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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適用政策的建議)

一、發行債券是否適用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

永續債是指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經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注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授權的證券自律組織備案,依照法定程序發行、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的債券,包括可續期企業債、可續期公司債、永續債務融資工具(含永續票據)、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等。

根據上述規定,發行方應從三個基本條件來判斷發行的是否為永續債。1.經相關部門核準或注冊、備案;2.依照法定程序發行;3.附贖回(續期)選擇權或無明確到期日。上述三個條件全部具備,則為永續債,即可適用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如不符合上述條件,可作為自主發行的永續債,暫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計算,以公司會計處理方式確定企業所得稅政策。

二、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原則

依據規定,具備永續債的條件,即可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作為發行方稅后利潤的分配,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永續債符合相關規定條件的,也可以選用特殊性處理,即可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作為利息費用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作為取得的債券收入進行納稅。

對于政策選擇,在稅收處理上都需要遵循對等原則。即,一方免征企業所得稅,另一方則不得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一方計入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一方則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支出。不同的是永續債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沒有條件限制,可以隨時適用。永續債在符合規定條件時,才可以選擇適用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政策。

三、可選政策符合規定條件

根據64號公告,永續債符合“九選五”規定條件時,才可以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根據規定,九個條件具體為:

(一)被投資企業對該項投資具有還本義務;

(二)有明確約定的利率和付息頻率;

(三)有一定的投資期限;

(四)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凈資產不擁有所有權;

(五)投資方不參與被投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

(六)被投資企業可以贖回,或滿足特定條件后可以贖回;

(七)被投資企業將該項投資計入負債;

(八)該項投資不承擔被投資企業股東同等的經營風險;

(九)該項投資的清償順序位于被投資企業股東持有的股份之前。

上述九個條件只有符合其中的五項,即可選擇性適用債券利息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應對發行的債券公告進行認定,查看是否符合上述九個條件中的五項,而有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權利。

四、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要求

購買永續債企業所得稅可選政策符合規定條件后,但是選擇適用什么樣的政策,并不是隨意的,其決定權在發債企業,投資方只能按照發債企業的選擇方式在稅收處理時作出相應選擇。

根據64號規定,企業發行永續債,應當將其適用的稅收處理方法在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發行文件中向投資方予以披露。企業發行債券,按照規定,應披露募集說明書、發行結果、財務報告、影響價格的事項等,具體披露方式都有具體的規定及形式,發行方發行的債券如果符合選擇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的條件,應將選擇方式進行披露,披露內容應明確企業所得稅處理方式。具體的規定及形式可以咨詢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

五、永續債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的差異

永續債的賬務處理應該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永續債相關會計處理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19〕2號)進行處理,應考慮到期日、償還順序等條件將永續債會計分類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稅法規定的企業所得稅處理不影響其會計處理,允許稅會差異存在,也就是發行方和投資方選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方法與會計處理方式不一致的,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做相應的納稅調整。建議會計處理方式應按照(財會〔2019〕2號)進行處理,稅收處理方式選擇后與會計處理不一致的,可在匯算清繳時納稅調整。

六、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的實務問題

1.發行方對永續債企業所得稅處理方式可以一品種一選擇,且一經選擇不得變更,因此建議發行方對每一個永續債產品處理方式要慎重選擇。

2.對于稅收文件出臺之前發行的永續債,其稅收處理方式也應按照此文件執行。

3.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規定:企業發行的永續債,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準予在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另根據北京市稅務局企業所得稅實務操作政策指引規定:企業在證券市場發行債券,通過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向投資者支付利息是法定要求,考慮到中國結算轉給投資者的利息支出均有記錄,稅務機關可以通過中國結算獲取收息企業信息,收息方可控的實際情況,允許債券發行企業憑中國結算開具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資料稅前扣除。結合兩個文件,永續債選擇按照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支付的利息支出取得證券交易所、銀行間債券市場等發行市場的收息憑證、向投資者兌付利息證明等證據即可稅前扣除,取得投資方開具的發票更好。建議債券發行方如要選擇債券利息進行稅前扣除,要及時取得相關證據資料。

綜上所述,發行債券公司所發行的債券企業所得稅政策處理原則的選擇,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稅負: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實際是以稅后利潤的分配,發行方承擔了企業所得稅稅負;選擇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發行方可以稅前扣除,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2.募集資金的需求:發行債券,目的是募集資金,把債券銷售出去,投資方考慮是收益,如果利率相同,發行方選擇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取得的全部是收益,投資欲望會強烈;發行方選擇債券利息適用企業所得稅政策,投資方要作為債券利息收入繳納增值稅及附加和企業所得稅,收益大打折扣,購買欲望變小,造成發行方困難。

作者:中匯(山東)稅務師事務所項目經理 陳勇

擅長領域:企業資產重組、政策搬遷、金融投資

聯系方式:+86 186 6019 6101

2020年6月的解答——

2019年前發行并存續的永續債所得稅如何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永續債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對于企業以前年度發行并付息的永續債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答:對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發行在2019年并存續的永續債券,發行方在2019年以后支付的利息其所得稅處理也可以適用64號公告的稅務處理方式。如下規定:

1、企業發行的永續債,可以適用股息、紅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即:投資方取得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屬于股息、紅利性質,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政策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其中,發行方和投資方均為居民企業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可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規定;同時發行方支付的永續債利息支出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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