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理清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進行加計扣除:
二、研發費加計扣除相關稅收政策
三、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相關涉稅風險關注
1.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的行業進行了加計扣除(煙草制造業、住宿和餐飲業、批發和零售業、房地產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娛樂業)。
2.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
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重復或簡單改變;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3.會計核算不健全、實行核定征收、不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企業不適用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
4.對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進行了加計扣除或攤銷。
5.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分配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
6.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不符合規定,未進行備案等。
7.未按規定留存相關資料備查。
四、研發費用歸集范圍和要點
【注意事項】
1.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會計處理時采用直接沖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沖減后的余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
2.企業取得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在計算確認收入當年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應從已歸集研發費用中扣減該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3.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4.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其資本化的時點與會計處理保持一致。
【資本化的定義(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及指南——無形資產企業第九條規定)】
企業內部研究開發項目開發階段的支出,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確認為無形資產:
1.完成該無形資產以使其能夠使用或出售,在技術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該無形資產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圖;
3.無形資產具有產生經濟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夠證明運用該無形資產生產的產品存在市場或無形資產自身存在市場,無形資產將在內部使用的,能證明其有用性;
4.有足夠的技術、財務資源和其他資源支持,以完成該無形資產的開發,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無形資產;
5.歸屬于該無形資產開發階段的支出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委外研發備案要點
根據要求,境內外的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需要去科技部門備案相關合同后委托方才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1.境內企業具體備案分以下兩種情況:
①如果受托方要享受免稅,科學技術部會在備案合同上加蓋專用章及合同登記編號,并將技術合同登記表的2到4聯全部交給企業,即1登記部門存根(科技部門留存)、2交技術出讓方(受托方留存)、3交技術受讓方(委托方留存)、4交財稅部門存查(享受免稅時使用);
②如果受托方僅是為了委托方享受研發加計時可以加計扣除而去備案,科學技術部會在備案合同上加蓋專用章及合同登記編號,并將技術合同登記表的2到3聯交給企業,即2交技術出讓方(受托方留存)、3交技術受讓方(委托方留存)。
2.境外企業具體備案方式:
企業應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留存備查以下資料:
(一)企業委托研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立項的決議文件;
(二)委托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三)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境外研發合同;
(四)“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匯總表;
(五)委托境外研發銀行支付憑證和受托方開具的收款憑據;
(六)當年委托研發項目的進展情況等資料。
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注: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境外研發人員費用,除非與企業有雇傭關系,否則不可加計扣除。)
3.委托境內個人研發
委托個人研發的,按照《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的規定,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
4.關聯方委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