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稅務發布12366咨詢熱點難點問題集(車船稅的納稅人)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七條的規定:“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另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2012〕17號)第七條規定:“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分月計算,一次繳清全年稅款。
(一)對由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納稅時間為納稅人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當日。
(二)對實行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對每年12月新購車船的納稅人,車船稅申報納稅時間為次年1月31日前。”
因此,納稅人可在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向車船登記地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2.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如何判斷是否可以減征環境保護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規定:“第十條應稅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的排放量和噪聲的分貝數,按照下列方法和順序計算:
……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
……
第十三條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
第十八條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納稅人申報繳納時,應當向稅務機關報送所排放應稅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因此,納稅人未安裝使用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可以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的監測數據計算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并依此判斷是否可以減征環境保護稅。
3.溫泉應按照原礦還是精礦征收資源稅?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福建省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閩財稅201627號)第三條規定:“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和省人民政府批準,自2016年7月1日起,對我省鐵礦、金礦、銅礦、鉛鋅礦、錫礦、石墨、高嶺土、螢石、石灰石、硫鐵礦、海鹽、錳礦、銀礦、白云巖、石英砂(石英巖)、長石、重晶石、透輝石、頁巖、砂巖、玄武巖、葉臘石、凝灰巖(方解石)、輝綠巖、花崗巖(大理巖)、膨潤土、玉石、礦泉水等礦產品由從量改從價計征,對粘土、砂石、地熱(溫泉)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具體稅目稅率及換算比見附表。”
另根據《福建省礦產資源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地熱(溫泉)的征稅對象為原礦,其中民用溫泉為0.6元/立方米,商用溫泉為0.7元/立方米。
因此,地熱(溫泉)應按照原礦征收資源稅。
4.工廠因維修無法檢測污染物排放量,應如何繳納環境保護稅?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生態環境部關于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規定:“一、關于應稅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排放量的監測計算問題
……
因排放污染物種類多等原因不具備監測條件的,納稅人應當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第81號)的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
因此,工廠因維修無法檢測污染物排放量,應當按照《關于發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原環境保護部公告2017第81號)的規定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并繳納環境保護稅。
5.企業通過招標取得土地,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費是否要計入契稅的計稅價格?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企業通過招標取得土地,支付給個人的拆遷補償費要計入契稅的計稅價格。
6.納稅人簽訂合同后,應在什么時間內繳納契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規定:“第八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第九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7.長期租賃沒有產權的人防車位,是否需要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規定:“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因此,國有土地使用權未發生轉移的,不屬于土地增值稅征稅范圍。
8.企業因土地被政府收購取得一筆補償款,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可以按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
因此,如企業的土地屬于被行政強制征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稅。
9.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房產繳納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是否包括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5〕6號)和《福建省財政廳 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轉發關于印發<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通知》(閩財稅政〔1995〕16號)有關規定精神,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作為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扣除。
10.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務也未發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規定:“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依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生業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1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銷售額超過30萬,是否還可以享受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落實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閩財稅〔2019〕5號)規定:“一、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50%征收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不限月/季銷售額,均可以享受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減征50%的稅收優惠政策。
12.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借款合同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
因此,轉售貨物的中間商收取貨款利息,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13.生產型出口企業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有金額,免抵稅額為0,是否需要申報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國發〔1985〕19號)第二條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規定:“一、經國家稅務局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因此,生產型出口企業當期增值稅應退稅額有金額,免抵稅額為0,無須繳納城建稅等附加稅費,但要進行零申報。
14.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四條條例第二條所說的合同,是指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和其他有關合同法規訂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及其他各種名稱的憑證。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四、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15.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勞務派遣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6.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二條規定:“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售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因此,用戶與供電公司簽訂的供電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列舉征稅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17.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立合同人按運輸費用萬分之五貼花。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貼花。”
因此,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不屬于貨物運輸合同,不征收印花稅。但凡直接辦理承、托運的,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按貨物運輸合同稅目繳納。
18.簽訂為車輛提供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非廣告性質的繪畫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19.簽訂保潔服務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保潔服務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0.納稅人的車輛被公安機關扣留期間,是否需要繳納車船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一條規定:“在中人民共和國境內屬于本法所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繳納車船稅。”
因此,公安機關扣留期間車輛所有人并未發生改變,納稅人仍需要繳納車船稅。
21.我公司取得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兩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土地增值稅應按一個還是兩個項目進行清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三、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單位問題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的建設項目名稱等基礎信息,并以申報備案的建設項目為單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因此,你公司應根據《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上的項目來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成片受讓土地使用權后,同時取得多份《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并同時開工,確實非分期分批開發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備案,可以申報備案為一個項目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22.納稅人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的計稅依據是否包括后期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一)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征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并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因此,契稅的計稅依據包括后期繳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23.祖父因房屋被征收取得拆遷補償款,再以孫女的名義購買房屋時是否可以免征契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規定:“三、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并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征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而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并且不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征契稅;繳納房屋產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
因此,上述業務不可以免征契稅。
24.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只有部分符合普通住宅標準,土地增值稅清算時是否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7號)規定:“一、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單位
土地增值稅以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房地產開發項目為單位進行清算,對于分期開發的項目,以分期項目為單位清算。開發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
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中只有部分符合普通住宅標準,土地增值稅清算時需要分別核算銷售額。
25.房地產開發企業自建自用房產,再銷售時拆除了之前的裝修,裝修及拆除的費用是否可以在土地增值稅稅前扣除?
答:一、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轉發<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的通知》(閩財稅政〔1995〕58號)規定:“一、關于舊房的界定問題。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產確定為舊房,轉讓已使用的舊房,其價格按規定應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確定,并經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內的房產,按新房處理。”
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六條規定:“計算增值額的扣除項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二)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或者舊房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
(四)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
(五)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
三、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規定:“十、關于轉讓舊房如何確定扣除項目金額的問題
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產,舊房及建筑物的扣除項目金額,由政府批準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確定。
26.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物業管理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27.簽訂銷售設備并提供安裝服務的合同,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三、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立合同人按承包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四、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規定:“十七、同一憑證,因載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經濟事項而適用不同稅目稅率,如分別記載金額的,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
因此,簽訂包工包料的建筑安裝合同,如果有分別記載金額,應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相加后按合計稅額貼花;如未分別記載金額的,按稅率高的計稅貼花。上述情況中均按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貼花。
28.簽訂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三、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
因此,海域使用權轉移合同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29.簽訂人身保險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保證、信用等保險合同。”
因此,人身保險合同不屬于印花稅征稅范圍。
30.納稅人簽訂的技術開發合同未載明報酬金額,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財稅字1988第225號)規定:“4.有些技術合同、租賃合同等,在簽訂時不能計算金額的,如何貼花?
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因此,如技術開發合同僅載明研究開發經費,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如合同載明按研究開發經費的一定比例確定報酬,應按一定比例的報酬金額計稅貼花,待后續金額確定后再補充申報。
31.不動產經營租賃業務中,是否可以由承租方繳納房產稅及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第二條規定:“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三、根據《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2007〕25號)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人分別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屬尚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
32.承租政府所有的房產,是否需要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因此,政府部門出租房產,應由出租房產的政府部門繳納房產稅。
33.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房產出租,應如何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中的“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申報表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2號)附件《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稅源明細表》填報說明規定:“15.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起(必填):填寫申報租金收入的所屬租賃期起。
16.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止:填寫申報租金收入的所屬租賃期止。”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3〕89號)規定:“二、關于確定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問題
……
(三)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因此,企業自房產交付出租次月起發生納稅義務。如房產在12月底交付,則從2019年1月屬期起從租計征房產稅,“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應填寫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如房產在1月初交付,則從2019年2月屬期起從租計征房產稅,“申報租金所屬租賃期”應填寫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4.為房屋更換的中央空調的費用是否需要計入房產原值?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征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規定:“一、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計征房產稅。對于更換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的,在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時,可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對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中易損壞、需要經常更換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計入房產原值。”
因此,為房屋更換的中央空調,可以將其價值計入房產原值,并扣減原來相應設備和設施的價值。
35.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的納稅人,從什么時候起停止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六稅兩費的減征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規定:“二、關于納稅人類別變化時減征政策適用時間的確定
繳納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規定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成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當月起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的,自一般納稅人生效之日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增值稅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應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而未登記,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因此,年應稅銷售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未辦理一般納稅人登記手續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逾期仍不辦理登記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適用減征優惠。
36.簽訂預約購房合同,預收1萬元,購房時可以抵扣3萬元,應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預約購房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7.公司與個人簽訂合同,約定個人為公司擔任司機,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二、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規定:“十、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
因此,司機提供開車服務的合同非印花稅應稅憑證,不征收印花稅。
38.企業是否需要為空置的房產繳納房產稅?
答:一、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產稅有關減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40號)規定:“為了規范稅收政策,進一步加強房產稅的征收管理,經研究決定,對《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6〕財稅地字第8號)的部分內容作適當修改,即:廢止第十八條關于對微利企業和虧損企業的房產’可由地方根據實際情況在一定期限內暫免征收房產稅’和第二十條’企業停產、撤銷后,對他們原有的房產閑置不用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不征收房產稅’的規定。”
因此,企業需要為空置的房產繳納房產稅。
39.納稅人繳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否應計入房產原值,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規定:“一、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制度規定核算并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因此,納稅人需要按國家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將繳交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應計入房屋原值繳納房產稅。
40.我公司通過競拍方式取得一宗醫療衛生用地,醫院建成后是否可以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規定:“一、關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
(五)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
二、關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稅收政策
(一)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按規定征收各項稅收。但為了支持營利性醫療機構的發展,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給予下列優惠:
……
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3年免稅期滿后恢復征稅。
……
醫療機構需要書面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明其性質,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設置審批和登記注冊,并由接受其登記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核定,在執業登記中注明‘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和‘營利性醫療機構’。
上述醫療機構具體包括:各級各類醫院、門診部(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護理院(所)、療養院、臨床檢驗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婦幼保健等衛生機構具體包括: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舉辦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種專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級政府舉辦的婦幼保健所(站)、母嬰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等,各級政府舉辦的血站(血液中心)。”
因此,若建成的醫院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對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若屬于營利性醫療機構的,對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衛生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對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41.納稅人出租房產后,取得承租方因提前解約支付的一筆違約金,是否需要將違約金并入租金繳納房產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國發〔1986〕90號)第三條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因此,違約金不屬于租金收入,不需要繳納房產稅。
42.單位向員工出租自有住房,是否可以免征房產稅?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規定:“一、對按政府規定價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門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實私房政策中帶戶發還產權并以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
另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房產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4號)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住房租賃市場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125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房產稅、營業稅的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向職工出租的單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自有住房。”
因此,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納入縣級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單位出租自有住房,才可以免征房產稅。
43.施工揚塵的環境保護稅應如何計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福建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施工揚塵是指本地區所有進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遷工程和道橋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對大氣造成污染的總懸浮顆粒物、可吸入顆粒物和細顆粒物等粉塵的總稱,按照一般性粉塵確定大氣污染物當量值。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施工揚塵大氣污染物應納稅額=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單位稅額
應稅大氣污染物當量數=排放量÷一般性粉塵污染當量值
排放量=(揚塵產生量系數-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月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
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根據不同施工類型對大氣的污染程度分別確定: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施工工地必須采取道路硬化措施、邊界圍擋、裸露地面(含土方)覆蓋、易揚塵物料覆蓋、持續灑水降塵、運輸車輛沖洗裝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達標與否,扣除削減量。施工揚塵產生、削減系數及控制措施詳見附件3,同時采取多種揚塵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的合計計算;二次揚塵排放量削減系數按采取的措施對應系數中最高的一項計算。”
因此,施工揚塵的環保稅按上述文件規定執行。
44.建筑企業計算繳納環境保護稅時,如何計算建筑面積?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關于發布<福建省環境保護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福建省生態環境廳公告2019年第2號)第七條規定:“……
建筑面積或施工面積,根據不同施工類型對大氣的污染程度分別確定:對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積計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積計算,施工面積為建設道路紅線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其他為三倍開挖寬度乘以施工長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時按實際施工面積計算。”
因此,建筑企業計算繳納環境保護稅時,應按照上述文件規定計算繳納建筑面積。
45.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辦理房地產項目登記?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加強房地產業稅源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規定:“一、項目基本信息登記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起,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載建設項目為單位建立臺賬,填寫《房地產項目基礎信息表》(附件1),并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基礎信息發生變動的,應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起,填寫《房地產項目基礎信息表》于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項目基本信息登記。
46.地下產權車位的面積是否可以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分攤土地成本?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21號)規定:同一清算單位中包含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和非住房不同類型房地產的,其扣除項目金額在不同類型房地產間,原則上按可售面積計算分攤,也可按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合理方式計算分攤。其他合理方式由各設區市、平潭實驗區稅務機關明確。”
另根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審核扣除項目是否符合下列要求:
……
(五)納稅人分期開發項目或者同時開發多個項目的,或者同一項目中建造不同類型房地產的,應按照受益對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攤共同的成本費用。”
因此,對地下車位等可售面積地價款分攤區分以下情形分別處理: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定未計繳土地出讓金的,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不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對地下不計容可售面積,按規定有計繳土地出讓金的,應當按照受益對象,按規定歸集和分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
47.2015年縣政府分給企業一塊地用于開發產業園,但之后土地一直被空置,現政府因改變規劃將土地收回,企業是否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規定:“第三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
(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產。
因此,政府因改變規劃將土地收回符合以上免征規定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免征。
48.判斷個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減征契稅優惠政策時,是否需要考慮其子女是否有住房?
答:根據《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一、關于契稅政策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因此,判斷個人能否享受家庭唯一住房減征契稅優惠政策時,需要考慮其未成年子女是否有住房。
49.購買掛車應如何申報繳納車船稅?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六條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另根據《中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1號)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掛車無需繳納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因此,納稅人需要自行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50.企業拍賣同一區域內的多棟廠房,擁有多張房產證,在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是否需要分項目填寫?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稅總函〔2016〕309號)附件《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修訂版)》中《<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非從事房地產開發的納稅人適用)>填表說明》規定:“二、土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三)主要項目填表說明
……
(二)表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