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法征求意見稿如期而至(預留未來改革空間)
對于征求意見稿,普永道在第一時間進行了研讀。我們認為,征求意見稿對于現行消費稅規定基本采取了平移處理,最大程度地保證了消費稅政策的延續性,將消費稅立法對于企業及財政收入的影響降到最低。
同時,征求意見稿對于現行政策的表述及內容進行完善,使其更加清晰明確,且與增值稅相關概念的內涵保持一致(例如規范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的表述,補充征收環節的規定,整合各現行文件中的抵扣政策,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細化規定,將組成計稅價格中的“關稅完稅價格”統一到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中的“關稅計稅價格”等);減少納稅人的辦稅頻次,取消“一日、三日和五日”等三個計稅期間,新增“半年”的計稅期間;明確了信息共享要求,為進一步強化消費稅征管提供了保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中賦予國務院調整消費稅稅率、出臺免征或者減征政策以及實施消費稅改革試點的權力,為未來消費稅政策的調整以及立法后可能進行的消費稅改革預留了較大的空間。
根據我們的觀察,未來消費稅的調整和改革主要可能有以下方向:
第一,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
今年10月9日,國務院印發了《實施更大規模減稅降費后調整中央與地方收入劃分改革推進方案》,提出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將部分在生產(進口)環節征收的現行消費稅品目逐步后移至批發或零售環節征收,先對高檔手表、貴重首飾和珠寶玉石等條件成熟的品目實施改革,再結合消費稅立法對其他具備條件的品目實施改革試點。雖然此次征求意見稿未明確提出征收環節后移,但通過對國務院的授權為未來的征收環節后移創造了條件。
關于消費稅征收環節后移,企業需要重點關注以下三個問題:
1.如果消費稅稅率不變,征收環節后移時,由于批發零售環節價格一般高于生產或進口環節,會造成最終商品所含的消費稅稅負上升。因此,為保持稅負不變,在征收環節后移的同時可能會降低稅率或調高征稅標準。
2.征收環節后移到批發或零售環節,意味著企業需要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和開具發票的類型等因素判斷該筆業務是否處于批發或零售環節,從而判斷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給企業的稅收管理和稅務機關的征管帶來了較大的挑戰。
3.由于商品存在庫存周期,目前已經在生產或進口環節繳納過消費稅的商品,有可能在消費稅改革開始之后才進入批發或零售環節,如果在批發或零售環節再次繳納消費稅,會出現重復征稅的問題。因此,對于可追蹤的應稅產品,如高檔手表、小汽車等,在批發零售環節銷售時,可能會考慮扣除之前已繳納的消費稅額后,就余額繳納消費稅;對于不可追蹤的應稅產品,如珠寶玉石,可能考慮設置一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扣除,避免重復征稅。
第二,消費稅征收范圍及稅率的調整。
在此次征求意見稿的說明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明確指出,“消費稅是調節稅種,對生產和消費行為具有重要調節職能。”“國務院需要根據經濟發展、產業政策、行業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的變化等因素,對消費稅稅率進行相機調整。”
從消費稅稅目來看,2014年開始的一系列消費稅改革貫徹了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的“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范圍”的要求。在消費稅立法以后仍需持續關注征收范圍是否會加入新的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及其他高檔消費品,以及相關應稅消費品稅率是否會有所調整。
另一方面,隨著大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費的不斷升級,目前個別在征收消費稅的產品已經由奢侈品逐步轉變為日常生活用品,比如高檔化妝品、價格相對低廉的貴重首飾等,今后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及稅率調整中是否會予以考慮值得關注。
第三,消費稅征管的不斷完善。
例如結合消費稅環節后移等政策加強稅種核定和申報繳納管理,對于準予按規定抵扣的消費稅稅款應憑增值稅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進行抵扣,對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界定更加嚴格,結合增值稅發票上的商品稅收分類編碼等信息,對于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事項進行管理等。建議企業及時采取相應措施,提升稅務流程管控,降低稅務合規風險。
注意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