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處罰法的十大亮點(新行政處罰法的十個亮點)
新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行政處罰的定義明確了行政處罰方式即: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這為后續設計行政處罰具體辦法奠定了基礎。同時,意味著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有不當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即可通過相關法定途徑尋求救濟。
2 通報批評、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等被納入行政處罰種類
與原行政處罰法相比,新法的行政處罰種類刪除了“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新增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今后行政機關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上的規定依據,并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程序,做出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從業等處理。
3 新建補充設定行政處罰制度
新法規定,在法律對違法行為未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為實施法律,可以補充設定行政處罰。但是,新法明確擬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應當通過聽證會、論證會等形式廣泛聽取意見,并向制定機關做出書面說明。行政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補充設定行政處罰的情況。這事實上是一種立法授權,有利于下位法補充完善上位法的實施制度。
4 明確法律實施情況評估的法定職責
新法規定,國務院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定期組織評估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和必要性,對不適當的行政處罰事項及種類、罰款數額等,應當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這明確了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及其部門定期組織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評估、提出修改或者廢止建議的法定職責。筆者認為,今后對行政處罰法律實施情況的評估報告將會成為“新風尚”。
5 建立法定委托處罰的制度
新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一般來說,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但是,現實中存在距離現場遠、執法成本高等難點。本次通過立法的形式,回應了這一實踐中反映比較普遍的問題。當然,這也對鄉鎮、街道辦等部門的執法能力提出高要求。
6 主觀無過錯不處罰
新法規定,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該條在堅持行政處罰客觀歸責原則的前提下,規定了主觀無過錯不處罰的原則,是巨大的進步。當然,這個主觀無過錯的舉證責任在當事人,而非作出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
7 自由裁量基準或可成為執法依據
新法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自由裁量基準是對有關裁量權行使范圍等方面的法律規范加以具體化的解釋。目前,執法實踐中,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一般作為執法參考使用,不作直接引用。按照新法規定,如何規范自由裁量基準,對基層執法是極大的挑戰。
8 簡易程序案件標準提高
新法規定,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20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和原來50元、2000元的標準相比有了較大提升,更加符合社會發展程度及基層執法需要。
9 重大處罰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入法
新法在總結開展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試點經驗基礎上,第一次立法明確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直接關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權益,經過聽證程序的,案件情況疑難復雜、涉及多個法律關系的行政處罰案件,必須經過法制審核,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做出決定。
10 異議期間不加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