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補稅公告揭示違規“病灶”(稅務事項通知書)
理解政策有偏差
在12家發布補稅公告的上市公司中,4家公司是因錯誤理解稅收政策,導致未合規進行稅務處理而須補繳稅款。筆者梳理上市公司補稅公告發現,由于進出口業務涉稅事項較為復雜,一些上市公司的財務人員對該類事項的稅收政策理解出現偏差,導致錯誤的稅務處理,需要后期補繳稅款。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后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25號,以下簡稱25號文件)規定,經稅務機關式審核批準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征范圍,分別按規定的稅(費)率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2019年初,中國航發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寧波雙林汽車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相繼發布公告稱,在就出口退稅業務繳稅情況自查的過程中發現,由于對25號文件理解錯誤,企業以前年度享受免抵退稅政策時,未規范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分別須自查補繳稅款、滯納金約6611萬元和3458萬元。
此外,貴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發布公告,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貴州輪胎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期間,將保稅的商品用于一般貿易出口和國內銷售,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須補繳關稅和增值稅合計約6644.23萬元。
作為公眾公司,上市公司會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因此大多數上市公司具有較高的稅法遵從意愿。但是,稅法遵從意愿高不代表稅法遵從能力強。從2019年上市公司發布的補稅公告來看,稅收政策理解存在偏差并非個案。筆者建議,上市公司應當從管理層的高度深化對稅收政策的學習,積極組織財務部門和有關部門人員學習財務、稅收方面的知識,尤其是財務總監、稅務總監,面對不斷調整的稅收法律法規,要在及時學習的同時,提高政策理解能力,強化責任意識,避免因政策理解偏差導致補稅情況的發生。
發票管理不到位
發票管理,是企業稅務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在梳理上市公司補稅公告過程中發現,一些上市公司因發票管理不到位,接受了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得不將已經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作轉出處理,影響企業利潤。
根據遠大生水收到的《稅務事項通知書》,由于遠大生水的一家上游供應商,上海政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列入異常憑證范圍,因此遠大生水據此抵扣的7566萬元的進項稅額,須先在申報期內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盡管遠大生水自查后發現,被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發票均存在真實的交易事實,并向稅務機關提出了核查申請,但如果稅務機關在公司2019年年度審計報告出具之日前,認定遠大生水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為虛開發票而不得抵扣,則相應進項稅額將計入當期損益,預計減少2019年度歸屬于母公司的凈利潤3700多萬元。
無獨有偶,寧夏西部創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12月31日發布公告稱,公司(以下簡稱大古物流)全資子公司寧夏大古物流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原來,大古物流因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稅務處理決定書》,須補繳增值稅及滯納金等約1.04億元(滯納金預估至2019年9月30日)。連同其他經營性負債,大古物流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有企業誤認為,只要存在真實的交易,取得了發票,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或者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因而忽略了對上游供應商以及其開具發票的核驗。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異常增值稅扣稅憑證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8號),明確了被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具體情形,并對納稅人取得列入異常憑證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如何進行處理做出詳細規定。該公告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建議上市公司以此為契機,結合政策具體內容審視自身發票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風險,及時調整,提高發票管理水平。
風險控制成擺設
在12家發布補稅公告的上市公司中,一些上市公司通過隱瞞銷售收入逃避繳納稅款義務,更有甚者騙取出口退稅款,性質惡劣。從這些上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偷稅和騙稅的行為看,其風控形同虛設。
2019年6月,美盈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盈森)發布公告,其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文化創意有限公司收到《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公司在2012年~2013年隱瞞銷售收入,導致少繳增值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2014年度少計租賃收入,導致少繳當年企業所得稅。上述行為被認定為偷稅行為,公司須補繳稅款約1200萬元,繳納罰款約590萬元。值得關注的是,公告顯示,該子公司的稅務違法行為發生在美盈森收購其股權之前,因此相關責任人為時任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及大股東。
除了偷稅行為外,2019年也有上市公司因曾騙取出口退稅而受到稅務機關的嚴厲處罰。寧夏中銀絨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寧夏中絨)在2012年~2013年,與11家公司簽訂了489份虛假的出口銷售合同。這11家公司不提供資金和產品,只借用寧夏中絨的出口資質,假報出口業務,通過虛假收匯,提供虛假資料,在無貨出口的情況下,通過“買單”“配貨”申報出口,獲得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后,向稅務機關申請退稅。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寧夏中絨的行為構成騙取出口退稅,除須補繳其騙取的約1.2億元退稅款外,還須繳納1倍罰款,相關責任人也將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