這還意味著,立足于新發展階段的歷史方位和中國稅收的全新定位,在稅制建設問題上,以往想不到或不敢想的事情,現在應該想到也應該敢于想到了。以往雖然想到、也敢于想到但因條件所限提不上議事日程的事情,現在應當提上議事日程了。對接《綱要》所擘畫的“十四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主要目標和2035年遠景目標,認真謀劃、科學部署稅制建設的行動綱領和實施路線,對于新發展階段的稅制建設而言,無疑會形成躲不開、繞不過的若干道“考題”。
比如,面對“十四五”時期國家治理效能取得新提升發展目標和2035年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遠景目標,如何進一步提升稅收治理效能進而實現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又如何才能以稅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支撐與推動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又如,面對“十四五”時期分配結構明顯改善、全體人民共同富裕邁出堅實步伐發展目標和2035年城鄉區域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顯著縮小以及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遠景目標,如何進一步健全稅收的再分配職能?又如何才能通過進一步加大稅收再分配調節力度、改善收入和財富分配格局?
再如,面對“十四五”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法治更加健全、社會公平義進一步彰顯發展目標和2035年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遠景目標,如何進一步健全稅收法治?又如何才能實現稅負分配問題上的公平義?
還如,面對“十四五”時期民生福祉達到新水平發展目標和2035年人民生活更加美好遠景目標,如何把稅收高質量發展同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緊密結合起來?又如何才能走出一條以質量和效益為中心的稅收高質量發展新路?
諸如此類的“考題”還可列出許多。但不管怎樣,這些已經列出的以及尚未列出的類似“考題”,事實上構成了“十四五”時期乃至更長時期稅制建設的著力點和著重點。
也是基于上述的種種考量并圍繞上述的種種著力點和著重點,從優化稅制結構、健全現代稅收職能的要求出發,同時針對現行稅制結構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綱要》第六篇第二十一章第二節作出了關于“完善現代稅收制度”的全面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