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問題分析(實名辦稅)
一、管理人的納稅申報義務
1、自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以破產企業名義辦理納稅申報等涉稅事宜。管理人應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管理人決定書以及管理人印章,指定專人按照“實名辦稅”的有關規定辦理破產企業的涉稅事宜。(注:實名辦稅,是指稅務機關在納稅人辦理涉稅事項前,對辦稅人員的實名信息,進行采集和驗證的制度。辦稅人員是指納稅人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財務負責人、領票人、辦稅人、稅務代理人或經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授權的其他人員。)
在破產程序中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雙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或者在破產重整程序中債務人的營業事務持續的,仍應按照稅法的規定申報和繳納因經營行為所產生的相關稅費,稅務機關應為其開具履行合同或持續經營或破產財產處置所必需的發票。
為債權人利益繼續生產經營,或者在納稅人財產的使用、拍賣、變現過程中產生的應當由納稅人繳納的稅(費),屬于《中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一條破產費用中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依法由納稅人的財產及時清償。
管理人應當在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或者分配方案中列明應由納稅人財產及時清償的稅款。
2.管理人在破產程序中發現債務人企業涉嫌未足額申報納稅的,應及時通知主管稅務機關,由其依法對債務人企業進行稅務檢查,爭取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做好稅收(費)債權的補充申報工作。
3.管理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債權申報通知書等送達主管稅務機關。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可根據破產企業的實際情況,適當調整部分稅種的納稅期限,由按月、季度申報調整為按次申報,在不影響稅費申報繳納的前提下減少破產企業的報稅次數。
4.主管稅務機關收到解除保全措施通知后,應當依法解除對企業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在對企業進行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中止。
5.主管稅務機關收到債權申報通知后,如發現破產企業的稅務登記狀態為非常的,管理人持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件、印章辦理非常戶狀態解除。管理人應根據接管的賬簿資料,據實補辦破產申請受理前非常戶期間的納稅申報。管理人未接管賬簿資料、不掌握破產企業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非常戶期間的實際情況或者雖接管賬簿資料,但未發現破產企業有應稅行為的,可暫按零申報補辦納稅申報。破產企業補辦稅(費)申報后,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為其解除非常狀態。
6.管理人發現企業的稅控設備、發票等在接管前有丟失情形的,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并以企業名義按照規定辦理掛失、補辦等手續。
7.在破產企業財產分配時,管理人持人民法院關于財產分配的裁定書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款入庫手續。
8.稅務機關對歷史欠稅尚未清償的破產企業應嚴格控制發票供應量,并督促納稅人就新產生的納稅義務足額納稅。管理人應當妥善管理發票,不得發生丟失、違規開具等情形,違反《中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管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依法處理。稅務機關可以將管理人有關情況通報審理破產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核實后作為減分因素納入管理人履職評價。
參考依據:
1、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辦理企業破產涉稅問題的相關意見》的通知(濟中法〔2020〕35號);
2、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溫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破產程序和執行程序中有關稅費問題會議紀要》(溫中法(2015)3號)
3、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破產清算程序中稅收債權申報與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寧中法〔2019〕159號)
4、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支持破產便利化行動有關措施的通知》(浙稅發〔2019〕87號)
5、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企業破產程序涉稅問題處理的實施意見》(渝高法202024號)
6、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上海市稅務局《關于優化企業破產程序中涉稅事項辦理的實施意見》(滬高法〔2020〕222號)
二、稅款債權的申報與審查
對于破產企業欠繳的稅款,從一方面說,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后,作為企業管理者的身份,自然應當承擔起企業被接管之日起發生的應稅行為的納稅申報義務,是作為共益債務或者破產費用管理;同時從破產管理人為債權人負責和公平對待各類債權人的角度,對于稅務機關的稅款債權申報和審查應依法進行。
1、債權申報的通知:
破產管理人應當將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指定破產管理人決定書和書面的債權申報通知書,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稅務機關。通知其及時申報稅款債權。企業有進出口貿易的,破產管理人還應當通知海關,由其對進出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債權申報。
同時應當注意到的是,根據根據國務院關于社會保險費征收體制改革的部署,近期多個省市公布了自2020年11月1日起稅務機關征收社保醫保費的規定,因此對于企業所在的省市實行了稅務機關征收社保醫保費的,破產管理人還應當通知稅務機關就社保醫保費債權進行申報。
2、稅款債權的審查
對于破產債權的審查應當遵循標準統一、實體與程序并重、保障公平的原則。審查認定債權應當在債權人申報的范圍之內,不得超出債權人申報的數額和范圍。這個基本的要求對于稅款債權的審查同樣適用,是公平和標準統一的體現。
稅款債權,是指企業欠繳的應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各類稅款、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和滯納金、罰款以及因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等,稅務機關申報的稅務債權,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為截止日計算確定。
稅款債權中的各類稅款、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清償順位優先于普通債權。
對稅款債權的審查應當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破產破產管理人在破產企業納稅方面的義務應限于接管企業之后,發生的應稅行為,對于接管前企業欠繳稅款沒有清繳責任。第二,破產管理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申報稅款債權的計算依據,包括欠稅期間、稅種、稅率(部分稅率有幅度規定,授權地方稅務機關決定適用具體稅率,還有稅種有優惠的稅率,如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繳,在納稅期限、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所屬的城市規模、建制鎮、工礦區等各有不同,以便管理人準確高效審查。第三,對于稅務機關未申報的稅款,根據“審查認定債權應當在債權人申報的范圍之內,不得超出債權人申報的數額和范圍”的原則,破產管理人沒有提出建議和提示的義務。第四,企業欠繳稅款產生的滯納金,屬于普通債權,且計算的截止期間為企業破產受理之日。第四,在債權審查時,應當對稅款和滯納金分別作出清償順序的認定。第五,稅務機關對企業做出的行政罰款,可以申報但屬于劣后債權順位。第六,特別納稅調整產生的利息,應屬于普通債權,且也應計算至企業破產受理之日(注:渝高法202024號對此特別明確規定)。第七,破產管理人將稅款債權初步審查結果書面告知稅務機關時,應當載明提出異議的時間、方式及逾期提出異議的后果。
3、稅款債權的保障
(1)申報時間:
根據《破產企業法》規定,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后分配前補充申報,但此前已進行的分配,不再補充分配,所以稅務機關應當及時申報。
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表決權:稅務機關作為債權人,應當參加債權人會議,依法行使表決權。
參考依據:
1、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濟南市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辦理企業破產涉稅問題的相關意見》的通知(濟中法〔2020〕35號);
2、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國家稅務總局南京市稅務局關于印發《破產清算程序中稅收債權申報與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寧中法〔2019〕1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