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留抵,可以抵減簡易計稅形成的欠稅嗎(計稅繳增值)
根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第一條第八款: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按上述規定,a公司當然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5%計稅。但遇到一個問題,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就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了,現成的大額進項稅留抵就沒辦法抵扣。
為了消化進項稅額,同時也為了減少資金流出,a公司計劃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按9%稅率計算稅款。但顯然,一般計稅方法下,算出的增值稅比較多,企業還是有些心不甘,于是,勤奮的財務人大量翻閱文件,想找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
居然,真找到了一個現行有效的文件可以利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為了加強增值稅管理,及時追繳欠稅,解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既欠繳增值稅,又有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問題,現將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對納稅人因銷項稅額小于進項稅額而產生期末留抵稅額的,應以期末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
依據這個規定,財務人員認為:如果采用簡易計稅辦法申報應繳的增值稅,但是不繳,形成欠稅,那么就可以用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了。這樣處理,既可以用較低的簡易稅率,又可以消化留抵的進項稅額,可謂是一舉兩得。
對于企業這個計劃,我的觀點是:有一定的風險,建議慎重處理。
為什么這么說呢?
第一,政策未必完全支持。
這明顯是一個利用目前現行政策避稅的手段。按照現行的增值稅政策,簡易計稅是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如果通過將其變為欠稅來抵繳進項稅額,等于是突破了增值稅的抵扣原則。
在國稅發〔2004〕112號發布的時候,很少有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的情形,所以當時文件并沒有考慮到這種情況,也沒有做出限制性規定,但這個漏洞隨時可能會以下發文件或內部執行口徑的方式進行彌補。
另外,文件中的表述是先有欠稅,后有留抵進項,可以抵減。反過來是否可以適用呢?也就是先有留抵,后制造出欠稅的情形,值得商榷,各地稅務機關未必會認可這種抵減。
第二,滯納金成本不容忽視。
納稅人申報但不繳納稅款,形成了欠稅。由于未經批準延期繳納,從滯納稅款第二日開始就要計算滯納金了,一直計算到實際繳納稅款或辦理了抵減手續之日。所以,辦理過程的滯納金是需要考慮的一個成本,如果此事久拖不決,企業滯納金損失需要事先考慮。
第三,納稅信用等級扣分。
納稅人申報不繳稅款,形成欠稅,每出現一次,納稅信用等級評分會扣5分。另外,欠稅5萬元以上納稅人,在處置其不動產或大額資產之前,未向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信用等級評分會扣11分。
這里,5分是必扣的,11分是可能存在的風險。
納稅信用等級,目前在方方面面都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如果因此降級,有點得不償失。
巧合的是,過了兩天,12366納稅服務平臺出現了類似的問題。
在回復中,12366除了列示了若干條稅收文件規定后,最后寫了一句話:您所描述的問題有稅收籌劃的風險。
至于有什么風險?12366并沒有說。
我在此談到的是自己所想到的一些風險,僅供納稅人參考。當然,如果企業執意想去嘗試一下,我也不反對,畢竟政策規定是一回事,具體執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也許就如愿以償了呢。
2011年5月之前的解答——
進項留抵稅額可抵減增值稅欠稅
某日用品制造公司被當地國稅稽查部門查實少繳增值稅款517482.33元,國稅稽查部門依法作出了限期補繳稅款的處理決定。而該公司前一申報期的期末留抵稅額為821578.03元。李會計問,是否可以用未抵扣完的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繳查補稅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169號)第一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的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此后,李會計又詢問在賬務上應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時,按以下方法進行會計處理:(一)增值稅欠稅稅額大于期末留抵稅額,按期末留抵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二)若增值稅欠稅稅額小于期末留抵稅額,按增值稅欠稅稅額紅字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