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作廢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作廢
1、納稅人至辦稅服務廳辦理自行納稅申報的,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申報資料信息,核對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稅收優惠備案核準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納稅人通過”廣西地稅網—金稅三期網上辦稅平臺”辦理納稅申報的,如果納稅人已取得數字證書(ca認證),無需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納稅申報表,但應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所有納稅申報表的紙質資料保管備查。
如果納稅人未取得數字證書(ca認證),需按年一次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紙質納稅申報表,報送時間為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辦稅服務廳接收納稅人報送的紙質納稅申報表,核對資料信息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是否與已申報信息及稅收優惠備案核準信息一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為納稅人提供申報納稅辦理指引,輔導納稅人申報納稅,提示納稅人填寫稅收優惠欄目,涉及稅收優惠減免事項申報業務,需按稅收優惠事項辦理的相關要求辦理。
4、納稅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稅收票證。
5、辦稅服務廳人員在相應申報表上簽名并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納稅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
6、在辦稅服務廳或商業密集區提供自助辦稅設備。
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期限是按月還是按年計算?
(一)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地方稅務部門部分稅種納稅期限和納稅限額的通知》(蘇地稅函200647號)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企業按季、個人按半年繳納,納稅人應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
(二)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對于新征用的土地、區分耕地與非耕地。
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取得的土地屬于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自取得土地使用權至再次變更該項土地權屬期間按照規定稅額繳納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國稅地字198815號)規定,征用的耕地與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地的文件為依據確定。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
根據《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根據上述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不包括集體土地的使用者。
但2006年4月30日《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對此進行了擴大解釋,該文規定,“在城鎮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內實際使用應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但未辦理土地使用權流轉手續的,由實際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凡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規定一律以本通知為準。”該通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集體建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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