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登記證申請材料
一、稅務登記證申請材料
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原件及其復印件
注冊地址及生產、經營地址證明(產權證、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如為自有房產,請提供產權證或買賣契約等合法的產權證明原件及其復印件;如為租賃的場所,請提供租賃協議原件及其復印件,出租人為自然人的還須提供產權證明的復印件;如生產、經營地址與注冊地址不一致,請分別提供相應證明
公司章程復印件
有權機關出具的驗資報告或評估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居民身份證、護照或其他證明身份的合法證件原件及其復印件;復印件分別粘貼在稅務登記表的相應位置上
納稅人跨縣(市)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稅務登記時,還須提供總機構的稅務登記證(國、地稅)副本復印件
改組改制企業還須提供有關改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復印件
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證件資料
稅務登記證申請材料
二、股權變更是否需要變更稅務登記
是否需要稅務登記變更,要看具體情況:
(一)如股東變更,注冊資本未變,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等未變,不需變更。
(二)如發生重大變化,需要進行變更。具體請查看下列法律條文: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三、股權變更多久去變更稅務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