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和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區(qū)別(如何區(qū)分“視同銷售”與“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兩種情況?)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項目。
備注: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二)非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非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五)非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六)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四)項、第(五)項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視同銷售情形
一、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guī)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區(qū)分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貨物、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四種情況來處理:
1.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視同銷售;將購進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非常損失、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項目的,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貨物、購進貨物用于投資、分配股東或者投資者、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代銷貨物的,非同一縣市機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視同銷售。
3.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4.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以實際問答進行說明
1. 公司準備購買20張機票用于獎勵公司優(yōu)秀員工團隊,請問購票支出對應的進項稅額,能否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購買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中抵扣。你公司用于獎勵員工的20張機票,屬于集體福利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額中抵扣。
2. 我公司買來發(fā)給員工用于新型冠狀病毒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買的時候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這部分進項是否適用“用于集體福利”而無法抵扣?
答: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規(guī)定,你公司在疫情期間購買的口罩、酒精等防護用品,用于本企業(yè)復工復產的,屬于特殊時期的勞保用品,取得合法有效扣稅憑證的,其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3. 我單位是一家建筑企業(yè),為抗擊新冠肺炎疫情,參與改建方艙醫(yī)院,無償提供了建筑設計、建筑施工等服務,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因此無需視同銷售服務,不用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