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委貸和信托貸款哪個模式更劃算(投資企業出借資金)
其實,對a公司來說,只要能夠清楚、準確地對比、分析出兩種方式下的收益率,這個問題并不難回答。為便于比較,假設信托貸款和銀行委貸利率均為10%,手續費費率均為0.3%;信托手續費從信托財產中扣取,銀行手續費直接向a公司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等附加稅費的稅率合計為12%,暫不考慮企業所得稅。
方案一:銀行委貸模式
銀行委貸,指委托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根據委托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協助收回的貸款。此時,a公司可收取借款人利息1000萬元,同時要向銀行支付手續費30萬元,并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收取的借款人利息,應按“金融服務—貸款服務”,適用6%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于是,a公司當期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6%)×6%=56.60(萬元),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30÷(1+6%)×6%=1.70(萬元),當期應納增值稅稅款=56.60-1.70=54.90(萬元),附加稅費=54.90×12%=6.59(萬元)。這樣,a公司的稅后收益=1000-30-54.90-6.59=908.51(萬元),收益率為9.09%(908.51÷1000)。
方案二:信托貸款模式
信托貸款,指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這種模式下,a公司將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設立資金信托并按照指定的條件,發放給借款人。資金信托與借款人之間構成借貸關系。
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的規定,信托公司和資金信托分別屬于資管產品管理人和資管產品。信托公司運營資金信托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信托公司在取得1000萬元借款人利息后,按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按0.3%費率收取手續費,并將剩余收益分配給a公司。
這樣,資金信托取得不含稅借款利息收入=1000÷(1+3%)=970.87(萬元),應納增值稅款=970.87×3%=29.13(萬元),附加稅費=29.13×12%=3.50(萬元)。
在支付信托公司30萬元手續費后,a公司可獲得信托財產凈值=1000-29.13-3.50-30=937.37(萬元)。由于a公司從信托公司取得的款項,無“保本”相關安排,不屬于《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以下簡稱140號文件)第一條所規定的“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a公司收益即為937.37萬元,收益率為9.37%(937.37÷1000)。
“保本”承諾是關鍵
上述案例中,在借款人借款綜合成本均為10%的情況下,信托貸款模式下的收益率比銀行委貸模式下高,對a公司來說更劃算。之所以出現這種情況,關鍵在于140號文件對資管產品這類特殊主體設置了“保本”這一征稅前提。
按照監管要求,部分資管產品不能直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比如案例中的信托貸款模式,企業需根據合同、合同條款或補充協議,綜合判斷信托合同有無明確的保本承諾條款,如果無明確保本承諾條款,根據140號文件的規定,a公司作為資管產品投資人,從信托取得的非保本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暫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為保本收益,則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需要繳納增值稅。
實務當中,投資者出借資金,交易方式到底怎么選擇,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