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子公司劃轉土地涉及的稅費
舉例說明,母公司甲將200萬元購置的一塊土地無償劃轉給全資子公司乙,該土地未進行攤銷,目前市場價值400萬元,甲乙公司的賬務及稅務處理解析如下:
一、賬務處理
母公司甲將土地無償劃轉給子公司乙,應當視為母公司將土地以賬面價值對子公司投資。
1、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貸: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2、乙公司賬務處理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或開發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或資本公積)
【溫馨提示】甲公司應當按土地的公允價值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涉稅處理
(一)甲公司
1、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第二,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第三,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因甲公司是按賬面凈值將土地資產劃轉到乙公司,甲公司不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2、增值稅
甲公司將土地使用權無償劃轉給全資子公司乙,應當視同銷售,按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又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的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因此如果適用一般計稅,應繳納增值稅=400/1.09*0.09
如果適用簡易計稅,應繳納增值稅=(400-200)/1.05*0.05
【規劃提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3、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7號)第四條規定: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劃轉至子公司,并按照投資處理,符合上述文件要求,可不征土增稅。
【風險提示】如果轉讓雙方中有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則不能適用該優惠政策,需按公允價格計算轉讓收入并征收土地增值稅。
4、印花稅
甲公司簽訂的劃轉協議應按`產權轉移書據`征收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計稅基數為合同或協議所載金額。
(二)乙公司
1、契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7號)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基于此規定,乙公司接受甲公司劃轉土地資產,不需繳納契稅。
2、印花稅
乙公司因接受投資,資金賬簿需按新增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之和作為稅基計算印花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另不動產權證需繳納5元印花稅。
2018年1月的解讀——
母公司按照賬面凈值無償劃轉土地到子公司名下如何繳稅
1、由于母公司與子公司是各自獨立的企業法人,因此,一般情況下母子公司之間的各種交易,均與獨立企業間交易一樣,但具體的涉稅處理還應看稅法相應的規定。
2、關于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第三條的規定,“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后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第一,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第二,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第三,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因此,母公司將土地資產按賬面凈值劃轉到子公司名下,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則母公司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3、關于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0號)第一條第(二)的規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沒有獲得任何股權或非股權支付。母公司按沖減實收資本(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處理。”
《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7年新修訂版)第一條“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而《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基于以上稅收政策規定,征收增值稅必須視“有償”行為,而母公司給子公司是無償劃撥土地,不具備征收增值稅的前題條件,因此不征收增值稅。
4、關于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