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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用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研發費用不可加計扣除稅事知多少)

項目一、人員人工費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

人員人工費用,是指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企業應對共用的人員活動情況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式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可以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企業按照實際工時占比法分配費用存在困難的,可根據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如按照受益原則,以作業成本法、最終成果決定法等方法來合理分配各項費用。

項目二、經營租賃費未按合理方法分配

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租賃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包括房屋建筑物。

項目三、研發形成產品對外銷售對應的材料費用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產品所耗用的料、工、費全部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勵本意。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考慮到材料費用占比較大且易于計量,為強化政策導向,明確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項目四、折舊費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

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加計扣除“折舊費用”的口徑不包括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以及研發設施改擴建、裝修、修理的費用攤銷。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項目五、無形資產攤銷費未按合理方法分配

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包括許可證、專有技術、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

(一)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二)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縮短攤銷年限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攤銷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項目六:集團成員分攤研究開發費不提供協議或合同

企業集團需要集團成員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項目七、留存備查資料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研發企業享受加計扣除需要報送眾多資料,企業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收集齊資料,以備稅務機關檢查以及申報時使用。如果申報資料不齊全,亦不得享受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企業享受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應留存備查資料。企業留存備查資料應從企業享受優惠事項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次日起保留10年。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項目八、委托研發項目費用超出80%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研發項目的研發費用,超出80%部分不得加計扣除。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

項目九、委托境外機構研發費用超過境內2/3

(一)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

(二)委托境外研發費用按照80%計入,不超過境內研發費用2/3可加計扣除《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一條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三)境外個人受托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六條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不包括委托境外個人進行的研發活動。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項目十、研發費用歸集核算劃分不清

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應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準確歸集填寫年度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金額。建議企業按各個研發項目設置明細,按各個研發項目歸集費用,這樣有利于企業核算各個研發項目的成本費用,也方便審核。企業研究開發費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調整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

項目十一:多用途對象費用未按合理方法分配

多用途對象費用,未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不得加計扣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未分別核算,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企業研發費用各項目的實際發生額歸集不準確、匯總額計算不準確的,稅務機關有權對其稅前扣除額或加計扣除額進行合理調整。

項目十二、委托研發未按規定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

部分項目委托其他單位進行研發,但委托開發合同未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登記,導致無法加計扣除。實務中,存在委托開發行為的企業,往往忽略了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要求。此要求在財稅〔2015〕119號文件中雖無直接規定,但在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政策的“留存備查資料”中,要求企業提供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該項要求依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63號)第六條的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因此,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發項目合同是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要件之一。

項目十三、試制試產費用未按合理的方法分攤

《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屬于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企業歸集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時,需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例如發生的水費、電費應到各相關研發項目中。劃分不清的,不得加計扣除。

項目十四、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發的費用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若作為應稅收入處理的,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者無形資產,可以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企業可自行選擇最適宜自身的處理方式。因此,不征稅收入用于研究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既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不能作為研究費用享受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項目十五、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加計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規定,以下所得稅優惠項目僅在匯算清繳時享受,季度預繳時不得享受: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究開發費,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上述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很明確,企業預繳時據實扣除,匯算清繳時再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享受時間為“匯繳享受”,也就是說,企業在季度預繳時不能申報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因此,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是不得享受的,需要在匯算清繳時才能享受。

項目十六、研發人員人工費用超范圍支出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發人員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的。外聘研發人員明確為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或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勞務派遣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也包括在內。上述人員中的輔助人員不應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超出這些范圍的支出不得加計扣除,比如年金、福利費等。

項目十七、無形資產不屬于研發費用攤銷范圍

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通知》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項目十八、研發設備計提折舊費超過按稅法計算的金額

同時享受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加計扣除折舊額的計算,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款第一條,明確了研發費用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項目十九、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超過范圍

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1、人員人工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3、折舊費用。4、無形資產攤銷。5、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6、其他相關費用。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費用。超過上述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一律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項目二十、沒有立項的研發支出

《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包括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因此,沒有立項的研發支出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

項目二十一、企業清算期間的研發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第四條規定,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因此,企業的清算所得不屬于企業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清算期間已不再持續經營,一般也不再發生研發費用的支出,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已經不存在,企業清算期間應就其清算所得申報填列繳納企業所得稅。

項目二十二、其他費用超過研發費用總額10%

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計算公式為: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之和×10%/(1-10%)

項目二十三、未加計扣除超過三年也未申請追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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