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稅務發布2020年03月熱點問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規定:“一、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時存在扣繳義務人未依法預扣預繳稅款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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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告第一條適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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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公司是小規模納稅人,2020年2月份完成的業務,當月就貨款兩清,現在需要補開發票,可以減按1%開具發票嗎?
答:不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文件規定:“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2月底以前,適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3%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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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9年度代扣代繳手續費返還的辦理截止時間有延長嗎?
答: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的通知》(稅總函〔2020〕43號)規定:“為進一步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加大援企穩崗力度,紓解企業困難,稅務總局經商財政部,決定延長2019年度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委托代征稅款手續費申報期限,由2020年3月30日延長至5月30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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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社保費階段性減免企業的職工個人繳納的部分,是不是也是相應減免?
答:不是。
《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醫療保障局 浙江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20)13號)規定:“五、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個人繳費部分不予降低,仍由單位代扣代繳。參保職工按政策規定應享受的社會保險待遇不受影響,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連續計算?;攫B老保險個人賬戶按個人繳費額據實記錄;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統賬結合的,個人賬戶中應由單位繳費劃入部分仍按規定標準從結余基金中劃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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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陶瓷衛生器具出口退稅率是不是提高了?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提高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5號)規定:“一、將瓷制衛生器具等1084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13%;將植物生長調節劑等380項產品出口退稅率提高至9%。具體產品清單見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0年3月20日起實施。本公告所列貨物適用的出口退稅率,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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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9年2月份開具的專用發票現在還能認證抵扣嗎?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規定:“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取消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的期限。納稅人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當通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對上述扣稅憑證信息進行用途確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超過認證確認、稽核比對、申報抵扣期限,但符合規定條件的,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50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2018年第31號修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78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規定,繼續抵扣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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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公告第一條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條至第七條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執行,已處理的事項不再調整?!?/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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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哪些企業可以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第三條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當理由的。
特殊行業、特殊類型的納稅人和一定規模以上的納稅人不適用本辦法。上述特定納稅人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明確?!?/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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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我單位是小規模納稅人,享受減按1%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相應的申報表要怎么填寫?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等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5號)規定:“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辦理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按照13號公告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免稅項目相應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當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附列資料》第8欄“不含稅銷售額”計算公式調整為:第8欄=第7欄÷(1+征收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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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我公司是符合肺炎疫情免稅政策的,但之前已經申報納稅掉了,現在要怎么辦?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號)規定:“四、在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將適用免稅政策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按照征稅銷售額、銷售數量進行增值稅、消費稅納稅申報的,可以選擇更當期申報或者在下期申報時調整。已征應予免征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可以予以退還或者分別抵減納稅人以后應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款?!?/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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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由公司統一組織員工進行防疫捐贈的,個稅稅前扣除要怎么辦理?
答:機關、企事業單位統一組織員工開展公益捐贈的,納稅人可以憑匯總開具的捐贈票據和員工明細單扣除。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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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單位發放的2019年的年終獎,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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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小微利企業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為什么有些報表不能勾選?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有關措施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58號)規定:“三、小型微利企業免于填報《一般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10)、《金融企業收入明細表》(a101020)、《一般企業成本支出明細表》(a102010)、《金融企業支出明細表》(a102020)、《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支出明細表》(a103000)、《期間費用明細表》(a104000)。
上述表單相關數據應當在《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中直接填寫。
四、除本公告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的表單、項目外,小型微利企業可結合自身經營情況,選擇表單填報。未發生表單中規定的事項,無需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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