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應計入利潤總額(小型微利企業)
案例:享受加計抵減導致“超標”
稅務人員在納稅輔導中發現,某企業2019年度增值稅加計抵減額為136628.86元,但未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該企業2019年度匯算清繳申報年應納稅所得額為2964842.04元,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繳納企業所得稅1000000×5%+(2964842.04-1000000)×10%=246484.20(元)。稅務人員根據規定將136628.86元增值稅加計抵減額計入會計利潤總額后,該公司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變為3101470.90元,超過了300萬元的標準,不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不考慮高新技術企業、西部大開發等稅收優惠政策,根據規定,該公司應繳納企業所得稅為3101470.90×25%=775367.73(元),補繳企業所得稅775367.73-246484.20=528883.53(元),并繳納了相應的滯納金。
分析:加計抵減額未計入利潤總額
財政部會計司《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中規定,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取得資產或接受勞務時,應當按照《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相關規定,對增值稅相關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據此,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應記入“其他收益”貸方,計入企業的利潤總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也明確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填報說明,其中規定,主表中的“利潤總額”包括“其他收益”。同時,增值稅加計抵減額既不符合免稅收入條件,也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建議:提前考量,做好合規稅務安排
實務中,一些企業享受了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后,未按照規定進行后續的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很容易給自身埋下風險隱患。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照實際5%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按照實際10%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要享受這一優惠,須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這三個條件。對年納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的小型微利企業來說,若增值稅加計抵減額計入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很有可能導致企業超過小型微利企業標準,將不能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筆者在實踐中發現,一些企業卻忽視了這一細節,給自身帶來損失。如上例,該企業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少繳納了增值稅13萬余元,但卻因此多繳了企業所得稅52萬余元,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