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通知說發票異常(稅局通知發票異常?企業幾種常見處理)
以前買的發票呢?既成事實,卻處于隨時爆雷的風險中。
小編經常遇到稅友提問:
稅局通知,發現我們公司收到的發票中,有異常發票,上家已經失聯走逃,懷疑我們是虛開發票,請問怎么辦?除了增值稅要進項轉出,企業所得稅要不要補稅呢?
本貼不討論如何在法庭上通過反駁稅局證據鏈不足以證明虛開、或者沒有造成國家稅款損失、又或者鉆法官對稅法原理不熟悉的空子,以達到為納稅人洗脫虛開罪名的情況。
只聊聊日常企業咨詢較多的幾種虛開發票的稅務處理。
情況一:暴力虛開
目前披露的虛開發票案件中,相當部分是暴力虛開,虛開發票的開票方是無實際經營的空殼公司,暴力虛開后走逃失聯。此時,稅局追溯虛開發票的去處(例如《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從而查處買發票的下游企業。
這種情況,雖然買賣發票的雙方會把貨物流,資金流和發票流做成三流一致,但是由于上家根本無實際經營,雙方虛構交易是不容置疑的,納稅人想分辯是真實交易,又或者是善意取得,是徒勞的。
此時,因為發票違法取得的不合法憑證,納稅人可能被要求采取如下處理:
一、進項轉出。
二、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因為要調整至發票取得當年,可能會有滯納金。
情況二:真實交易?
小編前些天遇到一提問,a公司稱:稅局通知a公司,a公司的開票方b公司失聯了,b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沒有申報納稅。所以,a公司取得發票也不能抵扣進項,a公司怎樣解釋交易是真實的稅局也不接受,a公司只好進項轉出,轉出的進項進入主營業務成本。
但是稅局仍然不同意,要求轉出的進項不能作為稅前成本,要作納稅調整。
小編問:稅局沒有要求發票所對應的購貨成本全部作企業所得稅調整嗎?只要求轉出的進項不能進稅前成本?
a公司說:是的。這樣要求有稅法依據嗎?
小編說:
1、納稅人對稅務機關認定的異常憑證存有異議,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核實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符合現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相關規定的,可繼續申報抵扣。你們如果能證明,購貨是真實交易,發票是合法取得,那么進項稅額能抵扣,購貨成本企業所得稅能稅前扣除。上家不能納稅,不能讓下家來承擔,稅局應該追繳上家的稅款。
2、如果你們的發票是虛開的,要進項轉出,同時為進項所支付的金額也是違法的,不能進入稅前成本。不僅如此,進項之外的貨物成本也不能稅前扣除。即,整張發票的金額,均不能稅前列支!
a公司所言是否屬實?稅局真的這樣要求企業?小編沒有追問。
但是,企業被稅局通知,其取得的增值稅發票異常,經常會堅稱:其發生的業務為真實業務,有規合同及銀行付款憑證,業務發生時銷售方公司為常經營狀態,所有開具發票均為真實發票,而且都在稅務部門進行過認證,目前聯系不上的失聯公司的失聯原因原告不得而知。
事實是怎樣的,非0即1,非真即假。
可能一:a公司就是找b公司虛開了發票,虛開發票時,b公司是常經營的,也有生產與a公司生產經營相關的貨物。雙方做到三流一致,虛開本來不容易發現。但是b公司還有其他虛開發票的行為,或者也有上家給b公司虛開發票,虛開鏈條中,某一個鏈條企業出事了,然后被層層追溯,b公司逃避補稅責任,失聯走逃。
可能二:b公司本身有實際經營,a公司與b公司的交易是真實的,發票也是真實的。但是b公司確實有其他虛開發票的行為,或者也有上家也給b公司虛開發票,虛開鏈條中,某一個鏈條企業出事了,然后被層層追溯,b公司逃避補稅責任,失聯走逃,于是牽連到a公司。
此時,a公司能否證明交易真實,材料是否充分,就是能否扣除的關鍵。
相關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
情況三:交易真實,他人代開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況,a公司與b公司的交易是真實的,購貨真實,發票金額、內容也屬實。只是開票方與售貨方不一致。原因可能是b公司不能或不愿開具發票,于是找了第三方代為開具發票。
這種是不是虛開發票,當然是虛開發票或者同時是購買發票。
此時應如何處理?
一、增值稅:虛開的發票當然不能抵扣進項,因此,進項要轉出。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該發票屬于不合法的稅前扣除憑證,不能在稅前扣除。
三、a公司向稅局證明交易真實,并在限期內要求b公司補開發票,補發的合法發票可以抵扣進項和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十三條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五條匯算清繳期結束后,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并且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開、換開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其中,因對方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實務中,a公司取得補開發票的可能性不高,因為如果b公司能開發票,當初交易時就可以開了,不需要讓第三方代開了。
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不需要補開發票即可稅前扣除的條件,a公司很難達到。
此時,不排除a公司為了能稅前扣除,再去尋找與b公司業務相近的c公司,與c公司協商,讓c公司承認其為真實售貨方,為其補開發票,并憑票在稅前扣除。這就要求c公司的產品與a公司當初購買的產品一致,而且,這實際上,又購成了第二次虛開。
情況四:善意取得?
稅務機關查處虛開發票時,受票方常用的解釋理由之一: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7號)
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對購貨方不以偷稅或者騙取出口退稅論處。但應按有關規定不予抵扣進項稅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稅;購貨方已經抵扣的進項稅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稅,應依法追繳。
看到這個2000年的文件,稅友就能明白,“善意取得”的背景是建立在2000年發票管理不完善,虛開發票防不勝防,發票真假難辨的情況下的。
而現在的發票管理機制、認證系統和防偽系統下,這種所謂“善意取得”的,購貨方不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可能性幾乎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