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損失準備金(貸款損失)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在2020年以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這樣展示的:
在原先表格中,直接展示的就是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載金額。通過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比較進行納稅調整。
那在2020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我們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展示規則就不一樣了:
在2020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沒有讓我們直接填列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載金額,而是先讓我們填報“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3列)和“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4列)。最后在第11列“納稅調整金額”中,4-3體現了這個會計上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變化的金額。
因此,在這篇文章中,我們首先要來給大家分析一下,對于“4-3”即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這個數字究竟表達的是什么含義:
1、僅僅表達的是會計上針對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
2、包含了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當期貸款損失核銷影響損失的金額和以前年度核銷貸款當期收回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即屬于這三個效應的合計數。
這個問題大家必須首先要搞清楚,否則后面聽課的時候,包括我們去論證填報邏輯的時候就會混淆。很多人對我們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bug終于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完善了——我們一起看看新規則如何進行填報》這篇文章中提到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稅收處理原理不理解,實際上也包含對這個“4-3”究竟表達的是哪種含義有誤解。
由于“4-3”表達的是會計金額,因此在討論前,我們對于金融企業會計上針對準備金計提、壞賬核銷和以前年度核銷壞賬收回的會計處理規則首先要明確:
1、金融企業核銷貸款損失不是直接進入當期損益,而是沖減準備金(包括貸款轉讓損失):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xx貸款
2、金融企業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貸款也不直接進入當期損失,而是增加準備金
借:xx貸款
貸:貸款損失準備
3、金融企業期末根據當期貸款余額需要保持的準備金金額進行一次性計提進入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貸款減值準備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
假設2020年初,某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是m,年末根據當期各項貸款余額計算出來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年末數是n。當期核銷貸款p,當期收回以前年度貸款金額是t。
下面,我們來看不同的賬務處理方式:
方式一:就是我們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bug終于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完善了——我們一起看看新規則如何進行填報》展示的一樣,企業核銷貸款損失時沖減準備,同時系統自動按同樣金額增加計提一筆準備進入損益。企業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企業增加準備,同時系統自動按同樣金額沖減一筆準備進入損益。
借:貸款減值準備p
貸:xx貸款p
借:資產減值損失p(影響損益金額)
貸:貸款減值準備p
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
借:xx貸款t
貸:貸款減值準備t
借:貸款減值準備t
貸:資產減值損失t(影響損益金額)
那我們來看一下“貸款損失準備”這個賬戶的變化:
我們知道,貸款損失準備賬戶的期末金額n是根據年末貸款資產余額計算出來的。因此,期初是m,期末是n,我們假設n-m=s。因此,企業會計期末賬務處理是:
借:資產減值損失s(影響損益金額)
貸:貸款減值準備s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我們上面的那個賬務處理,s的政策含義就很清晰,他不包括當期貸款損失核銷金額,也不包括當期收回以前年度貸款增加損益的金額。就是針對年初和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的變化,當期計提或重回的準備金的金額。
但是,有人會質疑我們的賬務處理方式,大家會說,我們不是這樣處理的。我們平時貸款核銷就直接減少準備,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就增加準備,然后就是期末一次性補計提準備。那我們就來看一下方法二:
企業核銷貸款損失時沖減準備:
借:貸款減值準備p
貸:xx貸款p
企業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增加準備:
借:xx貸款t
貸:貸款減值準備t
好了,我們在年末補充計提前來看一下“貸款損失準備”賬戶的變化:
我們來看一下,不管你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金額m和期末必須要達標的金額n,這兩個數字是不變的。
也就是m對應的就是“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3列),n對應的就是“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4列)。
如果你的賬務處理是這樣,那期末準備計提進入當期損失金額就不一樣了,假設是q:
借:資產減值損失q
貸:貸款減值準備q
但是請注意,不管怎么賬務處理,我們強調的是,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m和期末數n是不變的:
按照第二種方法,我們來看一下:
m-p+t+q=n
那“4-3”也就是n-m=q-p+t
對比我們方法一:n-m=s
我們說了,在方法一中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s這個金額就是針對金融企業貸款資產年末數和年初數變化而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金額,不包含當期貸款核銷和收回的因素。
那如果我們用方法二呢,n-m=q-p+t
這里我們要注意,在方法二中的q就是包含三個因素的金額:1、貸款資產期初數和期末數變化而增加(減少)計提準備金的金額;2、當期核銷貸款的金額;3、當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的金額。
但是,在方法二中n-m=q-p+t,這個金額一定是等于方法一中的s的。原因很簡單,不管哪種方法,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期初數m和期末數n都是一致的。
因此,我們這里就要告訴大家這樣一點,不管各家銀行對于準備金核算的會計方法有什么樣的差異,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中,“4-3”即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就是僅僅表達了會計上針對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的含義,不包括貸款損失核銷和收回對損益影響的金額。
我們在這篇文章先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后,我們下一篇就來具體講講貸款損失準備金各種轉回情況下針對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理念和方法,以及進一步談一下《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這張表的設計邏輯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2011年1月的解答——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如何扣除?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在執行上是否有矛盾?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后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不知是否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與貸款損失準備在比例計提有區別,但在計算方法應一致。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貸款資產余額×適用比例%-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的貸款準備余額。這一篇文章我們要和大家交流的就是,在2020年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針對貸款損失準備金年末賬載金額減去年初金額,這個計算的數字究竟包含了什么樣的政策含義。
我們首先來看一下,在2020年以前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是這樣展示的:
在原先表格中,直接展示的就是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載金額。通過賬載金額和稅收金額比較進行納稅調整。
那在2020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我們對于貸款損失準備金的展示規則就不一樣了:
在2020年新的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沒有讓我們直接填列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賬載金額,而是先讓我們填報“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3列)和“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4列)。最后在第11列“納稅調整金額”中,4-3體現了這個會計上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變化的金額。
因此,在這篇文章中,我們首先要來給大家分析一下,對于“4-3”即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這個數字究竟表達的是什么含義:
1、僅僅表達的是會計上針對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
2、包含了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當期貸款損失核銷影響損失的金額和以前年度核銷貸款當期收回影響當期損益的金額,即屬于這三個效應的合計數。
這個問題大家必須首先要搞清楚,否則后面聽課的時候,包括我們去論證填報邏輯的時候就會混淆。很多人對我們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bug終于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完善了——我們一起看看新規則如何進行填報》這篇文章中提到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稅收處理原理不理解,實際上也包含對這個“4-3”究竟表達的是哪種含義有誤解。
由于“4-3”表達的是會計金額,因此在討論前,我們對于金融企業會計上針對準備金計提、壞賬核銷和以前年度核銷壞賬收回的會計處理規則首先要明確:
1、金融企業核銷貸款損失不是直接進入當期損益,而是沖減準備金(包括貸款轉讓損失):
借:貸款損失準備
貸:xx貸款
2、金融企業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銷貸款也不直接進入當期損失,而是增加準備金
借:xx貸款
貸:貸款損失準備
3、金融企業期末根據當期貸款余額需要保持的準備金金額進行一次性計提進入損益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貸款減值準備
在這個前提下,我們來看一個具體的案例:
假設2020年初,某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余額是m,年末根據當期各項貸款余額計算出來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年末數是n。當期核銷貸款p,當期收回以前年度貸款金額是t。
下面,我們來看不同的賬務處理方式:
方式一:就是我們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bug終于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完善了——我們一起看看新規則如何進行填報》展示的一樣,企業核銷貸款損失時沖減準備,同時系統自動按同樣金額增加計提一筆準備進入損益。企業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企業增加準備,同時系統自動按同樣金額沖減一筆準備進入損益。
借:貸款減值準備p
貸:xx貸款p
借:資產減值損失p(影響損益金額)
貸:貸款減值準備p
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
借:xx貸款t
貸:貸款減值準備t
借:貸款減值準備t
貸:資產減值損失t(影響損益金額)
那我們來看一下“貸款損失準備”這個賬戶的變化:
我們知道,貸款損失準備賬戶的期末金額n是根據年末貸款資產余額計算出來的。因此,期初是m,期末是n,我們假設n-m=s。因此,企業會計期末賬務處理是:
借:資產減值損失s(影響損益金額)
貸:貸款減值準備s
所以,大家可以看到,如果按照我們上面的那個賬務處理,s的政策含義就很清晰,他不包括當期貸款損失核銷金額,也不包括當期收回以前年度貸款增加損益的金額。就是針對年初和年末貸款資產余額的變化,當期計提或重回的準備金的金額。
但是,有人會質疑我們的賬務處理方式,大家會說,我們不是這樣處理的。我們平時貸款核銷就直接減少準備,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就增加準備,然后就是期末一次性補計提準備。那我們就來看一下方法二:
企業核銷貸款損失時沖減準備:
借:貸款減值準備p
貸:xx貸款p
企業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時增加準備:
借:xx貸款t
貸:貸款減值準備t
好了,我們在年末補充計提前來看一下“貸款損失準備”賬戶的變化:
我們來看一下,不管你如何進行賬務處理,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金額m和期末必須要達標的金額n,這兩個數字是不變的。
也就是m對應的就是“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3列),n對應的就是“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第4列)。
如果你的賬務處理是這樣,那期末準備計提進入當期損失金額就不一樣了,假設是q:
借:資產減值損失q
貸:貸款減值準備q
但是請注意,不管怎么賬務處理,我們強調的是,貸款損失準備的期初數m和期末數n是不變的:
按照第二種方法,我們來看一下:
m-p+t+q=n
那“4-3”也就是n-m=q-p+t
對比我們方法一:n-m=s
我們說了,在方法一中我們可以看得很清楚,s這個金額就是針對金融企業貸款資產年末數和年初數變化而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金額,不包含當期貸款核銷和收回的因素。
那如果我們用方法二呢,n-m=q-p+t
這里我們要注意,在方法二中的q就是包含三個因素的金額:1、貸款資產期初數和期末數變化而增加(減少)計提準備金的金額;2、當期核銷貸款的金額;3、當期收回以前年度核銷貸款的金額。
但是,在方法二中n-m=q-p+t,這個金額一定是等于方法一中的s的。原因很簡單,不管哪種方法,貸款損失準備金的期初數m和期末數n都是一致的。
因此,我們這里就要告訴大家這樣一點,不管各家銀行對于準備金核算的會計方法有什么樣的差異,在2020年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中,“4-3”即本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上年末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賬載金額)就是僅僅表達了會計上針對當期貸款余額變化,新增計提的準備金進入當期會計損益的金額的含義,不包括貸款損失核銷和收回對損益影響的金額。
我們在這篇文章先把這個問題搞清楚后,我們下一篇就來具體講講貸款損失準備金各種轉回情況下針對稅會差異的納稅調整理念和方法,以及進一步談一下《貸款損失準備金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120)這張表的設計邏輯中可能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
2011年1月的解答——
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如何扣除?
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在執行上是否有矛盾?我理解,對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按財稅200999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金,年末貸款資產余額減去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后的余額按財稅200964號文件計提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不知是否確?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第一條規定,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1416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計算公式如下:
準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本年末準予提取貸款損失準備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準備余額
根據上述規定,金融企業準予當年稅前扣除,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與貸款損失準備在比例計提有區別,但在計算方法應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