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線上交易的稅務分析(會員費、交易提成費、廣告費用)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不斷發展,不斷涌現出“618年中大促”、“雙十一”、“年貨節”等電商促銷活動。同時,移動支付的便利,也為互聯網經營帶來了巨大的機遇。2013年至2019年我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穩步增長,2019年達到34.81萬億元。
一、“互聯網+”新型經營模式的產生
在電子商務的發展下,帶動著“互聯網+”新興產業的涌現,特別是以電子線上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和相關服務的活動迅速激增。現如今產生的眾多的新型網上交易經營模式,
主要涉及:點對點個人網絡借款(p2p)、直播視頻、音頻分享平臺、服務眾包平臺、互聯網醫療平臺、二手車交易平臺、個人社交平臺等。特別是在抖音、快手、今日頭條等短視頻軟件的影響下,因其從業門檻低、涉及人群廣等特點。一些網紅甚至是企業注冊短視頻賬號,直播賣貨,促進商品銷售的情況數不勝數。
對于“互聯網+”線上交易平臺而言,所涉及收入與費用琳瑯滿目,收入主要有:利息、設計費、咨詢費、講課費、傭金等。費用主要有:會員費、交易提成費、廣告費用、排名競價費用、資金結算費用等。
二、當前“互聯網+”線上交易對稅收征管的挑戰
“互聯網+”改變了傳統的商業模式,也給稅收管理帶來挑戰。當前,我國對網上交易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規定,網上交易與線下實體經營在稅收政策執行方面并無差異。從實際的稅收征管情況來看,在某些特殊的網上交易模式中,由于稅收政策的滯后,導致某些交易的稅務處理存在執行偏差,引發稅收爭議,甚至形成普遍性的漏征漏管。具體而言,稅收問題及成因如下:
(一)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定已不適應網上交易行為。依據《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個人通過互聯網銷售服務或商品,應當向銷售貨物或服務行為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由于電商平臺只是媒介,個人從事經營可以移動辦公并且互聯網商業普遍依賴vpn異地登陸的技術,使得應稅行為發生地難以確定,如果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納稅,這意味著只能由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然而通過電商平臺從事貨物或服務交易的個人多數不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無法獲得納稅人信息,成了事實上的漏征漏管戶。由于電商平臺對個人應納增值稅無代扣代繳義務,電商平臺出于經營考慮不可能也無義務向稅務機關報告個人經營情況,致使增值稅管理出現困難。
(二)互聯網企業促銷方式的稅務處理有待明確。互聯網企業的市場營銷方式眾多,具有代表性的營銷手段有兩種,一是消費送積分,二是消費送紅包(現金補貼)。積分業務是市場營銷中常見的客戶關系管理手段,在互聯網行業中同樣非常普遍,如天貓積分、京豆等。由于積分兌換時消費者并未支付對價,實務中,有的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而企業認為積分累積源自消費者之前的購買行為,因此并非無償贈送行為,不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另外,平臺型互聯網企業在發展初期為了搶占市場,往往會投入巨額的市場營銷費用,如滴滴網約公司創建初期向個人支付的補貼涉及是否扣繳個人所得稅以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以上問題,互聯網企業普遍存在,有待明確。
(三)個人通過電商平臺提供服務應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目存爭議。個人通過電商平臺銷售服務適用“勞務報酬所得”還是“經營所得”征收個稅存在很大爭議。如按“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就沒有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只能由個人自行申報,而個人由于未辦理稅務登記加之稅收遵從的能力和意愿匱乏,自行申報也就無從談起。若適用“勞務報酬所得”又明顯不合理。通過電商平臺經營的個人多數是專營而不是兼職,客戶對象人數眾多,覆蓋全國乃至全球,且經營持續,更符合個體工商戶的經營特點;如果按“勞務報酬所得”征稅,電商平臺只負責代收代付,并無支付數額的決定權,按照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應由支付所得的個人作為扣繳義務人,這根本不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造成此類行為個人所得稅流失現象仍較為嚴重。
(四)互聯網短視頻從業門檻低導致財務規范難以達到理想程度。短視頻直播帶貨,實際上就是借助互聯網平臺和專門的app所形成的一個虛擬門店(或者是貿易公司)。其從稅收角度來說,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的稅種涉及的稅費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附加稅等。而在短視頻帶貨中一些網紅個人或者團隊其主要中心都是在引流方面,花費大價錢聘用專門的財務人員,處理賬目的可能性很小。稅費種類多、建賬流程復雜、再加上稅收專業知識的缺乏,導致短視頻線上交易存在著征管漏洞,難以達到理想的程度。
(五)互聯網第三方支付等資金平臺的出現削弱了稅務部門對資金流的掌握。目前,支付寶、京東錢包、云閃付等第三方支付,以及抖音、今日頭條等app軟件中都設立你有資金賬戶。賬戶內的資金可以提現至銀行卡,也可以在一定的范圍內直接通過app流通使用。而這部分直接通過app流通使用的資金數據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無法查詢到流向,這些數據都只能在開發app的公司數據中心中進行查詢。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稅務部門對資金情況的掌握。
(六)互聯網企業通過地方政府招商引資財政獎補致使國家收入減少。一些互聯網企業通過在經濟欠發達地方成立服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互聯網企業,進行增值稅進項抵扣和所得稅稅前扣除。因為自然人通過電商平臺銷售服務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互聯網企業也就無法取得進項進行抵扣,必須全額繳納增值稅。而通過成立服務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互聯網企業可以抵扣進項稅,并且開票的服務公司可以享受當地招商引資的財政獎補政策,即根據企業入庫稅收收入按照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定比例計算出獎補金額,補貼給相關企業,有的比例高達90%以上,這部分收入就落進了公司的口袋,致使國家收入整體受損。
三、對規范“互聯網+”線上交易征管方式的建議
網上交易存在的上述稅收問題亟待解決,傳統的征管方式已難以應對互聯網經濟面臨的稅收問題。現階段完全依靠個人主動申報繳納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很難。稅務機關應當主動出擊,根據網上交易的實質,明確稅收政策,統一征收標準,改進管理辦法,方能從源頭上阻塞稅收漏洞。
(一)明確稅收政策,統一征管模式。辦理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反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經營者個人無論是否辦理個體工商登記,其取得的收入一律按照“經營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對辦理稅務登記且賬證健全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對未辦理稅務登記的個人,或雖辦理了稅務登記但未按規定建賬的個體工商戶一律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由于經營者個人的成本費用難以確定,可按照個人取得的收入(不含增值稅)作為計稅基數,按應稅收入所屬的行業類別核定利潤率,利潤額扣除經營者費用(每月5000元)后的差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為避免因存在電商企業跨地區注冊的情況,應稅所得率由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統一標準,全國范圍內適用。
(二)盡快明確適用稅目和收入認定,減少執法偏差。由于稅目的不確定將給企業和稅務機關帶來涉稅風險。建議可以通過列舉的方式,以文件的形式,明確爭議事項的適用稅目,便于納稅人申報和稅務機關執行。例如,互聯網企業取得的廣告宣傳服務收入,無論是否具有廣告經營范圍,也無論是否在工商部門辦理了廣告發布登記,一律按廣告服務繳納增值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對于互聯網外賣平臺的線下運輸和線上點餐結算服務應按兼營行為征收增值稅,凡是沒有在賬務上明細核算收入的一律從高適用稅率。
積分兌換是基于消費者先前的銷售積累,本質上是對未來期限內消費的折扣承諾,因此不應作為無償贈送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關于互聯網企業對消費者的現金補貼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非公益性捐贈,平臺型互聯網企業開展的消費者補貼促銷活動,著眼于擴大企業的市場份額,培養消費者消費習慣以增加市場總體規模,因其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應作為企業的市場營銷費用在稅前扣除。個人所得稅方面,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不征個人所得稅。
(三)采取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堵塞稅收征管漏洞。可以規定:通過電商平臺交易的個人取得收入應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以經營者為納稅義務人,以電商平臺為扣繳義務人,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由電商平臺按月預扣預繳,由電商平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由個人通過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納稅申報。其中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個人,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月(季)辦理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未辦理營業執照的個人向電商平臺所在地稅務機關按月(季)辦理納稅申報,預扣預繳稅款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按照已交稅款處理。對無需補交增值稅的個人,可免予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年所得小于12萬元的個人可免予辦理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
(四)強化資金管理,理清資金流脈絡。從國家監管機構層面加強第三方支出平臺的管理,要求對資金流水數據進行報備。明確規定接受稅務等部門合法合規的查詢,由查詢部門對相關數據承擔保密責任。規范app資金賬戶的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得設立該賬戶,只能允許通過銀行網銀或者合規第三方平臺支付。加強資金的“透明化”,充分發揮“互聯網+”線上交易中資金流的重要優勢,準確掌握業務實質性情況。
(五)加強政策宣傳,落實平臺經濟紅利。拓寬宣傳渠道,將“互聯網+”線上交易平臺經濟中的自然人相關政策的享受條件。積極引導自然人辦理稅務登記,在享受稅收政策紅利的同時,也便于稅務部門的管理。積極倡導自然人成立工作室,或者專門的互聯網平臺公司,規范財務管理。并且逐步影響到整個互聯網平臺行業,規避其銷售經營后存在的稅收風險,特別是也起到了規范了發票管理的作用,減少虛開發票涉稅違法行為給自然人個人和平臺所帶來的影響。
(六)規范政策執行,避免國家收入流失。建議國家出臺規范地方通過各種名義的獎補政策,各種獎補政策必須用于對應的項目,加強對地方獎補政策執行的后續審計,以避免一些地方為做大經濟總量的數字而犧牲國家的總體收入。加強支付信息的把控力度。由于支付手段的多樣化,稅務機關除了堅持“稅銀信息共享”以外,還應當和電子支付提供商(支付寶、微信等)建立穩定的信息共享關系,完整獲知自然人支付信息。通過規范各方面的政策執行,共同打造依法誠信納稅的互聯網交易平臺。
2016年4月的資訊——
朱青:“互聯網+”中的稅收問題
中國人民大學財經金融學院朱青教授指出“互聯網+稅務”的說法應該改成“稅務+互聯網”,朱教授認為我們不應該要把互聯網看的太重,互聯網只起到錦上添花的作用。
并舉兩項考察闡述其觀點:一是在新加坡考察,發現新加坡稅務機構的工作全是機械化,當時新加坡的報稅模式是“信件+稅收”。二是在美國的考察,發現美國稅務機構的工作全部通過電話,即“電話+稅收”。現在所說的“互聯網+稅收”,也是一個時代的產物、科技發展的產物,像王軍局長所說的我們要擁抱互聯網,不要把“互聯網+稅務”過分神秘化。并舉“餓了么”的企業案例。過去外賣通過電話,現在通過“互聯網+”,業務流程沒有變,變的只是手段。不要神秘化互聯網+,應該注重的還是稅收征管。
我國下一步國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重點是要解決三大問題:一是電子發票管理;二是信息化問題;三是大數據問題。
1995年中國稅制改革在試點,當時面臨的問題是增值稅發票管理問題。當時企業繳稅十分復雜,要報稅,每個月都要跑稅局,現在有了互聯網就不需要了,很方便。互聯網給稅收管理提供了很便利的條件。新的征管改革提出來明年要全部實施電子發票。
互聯網還有一個功能,大數據,云計算。數據采集變得非常容易。海關、稅局、財政局等通過互聯網連接起來。比如,“互聯網+稅務”能把免征額科學化。個性化費用扣除,每個家庭都不一樣。個稅制度實行綜合分類相結合,第一年按照分類個稅來計稅,第二年要匯總,進行加總,多退少補,加總的數據來自互聯網大數據處理,效法北歐模式,即通過互聯網的大數據給每個人計算出一年的收入和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