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存貨償債不做收入了(區分資產處置損益)
一、案例
案例1:
甲公司向乙公司賒購一批材料,含稅價為1130萬元,甲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生產的商品抵償欠款,甲公司用于抵債的商品市價(不含增值稅)為900萬元,賬面成本700萬元,未計提存貨跌價準備。
甲公司賬務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1130
貸:庫存商品 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7
貸:其他收益一債務重組收益 313
案例2:
甲公司向乙公司賒購一批材料,含稅價為1130萬元,甲公司因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合同約定償還債務,雙方協商進行債務重組。乙公司同意甲公司用其債權抵償欠款,該債權是甲公司向乙公司銷售自產產品形成,產品成本700萬元,收入900萬元,含稅應收債權1017萬元。
甲公司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乙公司 1017
貸:主營業務收入 9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17
借:主營業務成本 700
貸:庫存商品 700
用債權抵償欠款:
借:應付賬款——乙公司 1130
貸:應收賬款——乙公司 1017
貸:投資收益113
二、分析
比較兩個案例的損益相關結果:
案例1:其他收益一債務重組收益 313萬元
影響損益結果:313萬元
案例2:主營業務收入900萬元,主營業務成本700萬元,投資收益 113萬元
影響損益結果:313萬元
分析:雖然兩者最終影響會計利潤總額一致,但是案例二凸顯了900萬元的收入,這在財務處理實踐中,影響還是很重大的。
思考:案例2用存貨形成的債權進行債務重組,是否會被認定其實質為用存貨進行債務重組?
三、相關規定
《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
六、關于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1.債務人以金融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金融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償債金融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記入“投資收益”科目。
2.債務人以非金融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單項或多項非金融資產(如固定資產、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或服務等)清償債務,或者以包括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在內的多項資產清償債務的,不需要區分資產處置損益和債務重組損益,也不需要區分不同資產的處置損益,而應將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記入“其他收益--債務重組收益”科目。償債資產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結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
附錄二《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訂說明
七、關于債務重組相關損益
按照原準則,債務人應當區分債務重組損益和資產處置損益,其中,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的差額作為資產處置損益。按照該規定,債務人需要確定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實務中有些償債資產的公允價值極難獲得且需要花費較大成本,對債務重組損益和資產處置損益作出區分后均反映在相關損益中,報表使用者從該信息中獲得的收益極為有限。因此,本準則不要求區分債務重組損益和資產處置損益而是合并作為債務重組相關損益反映。
八、關于多項資產清償債務的處置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