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表是如何監控從事股權投資業務企業(紅利以及股權轉讓)
一、適用主體
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主體,特指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
政策設計主要是考慮股權投資業務是此類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沒有其他經營業務活動,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比例較低,因此做出的特殊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填報說明中明確a000000《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基礎信息表》“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納稅人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選擇“是”。
所以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不宜作擴大化解釋,對于那些沒有成立集團公司也非創業投資企業,即使除了對子公司投資業務外沒有其他經營業務的,其取得轉讓子公司股權的收入也不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
二、計算基數
國稅函〔2010〕79號規定,是以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這表明兩點:
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除了營業收入、視同銷售(營業)收入、房地產企業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之外,還可以有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2、“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會計核算上是在“投資收益”上核算。“投資收益”核算的是“股權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成本”的凈額,但79號文規定股權轉讓收入可以作為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是股權轉讓收入的全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在《2012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輔導指引》就錯誤地輔導“以“投資收益”的金額作為基數,按稅收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這造成了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計算結果偏小。
三、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表間關系是如何實現從事股權投資的企業的業務招待費的監控?
1、一般企業在a105000的業務招待費稅收金額的監控,其表間邏輯關系是:
當《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選擇“否”時,第15行第2列應<=本行第1列×60%”,與(a100000第1行“營業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3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7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稅收金額”)*0.5%孰小者。
2、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首先要在《企業基礎信息表(a000000)》中“201從事股權投資業務”選擇“是”。
企業所得稅年報系統會提醒填寫a105030表。
在a105030填入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7號對a105000第14欄有填報說明,第16欄有填報說明,偏偏沒有對第15欄“業務招待費支出”進行填報說明。
那只好實際填報一下吧。
表a105000第15行2列必須小于或等于第15行第1列業務招待費支出調整項目的賬載金額×60%與(《主表a100000》第1行營業收入+a105010表第1行第1列視同銷售(營業)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3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的收入稅收金額-a105010表第27行第1列銷售未完工產品轉完工產品確認的銷售收入稅收金額+a105030第6行第2列長期股權投資持有收益的稅收金額+a105030第6行第5列長期股權投資處置收益的稅收計算的處置收入)×5‰的孰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