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稅額加計抵減及所得稅優惠享受(實際繳納增值稅)
甲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是提供工程設計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2020年1月至11月累計利潤總額為260萬元,2020年12月份以銀行存款收取設計費價稅合計1060萬元,支付的成本費用964萬元,取得可抵扣進項稅額50萬元。除此之外,當年度從業人數186人,資產總額4500萬元,假設無其他業務,且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請做2020年12月份會計分錄,計算利潤總額和應納企業所得稅(為簡化敘述,假設甲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不考慮其他未涉及事項、結轉利潤以及利潤分配的會計分錄)。
1、取得設計費收入
借:銀行存款 106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60
2、支付的成本費用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 964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50
貸:銀行存款 1014
3、月末計算應交增值稅并結轉,銷項稅額60-進項稅額50=10萬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以上屬于常業務的會計處理,因為甲公司提供工程設計服務屬于現代服務-文化創意服務-設計服務范疇,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稅公告201939號)第七條“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具體為“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也就是說甲公司可以享受進項稅額加計抵減的優惠政策,通常在12月末還需要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5
貸:營業外收入 5
由此計算:2020年度利潤總額=1月至11月累計利潤260+12月收入1000-12月成本費用964+營業外收入5=301萬元,由于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項2020年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也是301萬元。
計算應交企業所得稅=301*25%=75.25萬元。
我們看到如果沒有這個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優惠,那么企業的應稅所得為301-5=296萬元,再結合企業資產、從業人數等指標,可以享受《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對“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征優惠,該政策執行期限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據文件所規定的減征描述,我們參照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累進稅率表格式整理列示如下:
注:表中“以內”含本數。
那么2020年應交企業所得稅=296*10%-5=24.6萬元,較前面少交企業所得稅75.25-24.6=50.65萬元,那么能否達到這種效果呢?答案是可以的
按照《財政部關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適用<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有關問題的解讀》的規定企業應該在“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會計上在實際抵減時確認收入,企業所得稅上沒有特別規定,一般按照會計核算收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