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新《行政處罰法》對稅務和海關行政處罰)
德和衡兩名“稅務”律師分別從稅法和海關角度一一展開分析。
一、行政處罰的法律體系
稅務:稅法體系中,對行政處罰作出規定的上位法主要是《稅收征管法》、《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與稅務行政處罰相關的其他實體或程序性規定散見于單行稅收規范性文件當中,如《發票管理辦法》、《關于對騙取出口退稅企業給予行政處罰的暫行規定》、《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稅務案件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稅務行政處罰“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等等。稅務行政處罰的依據和法律體系同樣是比較龐雜的,規定行政處罰的法律文件層次參差不齊,個別文件位階較低,其中又有相當多的暫行辦法、試行辦法,對稅收執法的連貫性和一致性有一定挑戰。
海關:除了《海關法》等上位法之外,海關還遵循《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海關辦理行政處罰簡單案件程序規定》等專門針對海關行政處罰制定的法律規定?!瓣P檢融合”后,《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成為海關行政處罰的依據;《出口管制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中也規定了與海關行政處罰相關的內容。此外,海關總署還發布有《海關關于簡單案件快速辦理有關事項的公告》、《海關關于當事人查閱行政處罰案件材料的暫行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從上述情況看,海關行政處罰法律體系是比較龐雜的。
二、新《行政處罰法》對既有法律體系產生的影響
稅務: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法和各單行法的基礎上已形成較為成熟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體系,且與新《行政處罰法》規定沖突的地方較少,沖突問題較多集中在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問題上,期待稅務部門陸續有更多動作,更新部門規章,與新《行政處罰法》保持一致。
海關:為落實新《行政處罰法》,海關總署已于2021年4月20日對外頒布了《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或《意見稿》)?!兑庖姼濉凡粌H對不符合新《行政處罰法》的條款進行了修改,還將文中提及的有關聽證和簡單案件程序規定全部吸收,意味著海關的行政處罰法律體系將更加清晰和簡明。實體方面,2004年開始實施的《行政處罰法實施條例》已在實踐中表現出多種不適宜,業界對其修改的呼聲很強;檢驗檢疫、出口管制等方面的處罰規定也有待整合。新《行政處罰法》的實施無疑為《行政處罰法實施條例》的修改提供了最佳契機,我們期待近期也看到該條例修改的消息。
三、行政違法案件的追訴時效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p>
稅務: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按照稅收征管法的具體規定及新行政處罰法對追訴時效的除外規定,具體稅務執法中,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一般為五年。表面上看,由于行政處罰法層面的除外規定很好的規避了與稅務部門的處罰追訴時效沖突。然而,稅務行政規章會設定一些稅務行政處罰,此類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未在稅收征管法中予以明確。嚴格法律技術判斷,違反稅收行政規章中的行政處罰規定,應按照新行政處罰法,其追訴時效為二年。
行政處罰追訴時效易發爭議之處在于,稅收違法行為的“連續”或“繼續”狀態應該如何界定?一項偷稅行為發生在10年前,在追訴期內又發生了偷稅行為,那么前一偷稅行為的追訴的期限是否從發生后一偷稅違法行為之日起計算,對此問題,稅法并無司法解釋,個人認為此等理解屬違法行為連續或繼續狀態應有之意。
海關:此次修改將涉及人身和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延長至五年,《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也做了一致的修改,但《意見稿》并未對海關監管領域的人身和金融安全事項種類以及產生危害后果的程度做出細化,有賴于海關自由裁量權進行認定。對連續和繼續狀態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期計算保持了原有規定,但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如基于同一認識錯誤而導致的連續多次歸類申報錯誤,是從發現之日起一直追訴到最早一份申報錯誤的報關行為,還是僅向前追訴兩年?如果嚴格執行法律,應選擇前者;但如果不考慮每兩次報關時間的間隔時間,均以連續行為計算,顯然又缺乏合理性。據了解海關內部規定間隔六個月即不應視為連續,如果該裁量基準屬實,根據新《行政處罰法》,該規則應予公布。
四、行政處罰種類增加
新《行政處罰法》:增加通報批評、降低資質等級、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處罰種類。
稅務:稅務部門開展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工作多年,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后,主管稅務機關實施動態管理,對于發生涉嫌涉稅犯罪情形、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依法應當辦理稅務登記而未辦理稅務登記、納稅申報準確率低下、二年內因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情形,主管稅務機關給予降低納稅信用等級處理。
另外,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海關:該調整特別值得探討的是“降低資質等級”一項。以信用管理推動企業合規一直是海關監管改革的方向,行政處罰是影響企業信用等級的重要因素,那么,信用等級是否屬于“資質”等級?有學者稱,“降低資質等級”包括黑名單制度,如果確實如此,海關信用等級也應屬于行政處罰的種類,其評定和調整程序應根據新《行政處罰法》做出調整。《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第六十五條關于聽證的規定中,將“降低資質等級”作為企業提出即應組織聽證的類別,不知道是否預示著信用等級將成為海關行政處罰類別。對此我們暫且不做猜測,等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修改見分曉。
五、明確規定案件調查時間
新《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行政機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p>
稅務:首先,需要明確一點:稅務和海關的稽查案件辦理程序存有差別,稅務局的處罰決定由稅務稽查部門做出,海關辦理稽查案件,由海關稽查部門要移送給緝私局,由緝私局做出處罰決定。原有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中,對行政處罰案件檢查的時間要求是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進一步延長檢查時間。當案件移送到審理環節后,審理部門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在審理過程中,審理部門還可以將案件退回檢查人員補充調查、向上級機關請示、或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這些工作時間均不計入審理期限之內。此外,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審理部門還可適當延長審理期限,具體延長多久,均沒有法律規定。
為落實新《行政處罰法》,稅務部門已經在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性規定中明確,稽查局應當自立案之日起9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無違法事實的稽查結論,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上一級稅務局領導審批,可以延長不超過90日的辦案期限;如遇特殊情況或發生不可抗力,可再次延期,但應經上一級稅務局領導批準,并確定延長的合理期限。
稅務稽查原有規定中,對行政處罰案件的辦理沒有規定整體上的時間限制,檢查、審理環節均可根據案情需要延長辦理時間,新行政處罰法出臺之后,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了相應改進,有了整體辦案期限限制,但遇到重大、復雜案件,預計仍將遠遠超出90日的辦案時限,這一點也得到新《行政處罰法》的除外規定允許。
海關:海關原有法律規定中沒有規定行政處罰案件的調查期限。筆者經歷的一個行政處罰案件,從海關開始調查到最終出具決定書,共經歷了6年時間。為落實《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百一十一條對海關辦案期限做出如下規定:“海關應當自行政處罰案件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案情特殊、確有必要的,經海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上述期間不包括公告、鑒定、聽證、復議、訴訟的期間在案件辦理期間,發現當事人另有違法行為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睆脑撘幎矗磥砗jP行政處罰案件調查處理時間很可能常規為六到十二個月。雖然看起來還是不短,但是相對于過去完全無時間約束的情況會好很多。需要提及的是,《行政處罰法》和《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都沒有規定“立案之日”是否應告知企業,在無從知曉準確立案時間的情況下,無法實現當事人對海關調查時限的監督。
六、公示制度
新《行政處罰法》:四十八條增加規定了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公開,撤回信息公開;并在三十四條規定“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范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向社會公布。”
稅務:2016年5月30日,國務院發布了《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 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在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本領域失信行為做出處理和評價基礎上,通過信息共享,推動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依法依規對嚴重失信行為采取聯合懲戒措施,明確國家推動政務信用信息公開,全面落實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信息上網公開制度。為貫徹執行國務院指導意見精神,國家稅務總局網站下設“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欄”,對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進行公布。
2016年4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重大稅收違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4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并將信息通報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嚴格監管和聯合懲戒,納稅人有偷稅行為,查補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補稅額占當年各稅種應納稅總額10%以上;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欠繳稅款金額100萬元以上的;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虛開普通發票100份或者金額40萬元以上的;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以及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行為均對社會公開。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早在2016年就面向社會公開發布了《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依法制定、公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工作做在行政部門的前列,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主要通過規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切實解決執法實踐中裁量空間過大、尺度不統一等突出問題,進一步規范稅收執法,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執法公平,預防稅收爭議,給納稅人提供稅法遵從示范。
海關:《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規定“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目前各直屬海關均通過其官方網站公布行政處罰決定,對企業了解海關執法情況提供了很好的渠道,但處罰決定并非全部公布,每個海關的公布情況也不同。《行政處罰法》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處罰決定”公開,《程序規定意見稿》延續了該規定,但對何謂“具有一定社會影響”并沒有進行界定,海關行政處罰決定公開情況是否有所改進有待觀察。
有關裁量基準,海關內部一直在使用立案標準、處罰幅度等與海關實施自由裁量權相關的內部文件,但均未向社會公布,預計新《行政處罰法》實施后會向社會公布。
七、救濟期間的處罰執行
新《行政處罰法》:第六章為“處罰決定的執行”,其中規定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加處罰款的數額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
稅務:首先,按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即加處罰款不能超過稅務行政處罰罰款本數,這明確了金額限制。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對加處罰款的計算時間加以限制,在納稅人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不予計算加處罰款?,F實操作中,稅務機關通常會用到加處罰款的手段,給違法行為人一定懲戒,在行政處罰法完善的同時,此種執行罰手段更加完善、人性化。
海關:筆者處理的某行政處罰復議案件于2019年底提起申請,受疫情影響被中止審理,直至2020年9月才恢復審理,復議決定為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連帶影響為補繳稅款時間從三年減為一年。復議期間,企業繳納了三年漏繳稅款及包括復議期間的滯納金。但直至2021年5月,海關應退的兩年稅款和相關滯納金才最終退回給企業。新《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法律救濟期間不予計算加罰數額似乎將會解決滯納金問題,但“不予計算”是指暫緩不收還是收后再退并沒有規定,如果是后者,那么資金壓力仍然全部由企業承擔。
八、聽證程序更完備
新《行政處罰法》:從一條規定增加為三條。明確了應舉行聽證的情形,提起聽證的時間從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延長到五個工作日,而且明確了聽證筆錄應是處罰依據。
稅務:稅務部門的《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試行)》自1996年頒布以來,多年未進行修訂完善,新《行政處罰法》頒布以來,亦未見國家稅務總局在完善稅務系統行政處罰聽證立法方面有新動作,總體來說,稅務系統的處罰聽證規定較為滯后,亟待根據當前新的工作形勢予以修訂,與時俱進地更新可聽證事項、提起聽證時間等關鍵規定。在稅務部門聽證案件越來越多的今天,不少納稅人聘請專業稅法律師協助聽證,聽證應越來越受到稅務部門的重視,越來越規范,健全、匹配的稅務聽證規定是必不可少的。
海關:海關原有《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現已被《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完全吸收并單立一章,內容已根據新《行政處罰法》做出修改,包括聽證范圍的擴大、組織聽證時間提前、明確聽證筆錄效力等內容。聽證由法制審核部門組織,程序完備,對當事人而言是很好的機會,可以借此做進一步陳述、申辯、提出主張、提交證據,但行政處罰聽證在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中應用并不多,與企業對該權利了解較少有關。此次法律修訂體現出國家對聽證程序的引導力度,希望聽證程序越來越被廣泛使用,切實起到使當事人充分表達意見,查明案件事實作用。
九、從輕減輕情節
新《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增加“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主動報告”作為從輕減輕的情節,并在三十三條增加了“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這兩種不予行政處罰情形。
稅務:對于“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主動報告,作為從輕減輕的情節”, 《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中已有相關規定,走在行政處罰法前面。
2021年1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結合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稅務機關已經對稅務行政處罰進行梳理,形成了全面、統一的“首違不罰”清單,“首違不罰”清單中的處罰事項,大多是法律規定“可以”處罰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納稅人未按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人未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未按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未按規定取得發票,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且沒有違法所得等等。
新行政處罰法體現出主觀從嚴的態度,在此規定出臺之前,稅務行政處罰中納稅人主觀心態的證明責任如何分配是存有爭議的問題。有人認為稅務當事人的主觀心態從客觀行為方面體現,只要當事人做出某種客觀違法行為,就推定其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主觀心態;有人認為稅務機關應就當事人有違法主觀心態承擔舉證責任,如果稅務機關沒有足夠證據證明納稅人有故意或過失的心態,就不構成某項稅務行政處罰的主觀要件,不能予以行政處罰。本次行政處罰法的修訂,明確由當事人承擔主觀心態的證明責任,如果當事人不能舉出足夠證據證明其沒有主觀過錯,即應接受行政處罰。這一規定使得偷稅行為的認定變得簡單、好操作,納稅人證明自身不是偷稅的難度增大,稅務合規成為日益迫切的管理需求。
海關:此次修改增加的“主動供述”違法行為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條款,在2016年實施的《海關稽查條例》中有類似規定,二十六條“與進出口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主動向海關報告其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并接受海關處理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币蜻M出口企業普遍認為該等“主動報告”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缺少具體指引,故海關總署發布2019年161號公告,公布了涉稅違規案件中因主動披露而免于處罰的情形。但新《行政處罰法》將“主動供述”作為從輕和減輕處罰的條件,而非不予處罰,后續如何處理有待觀察。
“首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三個條件同時并存則不予處罰規定,在《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被完全落實。但何謂“首”違,何謂危害后果“輕微”、何謂“及時”改,意見稿并沒有規定,我們期待海關內部裁量基準對外公布時再來審視。
因實踐中存在大量爭議,“主觀過錯原則”的確定被普遍認為的本次新《行政處罰法》修改的重大亮點。我們在處理申報不實類案件時,常以企業不存在主觀過錯、歸類錯誤系客觀原因導致,故不應處罰的申辯意見,但海關往往以違規結果明確而不予考慮。行政解釋2號令試圖解決申報不實案件的客觀認定標準問題,但列舉條件對企業而言非常難達到。本次修訂,雖然不存在主觀過錯的舉證責任由企業承擔,且對證據有效性的裁量權仍由海關掌握,但對海關執法來說,違法結果的主觀過錯將是必須審查的內容,對企業而言確實是重大利好。但也請注意,三十三條同時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我們尚需等待《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修改時是否會對此做錯進一步規定。
十、行刑銜接更加明確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行政處罰實施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钡谌鍡l的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行政機關尚未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不再給予罰款?!?/p>
稅務:本條規定使得稅務機關與司法機關的行刑銜接更加順暢,罰金與罰款的關系更加明確。稅務機關在移送司法之前,是否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還是移送司法機關予以定罪量刑,處以對應罰金,此等問題沒有在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中得以明確,各地稅務機關執法仍未統一,一些稅務機關認為準備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先不由稅務機關處以行政罰款,移送后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免予刑事處罰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再由司法機關移交稅務機關予以處罰。實踐中,經常出現稅務機關移送司法之前予以行政處罰的情況。
海關:海關監管范圍內刑事違法行為包括涉稅走私(進口稅、退稅)、非涉稅走私、涉檢、涉知識產權等類別,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海關走私犯罪偵查機構管轄中人民共和國海關關境內發生的涉稅走私犯罪和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內的非涉稅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币幎ǎjP監管區外的非涉稅走私案件、涉知識產權案件不應由海關緝私部門管理,如果發現該類案件線索,應向公安部門移交。由于海關緝私局的特殊設置,目前海關行政處罰案件仍然由緝私局辦理,雖然管理架構存有矛盾,但是確實也方便了行政案件與走私案件的相互移交。
十一、“一事不二罰”的處罰規則更加完善
新《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
稅務: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規則>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8號)第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同一個稅收違法行為違反不同行政處罰規定且均應處以罰款的,應當選擇適用處罰較重的條款?!毕嘁恢碌模滦姓幜P法將此條規定上升到法律層次,更具說服力。對于同一違法行為,同時違反稅收相關法規,又違反會計相關法規,應予以一次行政處罰,還是二次以上的行政處罰。對此問題始終存有爭議,本次行政處罰法修訂仍沒有明確解決此爭議問題,學術界及執法實踐中往往存在不同的觀點和做法,尚欠缺明朗傾向。
海關:新法增加法條競合時的處理原則。違法行為同時違反多個法律規范,海關的做法是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新《行政處罰法》將該原則在法律層面進行確定,《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也做出相應修改。實踐中還存在一種情況,企業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范,因存在從輕減輕情節,海關即選擇一個處罰較低的條款進行處罰,這種做法顯然也是有問題的。
十二、回避制度
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執法的,應當回避。當事人認為執法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執法的,有權申請回避。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審查,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決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調查?!?/p>
稅務: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稅務人員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稅務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近姻親關系以及可能影響公執法的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案件。此外,在稽查工作程序管理、行政復議工作中均體現出回避制度,稅務行政處罰調查和處理過程中的回避制度已經較為完備。
海關:海關行政處罰調查和處理過程中的回避制度在原《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中已經較為完備。
十三、保密制度
新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p>
稅務: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稅法中對于稅收執法行為早已有保密要求,隨著稅收大數據完善,社會主體對于稅務機關來說沒有秘密可言,稅收與銀行、工商、房產、教育、社保、養老等系統均予以對接,如何確保個人稅收信息數據安全,日益成為稅務機關密切關注和研究的重要問題,保密制度要求也成為眾多商業化稅收app推廣的難點和障礙,國家比以往任何時期都更加注重稅務保密制度建設。稅務部門在進行行政處罰的過程中會獲取調查對象的核心財務數據,納稅人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和納稅人、主要投資人以及經營者不愿公開的個人事項。對于此等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稅務行政處罰人員和部門有不可外泄的義務。然而,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保密的情況,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于保密范圍,依照政府信息公開法律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處罰信息予以公開。
海關:原《海關辦理行政處罰案件程序規定》并未明確規定行政處罰實施過程中的海關保密義務,《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已經根據新《行政處罰法》增加相關內容。
十四、文書送達方式革新
行政處罰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p>
稅務:以前沒有此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作出之前,與當事人簽訂送達確認書,確認可以傳真、郵件等便攜方式送達當事人處罰決定書,屬于文書送達方式上的革新。在稅收實際執法當中,經常發生“稅務機關無法聯系上已接受調查的當事人”的情況,稅務機關在調查充分的基礎上無法送達給被處罰主體,此種尷尬情況時有發生,文書電子送達有望使此類情況得以改善。
海關:《程序規定征求意見稿》單列一節“期間和送達”,分別就直接、留置、電子、委托、轉交、公告、涉外等送達方式進行了詳盡的規定。
作者及單位:
武嘉: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稅法律師
武嘉律師同時擁有執業律師資格和注冊稅務師資格,工作經歷貫穿于國家稅務機關、金杜律師事務所,在全國稅務系統擁有廣泛的人脈資源,辦理過多起稅務稽查、虛開發票行政刑事應對、涉稅疑難民商事訴訟案件,在重大交易稅務優化、稅局溝通及稽查應對、稅務爭議解決、涉稅刑事辯護、涉稅疑難民商事案件等方面,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行業經驗覆蓋房地產、汽車、能源、醫藥、金融、制造等領域。
武嘉,德和衡合伙人,電話:17701359097,郵箱:wujia@deheng.com
趙晶:北京德和衡律師事務所海關法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