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法中勘察設計合同未表述原因商榷(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
不敢說以上觀點就是錯誤,但僅以民法典來推理稅收規(guī)定是不夠嚴謹的,思路出發(fā)點本身就是值得商榷的。
稅收法定原則有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其核心是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guī)定。
稅收要素,具體包括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對象、稅率、納稅環(huán)節(jié)、納稅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
稅收要素是稅收關系得以具體化的客觀標準,是其得以全面展開的法律依據。
簡而言之,稅收的全部問題,都應當由稅收法律法規(guī)等相關規(guī)定來明確。
當然,現實情況下,不排除稅收要素會引用民法或者約定俗成的概念及認識,但有兩點很重要。
一是,稅收立法是一個單獨體系,稅收法定是在稅法框架體系內的法定,而不能游離于稅法框架體系談稅法。
要使稅法日臻完備完善,就必須在稅法框架體系內不斷明確厘清相關概念,使得有法可依、有法好依、有法明依。
就必須持續(xù)做好,盡量減少自由裁量,盡量與不斷變化的市場經濟行為同步,盡量與其調節(jié)經濟的職能吻合。
二是,實務層面的依法納稅和依法征稅,都必須且只按稅法所明確規(guī)定的要素來遵從,而不能脫離稅法框架體系內的法定去實施。
比如,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文書中,決不可以引用或適用任何一點稅法體系之外的法律條款。
李克強總理曾說,“我們推行稅收法定原則,而你提出的是稅收方面的建議”“這是涉及稅收法定原則的事,我還不能馬上答復你。”
堅持依法治國,就要遵從每一個領域用法、適法的法定原則。
稅收征納雙方都要基于經濟行為本身,嚴格遵依稅法,來辨別事實、判斷本質、確定征繳尺度。
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也只表述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文中并未提及勘察設計合同。
暫行條例稅目稅率表,分別列明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是因為兩者稅率不同。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設工程和勘察設計合同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總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實施細則對條例中的“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概念,作了具體解釋,行文是嚴密嚴謹的。
印花稅法與暫行條例的行文內容,并沒有實質性變化。
上位法是框架性的,具體執(zhí)行還需下位法的完善補充。
期待印花稅法實施條例,在2022年7月1日前盡早出臺,應有對相關合同概念等內容作出具體解釋,方更完備。
更期待對原有的印花稅相關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盡早逐一修訂梳理。
印花稅法與暫行條例相比,還是有一些重大變化的。
1、印花稅法稅目四類:合同(子目11個)、產權轉移書據(子目4個)、營業(yè)賬簿、證券交易。暫行條例稅目13個。
2、印花稅法稅率五種
稅 率 稅目或子目
萬分之二點五 1.營業(yè)賬簿
萬分之零點五 1.借款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
萬分之三 1.買賣合同
2.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合同
4.運輸合同
5.技術合同
6.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轉讓書據
萬分之五 1.土地使用權出讓書據
2.土地使用權、 房屋等建筑 物和構筑物 所有權轉讓 書據(不包括 土地承包經 營權和土地 經營權轉移)
3.股權轉讓書 據(不包括應 繳納證券交 易印花稅的)
千分之一 1.租賃合同
2.保管合同
3.倉儲合同
4.財產保險合同
5.證券交易
3、印花稅法未規(guī)定暫行條例的“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納印花稅。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印花稅法也未有對此的授權。而這有免稅性質,其下位法不應另行規(guī)定。
是否適用該條授權“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yè)改制重組、破產、支持小型微型企業(yè)發(fā)展等情形可以規(guī)定減征或者免征印花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4、印花稅法未規(guī)定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輕稅重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印花稅法規(guī)定的,依照《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5、印花稅法對融資租賃合同統(tǒng)一比照借款合同貼花。
區(qū)分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不區(qū)分融資性售后回租、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和不動產融資租賃。
6、納稅地點(三項應當、一項選擇):單位的,機構所在地;個人的,應稅憑證書立地或居住地;不動產產權轉移的,不動產所在地;證券交易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
單位簽訂的跨區(qū)域施工的建設工程合同、跨區(qū)域臨時經營的買賣合同,在業(yè)務發(fā)生地或機構地之外簽訂的,明確了應當在機構所在地納稅。
個體工商戶,屬于印花稅法所指單位還是個人?期待實施條例予以明確。
2008年9月的解答——
水利勘察設計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yè)稅
問題:我單位是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營業(yè)稅?
答:國稅函1999728號文件規(guī)定:
一、水利部門所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各級政府安排的勘察設計工作而取得的財政撥款,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
二、水利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其他各項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包括水利勘察設計單位分包其他單位承擔的政府安排的水利勘察設計工作取得的收入,均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