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情形下“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所得稅)
莫慌,小編這就給大家整理一下各個稅種中視同銷售的情形。
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并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于非增值稅項目,用于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消費稅上的視同銷售: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哪些情形需要視同銷售,請看下面這篇品稅閣原創文章!
【原創】一文讀懂視同銷售在會計和稅務處理上的不同!
如何確定各稅種視同銷售的收入金額,企業所得稅如何調整,下面小編用案例來進行分析:
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以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四條明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或者發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無論是貨物及勞務,還是營改增視同銷售,上述三種視同銷售的銷售額確定方法不是企業隨意三選一,而是按照順序確定。
另外值得關注的是,《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第四款明確了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
消費稅
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1-比例稅率)
實行復合計稅計算納稅的組成計稅價格計算公式: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利潤+自產自用數量×定額稅率)÷(1-比例稅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6號)第三條第(六)款規定,納稅人用于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一般情形下,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的收入確認先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80號)的規定:
二、企業移送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
企業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另有規定外,應按照被移送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于交際應酬;
(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案例解析
一、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有同期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照同期同類銷售價格確認。
例:品稅閣公司是小汽車生產企業,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企業會計準則,主要從事小汽車的研發、生產和銷售,公司生產的小汽車均適用5%的消費稅率,a型、b型小汽車的成本為8萬元/輛,c型小汽車的成本利潤率為10%,a型小汽車同期不含稅售價10萬元/輛。(不考慮其他稅費)
2020年12月25日,直接捐贈給學校a型小汽車10輛,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93
貸:庫存商品 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借:稅金及附加 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
從上例可以看出,捐贈自產貨物在會計上不視同銷售,但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均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00萬元,按照適用增值稅稅率13%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3萬元。
2.消費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00萬元,按照適用消費稅稅率5%計算消費稅5萬元。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00萬元、確認計稅成本80萬元;同時還需按照公允價值(含稅)113萬元確認捐贈支出,增加營業外支出20萬元,由于直接捐贈不予稅前扣除,所以確認的營業外支出全額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項為:+確認收入調增所得額100萬元-確認成本調減所得額80萬元-公允價確認支出調增所得額20萬元+直接捐贈不予稅前扣除調減所得額113萬元=共計應調增所得額113萬元。
4.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填報:
如果是通過符合條件的公益性組織的捐贈,企業所得稅調整時需按照視同銷售的公允價值(含稅)確認捐贈支出的金額,同時考慮在12%限額內予以扣除。假設該公司2020年度賬面利潤800萬元,申報表填報如下:
(1)公司應按照自產貨物的市場價,確認視同銷售收入100萬元;按自產貨物實際成本,確認視同銷售成本80萬元。相應金額應分別填報在《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10)第8行“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收入”及第17行“用于對外捐贈視同銷售成本”欄次。據此計算該公司應納稅調增100-80=20萬元。
(2)公司在會計上確認的捐贈支出為80+13=93萬元;稅收上確認的捐贈支出為100+13=113萬元;應納稅調減113-93=20萬元。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1號)的規定,具體填報時,應填報《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0行“扣除類—其他”,“賬載金額”欄次填報93萬元,“稅收金額”欄次填報113萬元,納稅調減20萬元。
(3)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公司發生該筆公益性捐贈支出,按利潤總額12%限額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3年扣除。2020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中,該公司稅前扣除限額為800×12%=96萬元。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捐贈支出及納稅調整明細表》(a105070)第1列“賬載金額”應填報金額,包括會計上確認的93萬元,以及該支出已通過《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0行進行納稅調整的20萬元,合計等于稅收上確認的捐贈支出金額113萬元,即《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a105000)第30行第2列“稅收金額”列示金額。此時,a企業應納稅調增113-96=17萬元。
通過以上調整,共計調增所得額17萬元。
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沒有同期同類銷售價格的,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
接上例,12月25日,銷售部提c型小汽車10輛獎勵優秀員工,c型小汽車當時尚未式投放市場。假設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
借:銷售費用 47.5
貸:應付職工薪酬 47.5
借:應付職工薪酬—銷售部 47.5
貸:庫存商品 47.5
可以看出,上例的會計處理是錯誤的,以自產貨物獎勵員工,會計上、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均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視同銷售,由于該產品沒有同期售價,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計稅收入47.5*(1+10%)/(1-5%)=55萬元,按照適用增值稅稅率13%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7.15萬元。
2.消費稅視同銷售,由于該產品沒有同期售價,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計稅收入47.5*(1+10%)/(1-5%)=55萬元,按照適用消費稅稅率5%計算消費稅2.75萬元。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由于該產品沒有同期售價,應當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認計稅收入47.5*(1+10%)/(1-5%)=55萬元、確認計稅成本47.5萬元;同時還需按含稅價62.15萬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金額;按照計算的消費稅2.75萬元調減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項為:+確認收入調增所得額55萬元-確認成本調減所得額47.5萬元-含稅價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調減所得額14.65萬元-補繳消費稅2.75萬元=共計應調減所得額9.9萬元。
4.確的會計處理:
借:銷售費用 62.15
貸:應付職工薪酬 62.15
借:應付職工薪酬—銷售部 62.15
貸:主營業務收入 5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15
借:主營業務成本 47.5
庫存商品 47.5
借:稅金及附加 2.7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2.75
三、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抵償債務等方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以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作為計稅依據計算消費稅。
接上例,12月28日,該公司以b型汽車100輛投資另一家公司,b型汽車12月售價如下:
假設會計處理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 800
貸:庫存商品 800
可以看出,上例的會計處理是錯誤的,以自產貨物投資,會計上、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均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平均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0*100=1000萬元,按照適用增值稅稅率13%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130萬元。
2.消費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最高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1*100=1100萬元,按照適用消費稅稅率5%計算消費稅55萬元。
3.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應當按照同期該產品的平均售價確認計稅收入1000萬元、確認計稅成本800萬元;同時還需按照公允價值(含稅)1130萬元確認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按照計算的消費稅50萬元調減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調整項為:+確認收入調增所得額1000萬元-確認成本調減所得額800萬元-補繳消費稅50萬元=共計應調增所得額150萬元。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增加330萬元,變成1130萬元。
4.確的會計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 113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0
借:主營業務成本 800
貸:庫存商品 800
借:稅金及附加 55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 55
2010年2月的總結——
視同銷售的幾種類型總結
視同銷售是流轉稅與所得稅的一個重難點,現行《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是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是用于交際應酬;
三是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是用于股息分配;
五是用于對外捐贈;
六是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現行《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增值稅細則)第4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是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是銷售代銷貨物;
三是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是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是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現行《中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營業稅細則)第5條則分別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是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稅簡易征收
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
視同銷售稅收政策專題
視同銷售業務會計處理例解
視同銷售的不同稅收處理
增值稅視同銷售財稅政策分析
增值稅收入與所得稅收入區別分析
自產產品視同銷售的財稅分析
對視同銷售事項所得稅處理的思考
向客戶贈送的“樣品”是否視同銷售?
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對視同銷售事項所得稅處理的思考
自產產品視同銷售的財稅分析
營業稅視同銷售財稅政策分析
視同銷售繳交的增值稅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淺談視同銷售業務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