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同房價收取的裝修款如何繳稅(銷售房屋如何繳稅)
常情況下銷售房屋同時提供精裝修,這本質上就是精裝修房啊,但實務中由于特殊原因(高房價無法備案或者強行避稅),開發商可能將房款拆開處理,同業主分別就房款和裝修款簽署兩份合同,就形成了房價+裝修款的格局。
這里性質判斷的關鍵在于裝修款誰來收,實務中有兩種常見模式:
模式一
開發商同時就商品房銷售和裝修同業主簽署協議,同時收取房款和裝修款;
這種模式會被稅務機關認定為強行分拆購房款,因此各個稅種的處理都會按照這個邏輯進行。
對于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言裝修成本如何核算均無問題,但對于土地增值稅而言,如果企業自行核算時將兩筆業務分開處理,那么裝修成本就計入其他業務成本,而非開發成本,這樣在土增清算中稅務機關能否予以確認?實務中存在爭議,我的意見是既然收入要并進來,成本亦應該并進來,這樣財稅中的配比原則才有意義。
模式二
開發商同業主簽署商品房銷售合同,另外一家裝修公司同業主簽署裝修合同,價款雙方分別收取(有時候開發商也會代收)
這種模式雖然仍為開發商自行操作,但由于區分了兩家企業進行實施,財稅處理自然也是分開處理。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這種分開模式在實務操作中可能難度更大,必須要說服業主同開發商和裝修公司同時簽署協議,并且將房款拆分交給兩家企業,很多業主可能并不情愿,因此是否行得通并不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