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銷售數量、金額的直接掛鉤(比例支付的財政補貼)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我們認為17號公告和45號公告大致是為了一個事情來的,但不得不說這兩個文件的規定真心很費腦來理解,文件本身和官方解讀需要配套來理解,而且從文件和官方解讀也能看出不同的意思。很多網絡上的理解有著不相同甚至相反的看法。相信在實際執行當中,會有很多爭議。
先舉兩個應用場景:
1、《高效節能產品推廣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213號):中央財政對高效節能產品生產企業給予補助,再由生產企業按補助后的價格進行銷售,消費者是最終受益人。財政補助的高效節能產品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三)實際銷售價格不高于企業承諾的推廣價格減去財政補助后的金額;
2、《財政部 科技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發展改革委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財建2015134號):補助對象是消費者。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在銷售新能源汽車產品時按照扣減補助后的價格與消費者進行結算,中央財政按程序將企業墊付的補助資金再撥付給生產企業。
按17號公告的規定,企業在市場價格銷售的情況下,價格中的一部分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來給予資金支付的,消費者的購買價是企業市場價格扣減掉補貼后的價格,這樣的補貼應當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
在具體的補貼明細政策里,針對企業銷售的數量、金額的一定比例,有可能全部給予資金支付,也有可能只給予部分資金支付的。
同時這也是45號公告所述的與銷售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情況,這樣的補貼需要繳納增值稅。
舉例,產品市場價格1000元/個,政府對價格的10%部分進行補貼100元,補貼后消費者按900元購買,對企業來說,需要對900+100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對900元和100元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舉例,產品市場價格1000元/個,政府對價格的10%部分進行補貼80元,消費者按900元購買,對企業來說,需要對900+80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對900元和80元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類似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付的污水處理費不屬于17號公告和45號公告文件規定的范圍,按相關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文件判定。
產品按市場價格1000元/個銷售給消費者,政府為鼓勵產業發展,給予企業銷售每個產品10元的補貼或獎勵,這個補貼雖與銷售數量、金額有關,應不屬于17號公告規定的按一定比例資金支付的情況,屬于其他財政補貼,10元應當按照實際取得收入的時間確認收入,同時也不屬于45號公告規定的與其銷售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情況,屬于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10元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