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差額征稅知多少(差額征稅)
差額征稅,是營改增帶來的產物。本來增值稅的核算規則是銷項稅額減進項稅額,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但營改增后,發現有些特定業務是拿不到進項稅發票的,如果按原先的計算規則,這些行業分分鐘關門大吉。所以,只能規定這些業務可以通過扣除銷售額的辦法來計算增值稅。截止目前,一共有八大類業務規定了差額征稅,我們分別不同的稅目來了解一下。
一、交通運輸業—航空運輸企業(9%)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代收的機場建設費-代售其他航空運輸企業客票而代收轉付的價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電信業—增值電信服務(6%)
移動、聯通、電信通過手機短信公益特服號為公益性機構接受捐款。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給公益性機構捐款
政策依據:財稅〔2016〕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建筑業
(一)一般納稅人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時: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二)一般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預繳稅款=(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2%
小規模納稅人預繳增值稅時,預繳稅款=(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3%
【注意】差額預繳稅款不等于實際申報時也采用差額征稅。建筑業真申報稅款采用差額征稅的,就是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式下。征收率為3%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7〕5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
四、金融業
(一)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
銷售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不含本金)-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金融服務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代收代付的證券公司資金交收違約墊付資金利息-結算過程中代收代付的資金交收違約罰息
政策依據:財稅〔2016〕3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若干政策的通知》
(三)金融商品轉讓
銷售額=賣出價-買入價
【注意】不得扣除買賣交易中的而其他稅費;出現負差、可結轉下期,但不得跨年;買入價,可以選擇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加權平均法進行核算,選擇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五、現代服務
(一)客運場站服務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承運方運費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物業管理服務納稅人收取自來水水費(簡易計稅3%)
銷售額=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對外支付自來水水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三)經紀代理服務
1、提供簽證代理服務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支付給外交部和外國駐使(領)館的簽證費和認證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2、代收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經紀代理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向委托發收取并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代理進口免征進行增值稅貨物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代收轉付貨款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4、境外航段機票代理服務(2018年1月1日起)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代收轉付境外航段機票結算款-相關費用
政策依據:財稅〔2017〕90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5、境內機票代理服務(2018年7月25日起)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代收轉付境內機票結算款-相關費用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
(四)勞務派遣服務、安全保護服務、武裝押運服務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差額繳稅
銷售額=收取價款+價外費用-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政策依據: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6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再保險、不動產租賃和非學歷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五)人力資源外包
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采用一般計稅方式(6%),簡易計稅方式(5%)、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簡易計稅(3%),都是差額征稅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受客戶單位委托代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
政策依據: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六)融資租賃服務
屬于現代服務-租賃服務。動產租賃稅率為13%,不動產租賃稅率為9%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含本金)-支付的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車輛購置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六、轉讓無形資產
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征收率為5%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土地使用權取得原價
政策依據:財稅〔2016〕4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七、生活服務
(一)旅游服務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教育輔助服務
境外單位通過教育部考試中心及其直屬單位在境內開展考試
銷售額=考試費收入-支付給境外單位考試費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
八、銷售不動產
(一)房企銷售自行開發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式9%)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充費用
“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包括土地受讓人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在取得土地時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支付的拆遷補償費用也允許在計算銷售額時扣除。
【注意】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計稅的老項目,小規模納稅人均是全額計稅。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財稅〔2016〕140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二)轉讓不動產(非自建)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不含自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全額計稅,差額預繳,5%征收率。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應簡易計稅方法。差額計稅,差額預繳,5%征收率。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3、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全額計稅,差額預繳,5%征收率。
政策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差額繳稅,5%征收率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5、其他個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其購買的住房),差額繳稅,5%征收率。
銷售額=價款+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
6、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個體工商戶和個人銷售購買的住房,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繳稅,5%征收率;
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差額繳稅,5%征收率
銷售額=銷售收入-購買住房價款