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車庫交易要交哪些稅(價格均為含稅價)
核定征收方式
一、銷售方:小張
(一)增值稅
1.稅率:5%
2.計稅依據:銷售額
3.應繳增值稅=166177.17÷1.05×5%=7913.20元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教育費附加:3%
3.地方教育附加:2%
4.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
應繳城建稅=7913.20×7%×50%=276.96元。
應繳教育費附加=7913.20×3%×50%=118.70元。
應繳地方教育附加=7913.20×2%×50%=79.13元。
(三)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稅率:0.05%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四)個人所得稅
1.稅率:1%-3%,該市為2%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個人所得稅=166177.17÷1.05×2%=3165.28元。
(五)土地增值稅
1.稅率:5%(車位)、8%(其他類型,不含住宅)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土地增值稅=166177.17÷1.05×5%=7913.20元
核定征收方式下,賣方共繳納稅費19506元。
二、購買方
(一)契稅
1.稅率:3%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契稅=166177.17÷1.05×3%=4747.92元
(二)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稅率:0.05%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60元。
核定征收方式下買方共繳納4747.92+39.60=4787元。
核定征收方式下,購銷雙方共繳納24293元。
計算征收方式
一、銷售方:小張
(一)增值稅
1.稅率:5%
2.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3.應納稅額=(166177.17-95000)÷1.05×5%=3389.39元
(二)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城建稅:7%(市區)、5%(縣城、鎮)、1%(其他)
2.教育費附加:3%
3.地方教育附加:2%
4.計稅依據:增值稅稅額
5.稅收優惠:小規模納稅人減半征收。
應繳城建稅=3389.39×7%×50%=118.63元。
應繳教育費附加=3389.39×3%×50%=50.84元。
應繳地方教育附加=3389.39×2%×50%=33.89元。
(三)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稅率:0.05%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1.05×0.05%×50%=39.57元。
(四)土地增值稅
1.稅率:30%-60%(超率累進稅率)
2.計稅依據:增值額(合同金額-扣除項目金額)
(1)計稅收入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后契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3號)第三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為不含增值稅收入。
計稅收入=166177.17-3389.39=162787.78元。
(2)可扣除房產原值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七條規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計算扣除項目時“每年”按購房發票所載日期起至售房發票開具之日止,每滿12個月計一年;超過一年,未滿12個月但超過6個月的,可以視同為一年?!?/p>
該車位是小張于2010年1月購買的,轉讓時間是2019年11月,按照上述規定,可扣除房產原值=95000+95000×10×5%=142500元。
(3)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稅金
①城建稅7%、教育附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合計=203.36元;
②購買時繳納的契稅2850元。允許扣除的是原不動產所有人張某在當時購買時繳納的契稅,而不是本次轉讓環節受讓人繳納的契稅;
③假設當地稅務機關規定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扣除。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為203.36+2850+39.57=3092.93元;
(4)扣除項目金額=可扣除房產原值+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142500+3092.93=145592.93元。
(5)增值額=計稅收入-扣除項目金額=162787.78-145592.93=17194.85元;
(6)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7194.85÷138631.94=12.40%
(7)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17194.85×30%=5158.46元。
計算征收方式下賣方共繳納稅費8790.78元。
(五)個人所得稅
1.稅率:20%
2.計稅依據:所得額(合同金額-取得成本金額)
應繳個人所得稅=(166177.17-3389.39-95000-2850-203.36-39.57-5158.46)×20%=11907.28元。
計算征收方式下賣方共繳納稅費20698.06元。
二、購買方
(一)契稅
1.稅率:3%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契稅=(166177.17-3389.39)×3%=4883.63元
(二)印花稅
產權轉移書據
(1)稅率:0.05%
(2)計稅依據:合同金額
應繳印花稅=166177.17×0.05%×50%=41.5元。
計算征收方式下買方共繳納4883.63+40.70=4924.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