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關于轉讓存貨、收入確認規定案例分析
存貨的轉移通常涉及收入的確認,收入的界定體現在日常活動中,所以一般的存貨出售都會涉及收入的確認。但是還有另外兩個特點:
首先,債務重組涉及用商品和其他資產償還債務;
第一,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用商品交換其他資產。
這兩種治療方法有很大的不同。
第一,用存貨還債
在債務重組中,根據新的債務重組準則的要求,以存貨抵債和以其他資產抵債沒有區別,所以不出售,不適用收益標準。
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非金融資產(如固定資產、日常活動中生產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清償債務的。),或者以包括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清償債務,則無需區分資產處置損益和不同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是將已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其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科目。
第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舊準則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定義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雙方進行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的交換。交換不涉及或僅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溢價)。
新準則定義為: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指企業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長期股權投資等非貨幣性資產進行交換。交換不涉及或僅涉及少量貨幣性資產(即溢價)。
新舊準則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定義上的區別在于,舊準則包括存貨,而新準則不包括。據此,有人認為以前存貨的外匯不算收入,現在應該算收入。
在舊標準的實際應用指南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會計處理:交換的資產為存貨的,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益》的規定,以其公允價值確認收入,結轉相應的成本。
舊準則指存貨,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涉及存貨。這個標準不適用,但是用收入標準。但新標準沒有講存貨,暗示存貨的交換與本標準無關,不需要特別指出。新舊準則在換股處理上沒有區別,都確認為收入。
三。兩種標準對存貨處理不同的原因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更接近于日常經營活動,實際上可以轉化為日常經營活動。可以理解為先出售商品,再用現金或應收賬款購買其他資產,而物物交換在某些情況下仍是常態,如牟為飛機裝罐事件;
債務重組是一種不常的現象,絕不能視為日常經營活動。是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后,雙方達成的妥協。如果理解為先變賣存貨再還債有些牽強,債權人可能根本不愿意接受它的存貨,而是被迫這樣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