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稅總31號公告的分析(末留抵退稅)
中國財稅浪子認為,稅總31號公告最積極的意義是將稅務總局輔導材料、網站解答這樣的窗口指導口徑或者是內部口徑外化為有形的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
對稅總3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項的分析:
稅總31號公告第一條第(二)明確: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以取得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進項稅額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上注明的購買方“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等信息,應當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一致,否則不予抵扣。
從表面上來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似乎無足輕重。通常情況下發票中披露的購買方是誰,就應該在誰那里抵扣。比如,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員工到廣州出差,購進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南方航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票,普票左上角購買方名稱填寫“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亦為該公司,那么這張電子普票在該公司抵扣是可行的。但是如果還是這位員工的本次出差,如果普票左上角購買方名稱填寫為員工本人姓名,那么由于該信息與實際抵扣稅款的納稅人“揚州市揚杰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一致,則不得抵扣。
根據財部39號公告規定,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取得增值稅電子普票,可以抵扣票面進項稅額。實務中存在一個重大爭議就是電子普票購買方名稱到底應注明單位名稱還是旅客個人姓名,陜西某局堅持認為只有購買方名稱欄填寫旅客個人姓名才可以抵扣,稅務機關解釋說,乘坐交通工具的肯定是具體旅客,而不是這個旅客所在的單位,因此電子普通發票購買方只能寫具體的旅客姓名。也有的稅局認為,無論填寫單位還是個人均可抵扣。按照31號公告,既然是單位抵扣進項稅額,與其保持一致,應同樣注明單位名稱。而且結合財部39號公告、稅總31號公告等文件整體考慮,對于用于抵扣的增值稅電子普票并未強調必須填寫旅客身份信息。
稅總31號公告第六條第(一)項:艙位承包
2019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稅總31號公告)在稅務總局官網式公布,實際簽發成文時間是2019年9月16日,兩者間隔時間之短,足以說明這份公告的重要性。稅總31號公告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加計抵減、部分先進制造業期末留抵退稅、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待遇等增值稅熱點問題進行了政策口徑的明確。
中國財稅浪子認為,稅總31號公告最積極的意義是將稅務總局輔導材料、網站解答這樣的窗口指導口徑或者是內部口徑外化為有形的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
艙位承包業務存在兩層合同關系:
第一層是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的艙位承包合同關系。發包方實際上是有運輸資質且有運輸工具的交通運輸企業,承包方沒有運輸資質但是手中擁有大量的運輸客戶資源。艙位承包,實際上就意味著承包人買斷了相應的艙位資源,除非特殊情況,運輸企業無權再將這些艙位出賣給他人。
第二層是承包方和托運人之間的托運關系,此時的承包方實際承擔運輸責任,履行承運人的職責。
托運合同
艙位承包合同
稅總31號公告將上述兩層合同關系在增值稅上都界定為交通運輸服務,適用交通運輸服務有關增值稅政策。
稅總31號公告第六條第(二)項:艙位互換
2019年9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1號,以下簡稱稅總31號公告)在稅務總局官網式公布,實際簽發成文時間是2019年9月16日,兩者間隔時間之短,足以說明這份公告的重要性。稅總31號公告對國內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抵扣、加計抵減、部分先進制造業期末留抵退稅、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小規模納稅人免稅待遇等增值稅熱點問題進行了政策口徑的明確。
中國財稅浪子認為,稅總31號公告最積極的意義是將稅務總局輔導材料、網站解答這樣的窗口指導口徑或者是內部口徑外化為有形的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規范性文件,具有明示性的法律效力,更便于納稅人的理解與遵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