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所得一定按次計算增值稅嗎(按期納稅)
自然人持續開展經營業務的,如辦理了稅務登記,并選擇按期納稅,履行按期申報納稅義務,則可以按規定享受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免稅政策;自然人不經常發生應稅行為的,如未辦理稅務登記,或只選擇了按次納稅,則應按規定享受按次納稅的起征點政策。
目前在實務中,自然人提供勞務,到稅務機關代開發票時,稅務通常都會按次核算自然人應該繳納的增值稅。只要個人單次取得收入超過500元,均需繳納增值稅。
這是否意味著,只要個人未辦理稅務登記,提供勞務取得的收入就只能適用按次繳納增值稅的政策呢?
非也!還有例外情況。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的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委托代征稅款的保險企業、證券企業、信用卡企業和旅游企業,向個人保險代理人、證券經紀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業的個人代理人支付傭金費用后,可代個人統一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2019年4月18日網上答疑: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月銷售額免稅標準提高到10萬元這項政策,同樣適用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企業提供保險代理服務。同時,保險企業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稅收征管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5號)相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匯總代開增值稅發票,并可按規定適用免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