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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拒絕提供會計資料怎么辦(財會管理法律)

2.根據《會計法》、《公司法》、《稅收征管法》及《會計基礎工作條例》、《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公司會計主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就當管好帳目憑證和報表,這屬于法律強制義務性規定。接受行政調查時,依法應當提供本公司應當保管的賬簿、憑證、報表,或說明賬簿、憑證、報表的去向。即法律規定了公司有保管賬簿、憑證、報表的義務。如當事人又既不提供又不能說出賬簿、憑證、報表的去向。且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以隱匿會計資料罪定罪處罰。

3.與“銷毀”不同,“隱匿、拒不提供”會計資料是一種不作為犯,賦予其作為的義務,是由各類法律所規制的,這點是被刑法所認可的。因此只要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沒有保管依法應當保管的會計資料,有沒有保管的事實存在,無需查清行為人是否采取了積極的行為。即行為人只要有違背先行義務的事實,就構成本罪。

一、法條概念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薄、財務會計報告罪,是指公司、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是會計檔案。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會計檔案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包括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匯總憑證以及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包括總帳、明細帳、日記帳、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以及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包括月度財務報告、季度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企業會計準則》第57條的規定,企業會計報表主要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狀況變動表(或者現金流量表)以及其他附表。

4、其他類,包括簽訂的各類合同、股東會議記錄、和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等。

(二)客觀方面

該罪客觀上表現為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表現為三個方面:

其一,違法要件。行為人構成本罪以違反有關財會管理法律、法規為前提。根據《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應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有關部門制定的標準辦理。行為人隱匿或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會憑證,其行為觸犯了國家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因而具有違法性,這也是行為人構成本罪的前提要件。

其二,行為要件。本罪的客觀行為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隱匿財會憑證的行為。即以各種方式將公司、企業的有關財會憑證轉移、藏匿或隱瞞起來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35條規定:“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如公司、企業為逃避監督檢查隱藏有關財會憑證的行為。二是故意銷毀財會憑證的行為。即未經有關部門批準、不按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擅自毀掉應當保留的財會憑證的行為。根據《會計法》第23條的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依照1984年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規定,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其特點分為永久與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三年、五年、十年、十五年和二十五年五種。如企業會計憑證中的原始憑證、計帳憑證和匯總憑證的保管期限為十五年;會計帳簿中的明細帳保管期限亦為十五年。②公司、企業及其有關人員在法定保管期限毀掉財會憑證的行為,無論屬于何種原因,都是故意銷毀財會憑證的行為。行為人實施上述兩種的任何一種行為,都可構成本罪。

其三,情節要件。本罪屬于情節犯,行為人犯罪情節是否嚴重是構成本罪的法定要件。只有那些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情節較輕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既可以為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自然人作為本罪的主體,主要是公司、企業內部的會計人員,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他工作人員一般不屬于本罪主體,但可以成為本罪的共同犯罪主體。單位作為本罪主體,原則上應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會計法》第2條、第44條)。然而,根據《刑法修案》第1條的規定,本罪單位主體僅指公司、企業,并不包括其他單位,因為《刑法修案》已將本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三節妨害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這種規定顯然沒有包括其他單位在內,這并不與《會計法》的內容相矛盾。

四、主觀方面

本罪的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法保存,故意予以隱匿拒不提供或者銷毀。行為人隱匿拒不提供或者故意銷毀財會憑證一般具有某種目的,如逃避行政機關監管、清算等。過失不構成本罪。

五、認定詳情

區分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罪與非罪的明顯界限是犯罪情節。只有情節嚴重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才以犯罪論定;一般情節輕微或危害不大的隱匿、故意銷毀財會憑證行為應以違法行為論,并通過行政手段加以處罰。

《會計法》第44條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還應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六、立案標準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就涉案金額50萬元而言,這其實是一個模糊的概念,表述不夠嚴謹客觀,與“疑點利益歸于被告“的刑法原則相違背。)

七、量刑標準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八、司法解釋

刑法修案條文

第一百六十二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九、其他依據

(一)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罪有關問題請示的答復

(2002年12月24日公經20021605號)

山東省公安廳經偵總隊:

你總隊《關于對榮欽光張家峰隱匿、銷毀會計資料案有關問題的請示》(魯公經2002770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供參考:

一、根據2002年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對國家審計署有關請示的答復(20023號):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二、根據《會計法》、《審計法》、《海關法》、《公司法》、《企業法》、《行政法》、《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下列單位(人員)在執行公務中有權要求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提供會計資料:1、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監察、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等監督檢查機關(部門);2、辦理相關刑事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3、上級主管部門、人民政府及其授權機構;4、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職能監督部門或單位領導人、會計主管人員等;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部門。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工委復字20023號關于對“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主體范圍”問題的答復意見

審計署:

你署2001年11月22日來函(審函200112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999年12月25日刑法修案第一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辦理會計事務時對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進行隱匿、銷毀,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關于刑事案件偵查管轄的規定,除法律規定的特定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應由公安機關進行。隱匿、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002年1月14日

相關法律

1、《會計法》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l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2、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八條 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隱匿、故意銷毀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涉及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依法應當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有關主管部門等提供而隱匿、故意銷毀或者拒不交出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3、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討論重點!關于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的證據標準。

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罪由于當事人將會計資料隱匿或者銷毀,往往僅有被告人供述,而沒有其他證據,共同犯罪可以有同案人供述予以佐證,單一犯罪則無其他證據予以佐證。從理論上講,共犯同案被告人供述,無論是關于自己的犯罪供述,還是關于同案被告人的犯罪供述,均為被告人供述,而非證人證言,依據《刑訴法》第四十六條“只有被告人口供,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規定,要想使證據達到確實充分,只有做到證據補強,即有其他的證據予以佐證。而要想取得其他證據,以現在行政調查手段,除非作案者現場銷毀轉移會計資料被執法記錄儀拍攝到(這種概率比中500萬大獎還要低),否則應當說是項難度十分大。如片面追求此類行為的證據充分性,那么,法律規定的其應保管義務就失去了意義。

實際上,我們還可以從“不作為”之理論上來找到答案。不作為,即違反法定義務。與“故意銷毀”不同,“隱匿和拒絕提供”就是一種不作為。不作為犯,作為的義務是由其他法律所規定的,這一點是被刑法所認可的。因此需要強調行為人采取了什么手段,只要有證據證明沒有保管應當保管的會計資料,有沒有保管的事實存在,在不能查清行為人是否采取了積極的行為的情況下,行為人只要有違背先行義務的事實,就構成本罪。基于“不作為說”之理論,加之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公訴案件并不完全由公訴人負舉證責任。例如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負舉證責任。

對此,筆者認為,隱匿、銷毀會計資料犯,被告人應負一定的舉證責任。根據《會計法》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以及稅務機關對有關票證管理要求,公司會計主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就當管好自己的帳目憑證和報表,這屬于法律強制義務性規定。接受行政調查和刑事偵查時,要提供本公司應當保管的賬簿、憑證、報表,或說明賬簿、憑證、報表的去向。即法律規定了公司有保管賬簿、憑證、報表的義務。如當事人又既不提供又不能說出賬簿、憑證、報表的去向,或說明帳目的去向,經查證不屬實的,就應當認為構成犯罪。對此,若沒有其他證據予以佐證,應以隱匿會計資料罪定罪處罰。如果能搜集得到諸如帳目碎片之類的證據,則應以銷毀會計資料犯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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