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判例:孫鑫與騰訊科技(競業限制補償金)
孫鑫與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競業限制糾紛二審案件二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0)滬01民終13539號 2021-03-01
上訴人(原審原告):孫鑫,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琪,上海市六角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鄭明虎,上海市六角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原審被告):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匯區虹梅路******。
法定代表人:奚丹,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愛欣,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上訴人孫鑫、上訴人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公司)因競業限制糾紛一案,均不服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0)滬0104民初149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孫鑫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孫鑫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騰訊公司向孫鑫發送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并未將z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列入競業限制名單,孫鑫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情形,也不需要向騰訊公司支付違約金;2.本案違約金過高,騰訊公司在通知中要求競業限制期為一年,違約金卻仍與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期為兩年的一樣;3.騰訊公司通過秘密跟蹤孫鑫獲得了孫鑫的行蹤,有非法之嫌。
騰訊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孫鑫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1.孫鑫違反競業限制的證據充分;2.孫鑫自從騰訊公司離職后即至z公司工作,并非一審認定的2019年6月3日。
孫鑫和騰訊公司均不同意對方的上訴請求,認為對方上訴理由不成立,請求二審法院支持本方上訴請求、駁回對方的上訴請求。
孫鑫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孫鑫無需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03,124.24元(人民幣,下同);2.孫鑫不支付騰訊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83,329.28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7月15日,孫鑫與騰訊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7月15日至2018年9月30日,孫鑫從事北極光工作室工作。合同期滿后,雙方續簽勞動合同至2024年9月30日,約定孫鑫在創新產品中心工作。勞動合同第八條第四項另約定:甲乙雙方(騰訊公司為甲方,孫鑫為乙方)約定,不論乙方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乙方不得與同甲方及騰訊其他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建立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勞務派遣關系;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與甲方及騰訊其他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擔任顧問、提供專業技術服務等;與甲方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節跳動(今日頭條)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內,乙方滿足競業限制各項約定且按時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的前提下,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競業限制補償費支付標準為,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者終止前乙方最后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乙方承諾,在其競業限制期限內,每月15日之前以電子郵件方式向甲方人力資源部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甲方人力資源部接收郵箱為:xx@tencent.com;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向甲方退還甲方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并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按照乙方離職前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二十四個月工資的總額;乙方的競業限制期為離職之日起二十四個月,乙方同意在任職期間內或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調整競業限制期限,乙方的競業限制期限以甲方最后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為準。
孫鑫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辭職,工作至2019年3月28日。2018年3月,孫鑫固定工資20,050元。2018年4月至9月,每月固定工資為21,850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每月固定工資為25,150元。2018年3月至6月,騰訊公司每月發放孫鑫租房補貼1,250元,2018年7月租房補貼為568.18元。2018年5月至7月,騰訊公司每月分別支付孫鑫其他獎金21,306.67元、21306.67元、21306.66元。騰訊公司另于2018年11月以“稅前發放”名義支付孫鑫344.38元,2019年2月支付孫鑫其他獎金113.08元。騰訊公司另發放孫鑫2018年年終獎169,650元。
2019年3月27日,孫鑫簽收騰訊公司向其發出的《競業限制通知書》,載明孫鑫的競業限制期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與騰訊公司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或其他組織,包括但不限于阿里巴巴、百度、奇虎360、字節跳動(今日頭條)等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在競業限制期限內,孫鑫滿足競業限制各項約定且按時告知其就業及任職情況的前提下,騰訊公司按月向孫鑫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競業限制補償費支付標準為雙方勞動合同關系解除或終止前孫鑫最后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的二分之一,騰訊公司應于每月10日之前將孫鑫上月競業限制補償費發放給孫鑫(首月競業限制補償費發放日期為2019年5月5日之前),稅費由騰訊公司代繳,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標準為離職前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二十四個月工資的總額,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經濟損失的,孫鑫還需承擔損失彌補責任。
2019年4月起,每月孫鑫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向騰訊公司提供《競業限制人員個人信息告知單》,載明其離開騰訊公司后的任職情況,其中前兩個月為待業,2019年6月起工作單位為科之銳公司,工作內容及崗位為信息系統工程師,負責公司管理平臺的研發。孫鑫與科之銳公司簽有2019年6月3日至2021年6月2日的勞動合同。
騰訊公司每月支付孫鑫競業限制補償金22,569.36元,合計9個月共計203,124.24元。
2020年1月21日,騰訊公司向上海市徐匯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孫鑫:1.返還2019年3月29日至12月31日競業限制補償金203,124.24元;2.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義務的違約金1,083,329.28元。2019年5月7日,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1.孫鑫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203,124.24元;2.孫鑫于裁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騰訊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1,082,329.28元。孫鑫不服該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另查明,騰訊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23日,經營范圍為開發、設計、制作計算機軟件,銷售自產的產品,并提供相關的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
z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9日,經營范圍為從事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通信設備技術、電子技術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計算機系統集成,計算機服務(除互聯網上網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金融業務),動漫設計,商務咨詢,計算機、軟件及輔助設備、通訊器材、通信設備及相關產品、日用百貨、工藝品的銷售,從事貨物及技術的進口業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不含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互聯網信息服務)。
一審庭審中,孫鑫確認其原在騰訊公司先后從事“刀鋒鐵騎”、“歡樂球吃球”、“無限法則”等游戲的后臺開發。其于2019年6月3日入職科之銳公司后被安排至z公司工作,具體從事“崩壞3”游戲內部的信息系統的優化。z公司系從事二次元類游戲的開發,因騰訊公司在競業限制通知書中并未將z公司羅列在內,故孫鑫認為兩家公司不存在競爭關系,且孫鑫在兩家公司處運用的開發平臺、開發語言等方面均不同,其沒有掌握騰訊公司的商業秘密,也沒有泄露騰訊公司的商業秘密。
騰訊公司表示對孫鑫陳述的在其處的工作內容無異議,在z公司處的工作內容不清楚,兩家公司在游戲開發方面有競爭關系。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孫鑫雖與科之銳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實際至z公司處工作,而z公司與騰訊公司確實均有游戲開發業務,孫鑫主張兩家公司在內容、種類、定位和目標人群等有根本差異性,但未就此提供相應證據,一審法院采信騰訊公司的主張,確認兩家公司存在競爭關系,孫鑫離職后至與騰訊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公司工作,違反了競業限制義務,應根據約定退還違約期間騰訊公司已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金并支付違約金。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騰訊公司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22,569.36元,孫鑫于2019年6月3日至z公司工作,故其應返還2019年6月3日起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經一審法院核算,孫鑫應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157,985.52元。
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為殷吉明離職前十二個月稅前月平均工資標準計算的二十四個月工資的總額。孫鑫主張騰訊公司以單方通知形式將競業期、補償金支付周期修改為十二個月,違約金仍舊按照二十四個月計算,有失公平,違約金應予以調整。但競業限制期間給予的補償金,系對限制勞動者擇業權而進行的補償,用以消弭再就業被限制的不便利性及填平工資性收入可能存在的損失,而競業限制違約金系勞動者違反約定從事競業行為本身就應承擔的責任,旨在通過責任約定將用人單位因勞動者的違約行為可能遭受的經濟損失或在同行業競爭力可能的下滑等消極影響進行固定,二者對價不同,并不存在直接聯系。結合孫鑫的收入水平,綜觀本案的實際情況,雙方就競業限制違約金標準的約定屬真實意思表示,且并不存在畸高情形,孫鑫的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孫鑫主張2018年年終獎應根據月份進行折算,因孫鑫離職前十二個月的起算月份從2018年2月起,年終獎系針對整年的獎勵,孫鑫主張進行折算,有一定合理性,一審法院予以采信。經一審法院核算,孫鑫應向騰訊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41.28元。
為此,一審法院依照《中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八條、《中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判決如下:一、孫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騰訊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157,985.52元;二、孫鑫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騰訊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41.28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計5元,免予收取。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的證據。經審理查明,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在于:一、孫鑫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二、如孫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一審法院認定的違約金是否合理;三、如孫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返還多少競業限制補償金。
對于爭議焦點一。本案在案證據證明,孫鑫自2019年6月3日起入職科之銳公司,并被安排至z公司工作。盡管騰訊公司向孫鑫發送的《競業限制通知書》中沒有列明z公司,但從z公司的經營范圍到孫鑫自述從事的游戲開發的工作內容,都表明與騰訊公司存在競業關系。且孫鑫亦未舉證證明騰訊公司取證手段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則本院對孫鑫關于其不存在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主張,不予采信。
對于爭議焦點二。雙方勞動合同對于違約金的計算方式作了明確約定,孫鑫以《競業限制通知》中要求孫鑫競業限制期為一年為由,主張仍以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確定的違約金過高。一審法院對此作了詳盡闡述,本院予以認同,不再贅述。對于孫鑫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一審法院結合孫鑫未履約期限、補償金標準等情況,認定孫鑫應向騰訊公司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976,441.28元,可屬合理。故本院對雙方有關違約金數額的主張,均不予支持。
對于爭議焦點三。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孫鑫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向騰訊公司退還騰訊公司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費。現有證據證明孫鑫自2019年6月起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則孫鑫應向騰訊公司退還騰訊公司該期間已經支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騰訊公司要求孫鑫退還所有競業限制補償金的主張,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孫鑫、騰訊公司的上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確,應予維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元,由上訴人孫鑫、上訴人騰訊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各負擔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孫少君
審判員 韓東紅
審判員 周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劉劭陽
附:相關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