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贈支出涉及個人所得稅(稅政策差異)
《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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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二)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經營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分別為當年綜合所得、當年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額為當月分類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
七、非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未超過其在公益捐贈支出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經營所得中繼續扣除。
提示:
1.企業所得稅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扣除限額計算基數為會計口徑上年度利潤總額,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過12%;個人所得稅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計算基數為稅收口徑上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扣除比例最高不能超過30%。其中對于居民個人,按照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分別計算扣除限額;對于非居民個人,公益捐贈支出不得超過發生的當月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
2.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捐贈支出超出限額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個人所得稅法捐贈支出超超出限額的部分,無向以后年度結轉的規定。
二、公益股權捐贈對象政策規定的差異
《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個人通過中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向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的捐贈(以下簡稱公益捐贈),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個人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提示:企業所得稅對于公益股權捐贈對象僅限于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但是個稅對于公益股權捐贈對象不僅包括中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組織,還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等國家機關。
三、捐贈支出稅前扣除方式的差異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
三、居民個人按照以下規定扣除公益捐贈支出:
(一)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四、居民個人在綜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可以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扣除。
居民個人選擇在預扣預繳時扣除的,應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扣除限額,其捐贈當月的扣除限額為截止當月累計應納稅所得額的百分之三十(全額扣除的從其規定,下同)。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選擇其中一處扣除,選擇后當年不得變更。
(二)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股權激勵等所得,且按規定采取不并入綜合所得而單獨計稅方式處理的,公益捐贈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類所得的扣除規定處理。
六、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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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經營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提示:企業所得稅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應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扣除;
個人所得稅規定公益性捐贈支出采取分類處理: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在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以下統稱分類所得)、綜合所得或者經營所得中扣除。居民個人捐贈當月有多項多次分類所得的,應先在其中一項一次分類所得中扣除。已經在分類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不再調整到其他所得中扣除。
非居民個人不存在匯算清繳,直接在捐贈支出當月按照規定從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中依次扣除。
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在綜合所得扣除的,如果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預扣預繳時不扣除公益捐贈支出,統一在匯算清繳時扣除。個體工商戶選擇在經營所得扣除的,可以選擇在預繳稅款時扣除,也可以選擇在匯算清繳時扣除;
在當期一個所得項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規定在其他所得項目中繼續扣除。
四、追補扣除時限的差異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根據《中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規定:
五、居民個人發生的公益捐贈支出,可在捐贈當月取得的分類所得中扣除。當月分類所得應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贈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規定追補扣除:
(一)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但尚未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向扣繳義務人提出追補扣除申請,退還已扣稅款。
(二)扣繳義務人已經代扣且解繳稅款的,居民個人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提請扣繳義務人向征收稅款的稅務機關辦理更申報追補扣除,稅務機關和扣繳義務人應當予以辦理。
(三)居民個人自行申報納稅的,可以在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更申報追補扣除。
提示:企業所得稅追補扣除期限為5年,個人所得稅追補扣除期限為公益捐贈之日起90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