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置新建商品房房產稅納稅義務(新購置商品房)
稅務機關向納稅人發送了風險提示提醒函,納稅人回函表示該房產已購置但裝修、消防工程等未完工,仍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按照稅法“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的規定,由于未竣工驗收,不符合房產稅的繳納條件,顯然企業在對新購置房產房產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判斷上出現了誤差,那究竟購置新建商品房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如何判定呢?我們不妨分析一二。
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是指自己通過出讓、劃撥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并通過與具有建筑資質的建筑企業簽訂建筑安裝承包合同,委托建筑施工企業建設房屋,并在工程完工時按規定的程序辦理竣工驗收,出具竣工驗收報告。這種情況下顯然適用《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第8號)第19條規定: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之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從使用或出租、出借的當月起,繳納房產稅。——即在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購置新建商品房,是指納稅人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企業購置的新建商品房行為,包括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價格支付方式和房屋交付時間,并在繳納契稅后辦理房屋權屬轉移手續。這種情況下顯然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第二條的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即在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顯然本案例中,該金融企業首先在房產來源或者房產性質判定上出現了誤差,將”新購置商品房“判定為”委托施工企業建造的房屋“,不同的房產來源和房產性質適用不同的稅法規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自然也大相庭徑。
那”新購置商品房“到底如何納稅呢?核心要點四個字”交付使用“,企業認為就算是新購置商品房,一直沒有完成裝修改造,也未實際交付使用,自然不要繳納房產稅。注意了,稅法規定的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交付給業主使用,只要房地產開發企業已經將房屋交付給業主,購房者就應該按稅法的規定繳納房產稅,無論房產是否實際投入使用,是否在裝修過程中,是否辦理權屬登記。
那交付時間如何認定呢?這里的“房屋交付使用”,各省政策并無定論,不妨參考以下幾個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一條規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2、《青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房地產企業商品房開發期間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青地稅函〔2009〕128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品房交付使用,是指房地產企業將已建成的房屋轉移給買受人占有,其外在表現主要是將房屋的鑰匙交付給買受人。具體時間認定,筆者認為可以根據:1、合同約定交付時間;2、實際交付時間(交鑰匙時間、簽署使用通知書)等來進行綜合判斷。
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